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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法规案例题库——材料分析题(案例分析题)——33个1.2015年9月,A市第一中学电视台播放了该校学生在校园内的不文明行为,其中有一对男女同学搂肩搭背,由窃窃私语到开始接吻。虽然电视台在脸部进行了处理,打上了马赛克,但熟悉的人都知道他们是谁。事后,被曝光的两个当事人精神受到强烈刺激,甚至差点儿为此自杀。请问:请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该学校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答:学校的这种做法不正确,该学校电视台拍摄并曝光学生违纪行为是违法的。该学校的做法侵犯了学生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学校应承担侵权责任,应当停止侵害并向学生及其监护人道歉,赔偿受害学生的精神损失。2.A市某民办学校,由于场地不达标、消防未通过、法人资料缺少等诸多原因,导致了办学条件不具备,为此,区教育局拒绝给该校发放办学许可证。然而,在开学之初,投资方却无视教育行政部门的劝阻,大张旗鼓违法招生和办学。由于该校学费相当便宜,所以有很多家长将孩子送到该校读书,生源充足。几天后,区教育局对该校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诸多问题,并给该校下达了整改通知书,指出该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的行为系属违法,并要求整改完成后于13日内交齐办理办学许可证的各项证照与资料,否则将发通知责令停办。请问:请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分析上述材料中办学者的行为是否合法,并分析材料中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答:材料中的办学者在场地不达标、消防未通过、法人资料缺少等办学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擅自办学,且无视教育行政部门的劝阻,大张旗鼓地违法招生,是一种违法行为。本材料中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办学者、学生、学生家长、教育行政部门;法律关系的客体为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行为、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行为;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学校的办学及其对教学的组织管理。3.A市第一小学三年级两名学生(均为9岁)在课间休息时,在操场上相互嬉闹,学生张三将学生李四摔倒在地,致使李四脊椎受伤,当时,李四下肢不能活动。其他同学将此事报告了班主任张老师,张老师立即与李四的家长取得联系,要求其迅速前往学校处理此事。家长来到学校后,立即将李四送往医院治疗。李四住院治疗26天,共花医疗费用8674元。出院后,李四的右腿仍行走不便。李四的父母遂以李四作为原告,将张三的父母、其所在学校列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赔偿之诉。请问:在本材料中,学校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请说明理由。答:本材料中的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情形,对于不属于该条规定的情形,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乙虽然是上学时间在学校受到的伤害,但是伤害事故的发生原因在于甲、乙之间的嬉闹,并且张老师在发现后立即通知了学生的家长,学校没有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4.某学校学生人数严重超标,每班超出标准30人,全体学生集中在一栋教学楼内上课。教学楼本来有两个2楼梯供师生使用,但为了方便管理,其中一个楼梯被长期封闭,楼道里也没有应急灯。有天晚上突然停电,当下晚自习的学生走到二楼时,一名学生恶作剧地喊了一声“地震了”,结果造成严重拥挤,有些学生被挤倒,受到踩压,造成多名学生受伤的严重后果。请问:请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一事件中的相关法律责任。答:学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学校标准和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没有履行保护未成年学生不受人身损害的责任和义务,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因此,学校应承担对受伤学生的民事赔偿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给予学校负责人和事故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喊“地震了”的学生也应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学校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5.某市一所小学在市举办的地方文化节期间,利用学校地处市中心的位置,将操场改为临时停车场,并停止了校内一切体育活动。学校还组织教师和部分高年级学生轮流疏导和看管车辆。该校校长认为这种做法既为学校增加了经济收入,又为学生提供了勤工助学的机会,一举两得。请问:这所学校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答:这所学校的做法不合法。一方面,从学校的法律地位方面讲,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培养人的机构,具有鲜明的公益性,不能将校舍挪为他用;另一方面,从学校应尽的义务讲,学校的主要任务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不能为了增加经济收入而停止教学活动、派教师和学生去看管车辆,该学校私自停止了校内的一切体育活动,既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又没有履行学校应尽的义务。6.小花家住农村,是村里的困难户。二年级时,小花爸爸说:“家里这么穷,你就不要上学了,帮家里干点活儿吧!”小花听后很伤心。她想继续读书,但是又不能不听爸爸的话。老师在了解小花的情况后,找到了小花的爸爸,劝他让小花上学。小花爸爸说:“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读书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在家里干点活儿。再说,小花是我女儿,让不让她上学我说了算。”请问:小花爸爸的说法对吗?小花爸爸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答:小花爸爸的说法是错误的。让孩子上学接受教育是法律规定的、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且相关法律规定,女孩和男孩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能歧视女孩。小花的爸爸不让小芳上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果小芳的爸爸执意不让小芳上学,当地政府可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他送小芳到学校上学。小花爸爸违反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37.A市第一小学一年级的学生在学校的倡议及班主任老师的指导下,成立了“学雷锋活动小组”,共有成员12人,均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星期天,该小组组织全体成员去一个“五保户”家做好事,事前未告知班主任及学校。不料,在打扫卫生的过程中,女生小丽在擦洗房间的玻璃时,失足从椅子上摔下来,造成左脚骨折。事后,小丽的父母要求学校赔偿部分医药费。但学校认为小丽摔伤是她自己不小心所致,与学校无关。请问:(1)小丽摔伤,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小丽的监护人是谁?监护人在本案中是否有过错?为什么?(3)你认为学校有必要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吗?答:问题(一):因为这次事件发生在校外,而且是节假日,事前没有告知学校及班主任,是在学校管理职责外发生的,学校行为并无不当,因此不承担责任。问题(二):小丽的监护人是其父母,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由于其父母没有履行相应职责,造成小娟骨折,故其父母应承担相应责任。问题(三):学校是无责任的,不必给予小娟经济补偿。但如果有条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帮助。所以学校可以适当给予经济补偿。8.王力是一个15岁的初中生,他总觉得自己不是读书的料,就想到餐馆去打工赚钱;可是,王力又听说,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允许被雇用的。请问:以上两种观点,哪种观点是正确的?为什么?答:后一种观点是正确的。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所以,王力还暂时不能去打工。如果他还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那么他就应该继续他的学校生活;如果他已经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并且不想继续升学,那么,他可以参加一些国家和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为年满16周岁以后的就业做准备。9.李娟是A市第一小学三年级的学生,成绩一直不好。一次,在数学课上她没有认真听讲,老师就打了她一下,从此,李娟一想到数学课,就感到害怕。请问:我们应该怎样评价这位数学老师的行为?答: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由此可见,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如果因为学习成绩不好,上课不认真听讲而体罚雯雯,无疑会对她的身心健康构成很大的伤害,影响她健全人格的形成,因而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对于教师的违法行为,雯雯可以通过她的监护人或者学校领导,要求教师纠正其体罚学生的错误做法。如果教师坚持不改的话,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10.谢某是小学六年级女生,一天下午课间,因与同学吵架而私自离开学校。晚自习时,班主任检查发现谢某不在教室,同桌报告说谢某与同学吵架,可能回家了,班主任信以为真,未予追查。原想等谢某回校后再予以批评教育。第二天下午,班主任上课发现其仍未返校,这才与谢某父母联系,但谢某父母说谢某昨4晚并未回家,经谢某父母与亲友联系,仍无下落。无奈之下,谢某父母报案,但至今仍无谢某下落。最后,谢某父母到法院起诉学校,要求学校赔偿10万元。请问:(1)谢某失踪,学校和谢某班主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承担,学校和谢某班主任可能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2)本案例对我们的启示是什么?问题(一):班主任老师代表学校行使教育教学职权时没有履行“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的义务。也没有履行“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和“教育保护”职责。所以,对于谢某的失踪,学校和班主任老师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问题(二):一是要强化依法治教的法律意识;二是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严格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三是切实履行对学生的教育保护职责,杜绝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为推动教育的法制建设做出贡献。11.小强是A市小学三年级学生,因智力发育得较晚,尽管学习很努力,但成绩却总是很差。一次考试,小强又考了全班最后一名。班主任老师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对小强说:“你怎么那么笨,多简单的题呀还答不对,你是不是长了猪脑子啊!”同学们哄堂大笑。下课后,许多同学围着小强叫“猪脑子”。小强羞愧极了,回家大哭一场,说什么也不愿意再上学了。小强父母问明原因后找到学校。校长在弄清情况后,严肃地批评了小强的班主任,要求他在班上给小强道歉,并教育全班同学要互相尊重、不能相互取笑。请问:请从法律角度谈谈你对这件事的看法。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荣誉。”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还不健全,因此,要更加尊重他们的人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在这件事中,强强班主任的行为已经对强强的人格构成了侵害,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情节比较轻微,可以用赔礼道歉的方式弥补。如果情节恶劣,严重侮辱强强的人格,还要负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12.A县教委实行机构改革,将原来的勤工俭学管理站改为县教育服务公司,并决定于2015年6月18日上午(星期四)举行挂牌仪式。为了营造热闹氛围,县教委提前半个月通知县城内各小学腰鼓队排练节目,届时到场助兴。6月18日上午,教育服务公司挂牌仪式如期举行,县城7所小学的小学生共计200多人次参加典礼,一时鼓乐喧天、歌舞翩翩,县教委的领导十分满意,感觉效果极好。请问:本材料中,县教育局的行为侵犯了学校的哪项权利?侵犯了学生的哪项权利?答:县教育局的行为侵犯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以及学生的受教育权。在这一事件中,县教委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下发通知,让所辖的县城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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