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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第三条信息披露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出以下重要提示: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监督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第六条信息披露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第七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创业板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三章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第八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涉及公司生产经营、建设指标、重大决策或未公开披露过的首次新闻报道。第九条公司可以在公司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但在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第十条定期报告是指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完成定期报告。公司各部门接到编制定期报告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的以书面形式提供;有编制任务的,应按期完成。部门负责人应对提供的资料及编制的内容进行审核。第十一条临时报告为定期报告之外的报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重大事件):(一)董事会决议;(二)监事会决议;(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四)股东大会决议;(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六)对外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七)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八)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九)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十)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十一)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十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十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十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十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5%以上;(十六)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十七)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总裁发生变动;(十八)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十九)公司作出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二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二十一)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二十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二十三)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二十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二十五)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二十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二十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的;(二十八)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二十九)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三)公司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第十三条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可以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第十四条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一)未公开信息应该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织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及分管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二)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可能结果向分管副总裁询问,在确认后授权消息披露职能部门办理。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临时公告;(四)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董事、监事、总裁及分管副总裁;(五)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六)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其内部审核或通报流程参照本条前款。第十五条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一)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二)临时公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临时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五)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六)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公司需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七)定期报告及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报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八)涉及《创业板上市规则》中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九)独立董事的意见、提案需书面说明,由独立董事本人签名后,交董事会秘书;(十)在公司网站及内部报刊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过专业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董事秘书审核;遇公司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合适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并报告董事长;第十六条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第十七条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补充、澄清公告。第十八条控股子公司参照公司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控股子公司应当确保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第十九条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第二十条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强调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遵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执行。第二十一条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及附属资料的档案管理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任何个人或部门对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查阅均需取得董事会秘书的书面同意。第二十二条公司各部门报送的资料信息在未披露前应妥善保管,不得对外披露及泄露给他人;重大内幕信息应指定专人负责报送、保管。第五章保密措施第二十三条在信息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第二十五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二十六条内幕信息泄露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第二十七条关于未公开信息的具体保密管理措施,遵照《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第二十九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