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化 > 2020年山大网络教育法学刑法诉讼练习题
一、多选题(72分)1、关于发回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14)A、发回重审原则上不能超过二次B、在发回重审裁定书中应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C、一审剥夺或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众审判的,应当发回重审D、发回重审可以撤销原判2、关于法庭审理中违反法庭秩序的人员可采取的措施包括(123)A、警告制止B、强制带出法庭C、只能在1000元以下处以罚款D、只能在10日以下处以拘留3、证据确实、充分是指(124)A、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B、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调直程序查实C、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一切怀疑D、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中下列哪些情形出现后,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1234A、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B、被告人脱逃的C、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D、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5、刑事诉讼证明的特点包括(1234)A、诉讼证明的主体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当事人B、诉讼证明与诉讼主张密不可分C、诉讼证明是为了阐明诉讼中的争议事实D、诉讼证明必须依靠证据6、“公诉转自诉案件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1234)A、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B、被告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C、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D、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7、根据证据的来源、出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14)A、言词证据B、原始证据C、实物证据D、传来证据8、关于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条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12)A、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B、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C、初次犯罪D、没有受过其他处罚9、公安机关为了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可以依法进行以下侦查行为(12)A、讯问犯罪嫌疑人B、扣押物证、书证C、勘验、检查D、搜查10、适用回避的对象包括(1234)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A、侦音人员B、检察人员C、审判人员D、书记员11、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主要包括(1234)A、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B、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C、人民检察院D、保险人12、按照是否必须适用具有证据能力并经过合法调查的证据,刑事诉讼证明分为(13)A、严格证明B、控诉机关证明C、自由证明D、当事人证明13、关于我国刑事诉讼的审级制度,说法错误的是(24)A、两审终审制B、三审终审制C、一审终审制D、以上说法都不对14、以下关于审理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是(1234)A、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四类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C、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四类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D、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15、下列关于刑事证明责任分配,说法正确的是(123)A、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B、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C、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证明责任D、被告人有时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证明责任16、下列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13)A、准许自诉人撤回自诉B、驳回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C、起诉书送达被告人后的第5天因被告人自杀而终止审理D、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被告人量刑过重而改变刑罚17、下列哪些案件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123A、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B、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C、审判时被告人属于未成年的案件D、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18、证据确实、充分是指(123)A、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B、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调查程序查实C、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D、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一切怀疑19、被害人国家救助的意义包括234()A、有助于形成合理的刑事诉讼结构B、有利于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C、有利于弥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不足D、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20、我国刑事辩护的形式包括(234)A、律师辩护B、自行辩护C、委托辩护D、指定辩护21、立案在刑事诉讼中的意义包括(1234)A、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和必经程序B、立案有利于及时有力地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C、立案有利于保障无享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任意侵犯D、立案有利于加强犯罪预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22、根据《六机关规定》、《最高检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5月1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的相关内容,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有:1234A、贪污贿赂犯罪案件B、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C、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D、其他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23、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1234)A、正在实行犯罪的B、通缉在案的C、越狱逃跑的D、正在被追捕的24、辩护人的诉讼义务包括(1234)A、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义务B、特定证据开示义务C、保密义务D、依法辩护的义务二、简答题(30分)25、简述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的特点。学生答案:中国古代的刑事诉讼制度,从夏商至于明清,内容丰富,精华与糟粕并存,反映了以儒家为主导的古代思想的影响,也体现了古代司法活动长期积累的经验,并反映了在司法活动中的专制集权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其特点如下:(1)以儒家思想为刑事诉讼法制的思想基础;(2)君主掌握最高司法权;(3)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官兼理司法;(4)维护封建特权和伦理纲常;(5)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基本不分;(6)实行纠问式诉讼,刑讯具有法定性:(7)具有慎刑狱的司法精神。26、简述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的程序,它对于保证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贯彻少杀的方针;其次,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确保死刑判决的正确性,防止错杀无辜,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有死刑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进行全面的审查、核实,查明认定犯罪事实是否清楚,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认定的罪名、量刑是否正确。进行全面的审查后,依法核准正确的死刑裁判,变更、纠正错误或者不当的裁判。一般要求准确适用死刑并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27、简述控、辨、审三种基本诉讼职能的相互关系。学生答案:刑事诉讼的基本职能分为控诉、辩护和审判三种。这三种基本职能的相互关系可概括为: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的原则。控诉是指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罪行并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有罪并加以处罚。控诉职能主要由国家的公诉机关——检察机关承担,被害人或其他单位、个人也可以行使。控审分离就是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行使控诉权的机关或个人以及专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来承担,而不能把两种职能集中由一个机关或一个人来承担,控审分离的意义不仅在于它使国家司法机关内部有明确具体的分工,有利于强化国家追诉犯罪的能力,提高公诉的质量;更主要的在于它使审判机关中立化,从而保证审判机关客观公正地审理和裁判案件。在刑事诉讼中,行使辩护职能是为了针对控诉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维护其合法权利。辩护职能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委托的辩护人来行使。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时必须刻意构建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的程序,以保证辩护权的有效行使。当然,控辩平等对抗集中体现于审判程序,而在侦查、审查起诉程序中,则应根据程序运作的特点适用这一理念。审判中立是对审判的基本要求,也是审判职能的基本特征。刑事审判中立是指审判者不仅不能由控辩双方的主体或与案件有直接、间接利害关系的人来担任,而且审判者应当对控辩双方不偏不倚,保持等距离的地位,即控、辩、审三者之间的关系应当保持等腰三角形的结构。审判只有中立才能公正,无中立就无公正可言。为了保证审判中立,控审必须分离,而且控辩双方主体在审判中的诉讼地位必须平等。综上可见,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互相联系,它构成控辩审三者之间最科学最合理的关系,它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三、论述题(18分)28、论述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中的控辩平等原则。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控辩平等原则是指平等参与、手段、对抗、保护。控辩平等又称控辩平衡,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是现代刑事诉讼结构的内在需求。(一)控辩平衡的内涵1.控辩平衡之内涵的要点在于:必须以辩方为出发点,即基于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中已存在的不平衡,首先考虑如何使辩方有能力与控方对抗。2.控辩平衡的基本要求在于:尽量为辩方提高地位、创造条件、提供机会,即赋予被告人一系列权利甚至“特殊权利”;同时,限制控方的一些权利,以达到让辩方具有与控方均衡对抗能力的目的。这一点,为控辩平衡原则的实质内涵,即先有权利之对等,才有对抗之均衡,如无对抗能力而谈均衡对抗是空谈。3.赋予辩方更广范的权利及“特殊权利”,其根据在于现实中控辩双方的不平衡。控辩平衡原则,必须以辩方(相对于控方为弱者)为出发点,其具体要求为赋予其更多权利,提高其抗辩能力。(二)实现控辨平衡的途径实现控辩平衡的要旨是鉴于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中实质上的不平等,而强化辩方之对抗力,同时适当限制控方之权力行使。要实现控辩平衡,应在刑事诉讼中确立以下原则和制度:1.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作为一项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假设性法律推定,其根本要义在于通过赋予被告人在审判机关对其作出有罪判决之前处于无罪公民的推定身份与地位,确保其享有一系列的特殊权利和保障,使其拥有足以与控方相抗衡的能力。同时,无罪推定要求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且不可移转,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获知被控罪名和理由。保证被告人及时获知被控的性质和原因有两个基本目的:一是通过使被告人及时了解被控的罪名和理由,确保其有效地进行防御准备;二是确保被告人切实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3.辩护权的保障。这一保障原则是实现控辩平衡最根本、最主要的途径。结合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实践,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讨:(1)辩护权的及时告知。(2)侦查阶段律师法律帮助权的实现。(3)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实现。(4)证据开示,或称“证据预先展示”、“证据先悉”。这是对控辩平衡具有重大意义的一种制度。在美国,所谓“证据开示”的做法是,由检察官和被告方互相向对方提出各种问题,要求提供各种文件和其他证据。通过审查对方提供的回答和文件证据,双方可以了解对方掌握的证据及对方在审判中将被询问的证人等,并因此做好应对准备。(5)庭审中的公平质证。质证之公平其实是建立在前述的取证平衡基础之上的,具体而言,在保障、扩大辩护律师取证权、取证范围、确立证据开示制度的基础上,排除控方书面证言,保证、协助辩方证人出庭,确立交又询问规则等。(6)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既然控方在实质上与辩方是不平等的,而如果一味强调限制控方权力,与惩罚犯罪、保障无辜的实体正义要求不符,但建立在这种不平等基础上的控辩对抗仍然无法达到实体真实之要求,更不符合程序正义之要求。唯一的途径在于加强对被告人的特殊保护,强化其诉讼权利,加强其对抗力,同时,适当限制控方权力,使双方趋于平衡,即通过“平等武装”,达到“均衡对抗”,最终达到“控辩平衡”,从而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29、刑事代理和刑事辩护不同,刑事代理针对的对象主要是谁?(1)A、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
本文标题:2020年山大网络教育法学刑法诉讼练习题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80092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