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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天津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以下简称“制剂”)的管理,规范制剂的注册申报与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天津市辖区内医疗机构申请制剂的临床试验、配制、调剂使用,以及对制剂进行的相关审批、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工作,负责组织药品检验机构对申报的制剂进行样品检验和质量标准技术复核。第四条制剂注册,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批准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系统评价,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第二章制剂的注册申请3第五条制剂注册申请包括新制剂申请、已有标准的制剂申请、补充申请、转正申请和再注册申请。第六条新制剂申请,是指未曾在我市医疗机构配制和使用过的制剂。已注册的制剂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按照新制剂申请管理。已有标准的制剂申请,是指配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批准正式标准的制剂注册申请。补充申请,是指新制剂申请、已有标准的制剂申请经批准后,变更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转正申请,是指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新制剂,其试行期满后,申请人申请将制剂试行批准文件转为正式批准文件的申请。再注册申请,是指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制剂,其文件有效期满,需重新注册而提出的注册申请。第七条制剂的注册申请人须符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要求。其中,“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是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的一级以上各类医院。如申请单位为市属医疗机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受理,其他申请单位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报送材料(下同)。第八条制剂的注册申请人应委派专人承担制剂注册申请事务工作。办理注册事务的人员应当是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且应当熟悉药品注册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剂注册的技术要求。4第九条申请人在完成相应的临床前研究工作后,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新制剂的临床试验申请,填报《天津市医疗机构制剂临床试验注册申请表》(附件一)并报送《医疗机构制剂临床试验申报资料》(附件七)。第十条申请人在完成相应的临床试验工作后,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新制剂注册申请,填报《天津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附件二),并报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资料》(附件八)。申请已有标准的制剂注册,一般不需进行临床试验,可直接填报《天津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并报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资料》。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变变更更制制剂剂批批准准证证明明文文件件内内容容,,涉涉及及以以下下事事项项的的,,应应当当向向食食品品药药品品监监督督管管理理部部门门提提出出补补充充注注册册申申请请::((一一))变变更更功功能能主主治治或或适适应应症症;;((二二))改改变变服服用用剂剂量量或或制制剂剂规规格格;;((三三))变变更更处处方方中中已已有有药药用用要要求求的的辅辅料料;;((四四))改改变变影影响响制制剂剂质质量量的的配配制制工工艺艺;;((五五))修修改改制制剂剂质质量量标标准准、、制制剂剂说说明明书书、、标标签签和和有有效效期期;;((六六))变变更更制制剂剂包包装装规规格格及及直直接接接接触触制制剂剂的的包包装装材材料料或或容容器器;;((七七))变变更更制制剂剂配配制制地地点点和和委委托托配配制制单单位位;;((八八))变变更更制制剂剂所所属属医医疗疗机机构构名名称称。。制剂的补充注册申请,须填报《天津市医疗机构制剂补充注册申请表》(附件三),并报送《天津市医疗机构制剂补充注册申报资料》5(附件九)。第十二条在试行期的新制剂,其试行期满,该制剂的所属医疗机构须在批准文件期满前3个月提出转正注册申请,填报《天津市医疗机构新制剂转正注册申请表》(附件四),并报送《天津市医疗机构新制剂转正申报资料》(附件十)。第十三条已批准注册的制剂,其批准文件期满,该制剂的所属医疗机构须在批准文件期满前3个月提出再注册申请,填报《天津市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表》(附件五),并报送《天津市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报资料》(附件十一)。第三章制剂的临床前研究第十四条制剂临床前研究应当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有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申请人采用其他评价方法和技术进行实验的,应当提交证明其科学性的资料。其中,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五条申请制剂注册所需研究用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并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第十六条从事制剂临床前研究,应具备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实验条件。所用试验动物、试剂和原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应当保证所有试验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第十七条申请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制剂研究或者进行单项试验、检测、样品的试制、生产等,所委托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双方须签订合同。申请人应当对申报资料中的药物研究数6据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八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对制剂研究情况进行核查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或者承担试验的药物研究机构按照其申报资料的项目、方法和数据进行重复试验,并组织对试验过程进行现场核查;也可以委托药品检验所或者其他药物研究机构进行重复试验。第四章制剂的临床试验第十九条具备制剂注册申请资格的医疗机构,在完成制剂临床前研究工作并获得《天津市医疗机构制剂临床试验批件》(附件十四)后,可进行相关制剂的临床试验。第二十条从事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应制订完整的临床试验方案,取得受试者知情同意书以及伦理委员会的同意,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实施临床试验。第二十一条新制剂注册及按新制剂注册管理的申请,须进行临床试验。已有制剂标准的制剂注册申请,一般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化学类的制剂一般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需要用工艺和标准控制质量的制剂,应当进行临床试验。在补充申请中,涉及配制工艺等有重大变化或者中药增加新的功能主治的,应当进行临床试验。第二十二条临床试验应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医疗机构内实施,受试例数不得少于60例。第二十三条参加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应当熟悉供临床试验用制剂的性质、作用、疗效和安全性;了解研究者的责任和义务;真实、7准确、完整、及时、合法地做好临床试验记录。研究者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受试者的安全。在临床试验期间密切注意临床试验用药物不良反应事件的发生,及时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并记录和报告不良反应事件。第二十四条临床试验中出现大范围、非预期的不良反应或者严重不良事件或者有证据证明临床试验用制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责令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临床试验单位必须立即停止临床试验。第二十五条临床试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责令申请人修改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一)伦理委员会未履行职责的;(二)不能有效保证受试者安全的;(三)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严重不良事件的;(四)已批准的临床试验超过原预定临床试验结束时间1年仍未取得可评价结果的;(五)已有证据证明临床试验用制剂无效的;(六)临床试验用制剂出现质量问题的;(七)临床试验中弄虚作假的;(八)存在违反《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六条临床试验用制剂仅可用于该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其用法与用量应当符合临床试验方案。研究者不得将试验用制剂转用于8任何非临床试验参加者。第二十七条制剂的临床试验被批准后应当在2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的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第二十八条临床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将完整的临床试验报告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五章制剂注册的受理与审批第二十九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和审批辖区内三级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申请;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受理辖区内一级和二级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现场核查后,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第三十条负责受理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人的制剂注册申请后,5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并以《天津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受理意见通知件》(附件十二)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在通知申请人时须说明理由,同时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逾期未通知申请人的,视为受理。第三十一条属制剂临床试验和已有标准制剂申请的,负责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日内组织对制剂研制情况和配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抽取3个批号、3倍检验用量的样品,通知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技术复核及样品检验。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及申报资料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十二条属制剂转正申请、再注册申请及需要进行样品质量9检验的补充注册申请的,负责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日内组织核查并抽取1~3个配制批号、3倍检验用量的样品,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所发出注册检验通知。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申报资料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十三条不需样品检验的补充注册申请,负责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报资料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十四条接到检验通知的药品检验所应当在40日内完成样品检验和质量标准技术复核,出具检验报告书及质量标准复核意见,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申请人。第三十五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到受理的申报资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有关资料转至市食品药品审评中心,委托市食品药品审评中心进行技术评审。第三十六条市食品药品审评中心在接到有关资料后,应在30日内组织完成技术审评,并将审评结果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十七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药品检验所的技术复核资料及市食品药品审评中心的审评结果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以《天津市医疗机构制剂审批意见通知件》(附件十三)通知申请人。未批准的注册事项,须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三十八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给予批准的,按注册申请分类核发注册批件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一)申请制剂临床试验的,核发《天津市医疗机构制剂临床试10验批件》(附件十四);(二)申请新制剂注册的,核发《天津市医疗机构制剂(试行)注册批件》(附件十五);(三)申请制剂注册、转正和再注册的,核发《天津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附件十六),同时发给制剂批准文号;(四)申请制剂补充注册的,核发《天津市医疗机构制剂补充注册批件》(附件十七)。第三十九条已有质量标准的制剂注册、新制剂转正注册和再注册申请,经批准后核发制剂批准文号;新制剂的注册申请,经批准后核发制剂试行批准文号;临床试验的注册申请,经批准后核发制剂临床批准文号。天津市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格式为:化学类制剂批准文号:津药制字H+4位年号+4位顺序号。中药类制剂批准文号:津药制字Z+4位年号+4位顺序号。化学类制剂试行批准文号:津药制字(试)H+4位年号+4位顺序号。中药类制剂试行批准文号:津药制字(试)Z+4位年号+4位顺序号。化学类制剂临床批准文号:津药制字(临)H+4位年号+4位顺序号。中药类制剂临床批准文号:津药制字(临)Z+4位年号+4位顺序号。第四十条制剂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三年,制剂试行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医疗机构需要继续配制制剂的,须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再注册申请或转正注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再注册或转正:(一)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或转正申请的;(二)未达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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