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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一、中小学伤害事故的预防1、学校对学生负有的职责学校在进行教学教育活动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生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同年龄和认知能力的学生,有相应的避免和消除危险的义务。家长或监护人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2、学校的预防(第九条: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十一种情况)学校应采取措施,预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危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规章制度。应确保教育教学和生活的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1)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要符合国家、本市安全标准。(2)场地、房屋和设备等要维护、管理。(3)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要进行安全教育。(4)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5)向学生提供食品、应用水、玩具及文具或其他物品要符合国家和本市卫生、安全标准。(6)组织学习、劳动、体育活动等体力活动,不能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7)已知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要照顾(8)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9)严禁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10)教职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要履行职责,不得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3、学校不应负的责任(第十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十种情况)(1)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2)学生擅自离校发生的。(3)学生自行到校活动或放学后滞留学校期间发生,学校管理无不当的。(4)学生突发疾病,学校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5)学生自杀、自伤,学校管理无不当的。(6)学生自身或学生之间原因造成,学校管理无不当的。(7)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学校管理无不当。(8)教职员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引起的。(9)不可抗力造成的。(10)不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4、公平责任的原则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责任的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二、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程序(1)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应尽快救护受伤学生,需送医院的尽可能送专科医院或大医院。(2)及时通知受伤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3)学校要争取在第一时间了解清楚情况,要做好知情人的笔录,做笔录时必须要有两个人参加,知情人要签名,要尽快写好实际情况。(4)发生较大事故学校应24小时内向区教育局、青保办报告,属于重大事故应当即报区教育局、青保办,由教育局、青保办分别报区府、市教委、市政府。报告分“口头”和“书面”两种。在事情还未了解清楚时可先打电话口头通报情况,待事情了解清楚后再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要写清楚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家庭地址、联系电话、父母情况及工作单位。另外要简洁地写清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情的起因及学生目前的伤情和家长的态度。报告视事情严重程度要分别送街道青保、教育局综治办、区青保办、徐汇分局等有关部门。(5)学校对事故有责任的,应及时通知平安保险公司校方责任险理赔组。(6)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要启动“事故处理应急小组”开展工作。2、事故处理依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海市中小学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教育部令》
本文标题: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演示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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