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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不合格食品退市销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市场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和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第三条市场管理人员加强日常巡查监督,发现有下列之一的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二)包装破损造成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入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入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第四条经营者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召回已售出食品;(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市场开办者或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第六条与经营者签定合同,在合同中订立经营者商品质量保证及不合格商品自动退市条款。第八条市场管理人员加强日常巡查监督,对市场内经营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积极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食品退市和查处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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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市场不合格食品退市销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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