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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第三条募集资金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提高股东回报、增加公司资产收益为目的。第四条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第五条公司授权的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第六条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帐户。第七条公司募集资金具体应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专用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在公司申请公开募集资金时,将该账户的设立情况及相关协议与申报材料一并报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2(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三)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第八条公司应按董事会承诺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开披露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第九条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包括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按照资金使用计划,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额度,按公司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第十条确因不可抗力致使项目不能按承诺的计划(进度)完成时,公司必须及时披露实际情况并应说明原因。第十一条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大会审批。第十二条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第十三条超过本次募集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人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3第十四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及时公告,并披露以下内容:(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董事会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说明;(二)董事会关于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六)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第十五条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关联交易行为,应遵循公司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并保证能使该收购可以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收购后的持续关联交易。第十六条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第十七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第十八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抵押贷款、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第四章募集资金的监督第十九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第二十条公司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题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汇报检查结果。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4第二十二条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公司将通过合规程序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起实施。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本文标题:北新路桥: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XXXX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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