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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三同时管理定期申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管理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在环境影响审查批复中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环保重点管理项目,其建设单位必须从环境影响审查批复之日起至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前,将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定期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第三条建设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实施建设前,每两个月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一次。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主体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进度情况;(二)项目主体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资金筹备、落实情况;(三)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遴选情况,设计方案评估情况;(四)项目主体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预计开工时间。第四条建设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实施建设后、建成竣工前,每月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一次,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建设时间、预计投料试产和正式生产时间;(二)所选定的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情况;(三)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进度情况、建设情况与原设计情况是否相符;(四)排污口整治(包括流量计安装、排污口标志牌安装)情况;(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情况,操作管理人员培训情况。第五条污染防治设施建成竣工后,按有关规定向环保主管部门申请竣工检查。第六条污染防治设施经竣工检查合格后,在设施试运转期内,每半个月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一次,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竣工检查时存在的问题改进情况;(二)试运转期的生产情况(产量、生产时间等);(三)产生污染物的类型、浓度、排放量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理效果;(四)委托验收监测情况。第七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实施建设前,定期申报手续由建设单位直接填报,项目建设期及污染防治设施试运转期内,定期申报手续可由建设单位直接填报或由建设单位委托负责污染防治设施的环保技术监督单位或治理单位代为填报,但有关委托合同必须报环保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建设项目实施建设前的定期申报可采用电传、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建设期及试运转期须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第九条定期申报情况将作为环保主管部门定期检查及组织竣工验收的依据。第十条对逾期未申报或虚报、瞒报的行为,环保主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文标题: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三同时管理定期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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