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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产品的销售行为以及与产品营销相关的经营行为,加强和完善集团公司营销合同的管理工作,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减少和避免集团公司对外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提高集团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事业部、分子公司对外签订的营销合同,具体包括产品销售合同、与产品营销相关的其他合同。产品销售合同是指集团公司、各事业部、分子公司作为卖方与作为买方的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就集团公司主营产品(液奶、冷饮、奶粉、酸奶)的销售而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买卖、销售、经销、代销、批发、产品配送等。与产品营销相关的其他合同,是指集团公司、各事业部、分子公司作为合同一方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就集团公司主营产品营销相关的经营行为而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进店、堆头/售点陈列、促销、冰柜投放、费用补贴、买断、专营、广促物资的设计与采购、路演、物流运输与配送、办公房屋租赁、库房租赁、仓储等。第三条非主营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速冻、饲料等产品)的产品销售合同及与产品营销相关的其他合同的管理办法由受集团公司委托行使管理权的事业部参照本办法拟订,由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财务管理部、法律事务室等部门会审后,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以事业部或子公司名义发布。第四条为稳定集团公司主营产品的市场,凡直接与集团公司或事业部、分子公司就集团公司主营产品发生长期业务往来的客户,应当签订书面形式的产品销售合同。为保护下一级销售商的合法权益、控制销售渠道、稳定销售价格体系,事业部可根据本事业部的销售模式及实际情况决定签订书面形式产品销售合同的客户范围。与产品营销相关的其他合同,交易额在1万元以上或不能即时清结的交易行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本办法不适用各事业部、分子公司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即时交易。第五条营销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第六条订立营销合同应当遵守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第七条营销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和质量、验收方法;(四)价款或酬金;(五)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六)违约责任;(七)解决争议的方式和地点;(八)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它条款。第八条签订营销合同应当加盖合同专用章。第九条除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公章签订营销合同外,严禁使用公章(包括事业部、分公司、子公司公章)对外签订营销合同。第二章营销合同的订立、审查、审批及履行第一节产品销售合同的订立第十条产品事业部对本事业部及所管理的分、子公司生产的产品进行统一营销的,由事业部统一拟订产品销售合同文本。第十一条统一的产品销售合同应当以事业部的名义进行签订。必须以分子公司名义签订的,事业部应当将合同文本及申请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与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财务管理部会审后执行。第十二条统一的产品销售合同文本由各事业部销售部门拟订,事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审查,事业部领导审批;需要财务、物流等其他部门出具意见的,应向相应部门征求意见。第十三条产品销售合同由销售部门依照年度营销计划,按照事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审定的文本,与客户签订。各事业部均与同一个合同对方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资源整合。格式产品销售合同的内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报审的合同内容应当完整,空白处应全部划线删除。销售部门对事业部领导审批后的格式合同的内容进行更改的,应再次报事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查。第十四条产品销售合同由事业部总经理审批。事业部总经理也可书面授权事业部其他领导审批,具体规定与流程由事业部自行制定。需要以集团公司名义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由事业部总经理或授权的领导审批后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审查同意后盖章,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有异议而事业部拒绝修改的,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第十五条产品销售合同应当约定款到付货的原则,具体按合同约定执行。第十六条销售部门应当与资信良好的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对客户的经营状况、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进行不定期评审,发生异常应及时向事业部分管领导汇报。第二节赊销第十七条除本办法规定外,各事业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赊销。第十八条经集团公司审批,事业部可以与大型商超等单位签订赊销合同。事业部应当对赊销业务做出具体制度,对赊销条件、赊销额度、赊销业务暂停及终止条件、担保方式及其相应的业务审批流程应做出具体规定。事业部赊销制度与流程,经事业部相关部门会审通过后,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与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经营管理部、营销部门等部门会审后,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第十九条赊销合同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款之外,还应具备赊销业务暂停及终止的条件,明确的赊销业务流程等内容。依据事业部赊销制度、流程与大型商超签订的赊销协议,经事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查后,由事业部总经理或授权的事业部领导审批。第二十条赊销合同,要求合同对方提供担保的,还应提供担保的相关资料,有权利证书的,同时应提供权利证书;需要办理登记的,必须办理抵押、质押登记。销售部门可申请事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协助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第三节与产品营销相关的其他合同第二十一条与产品营销相关的其他合同(以下简称“其他合同”),主要包括进店、堆头/售点陈列、促销、冰柜投放、费用补贴、买断、专营、物流运输与配送、广促物资的设计与采购、路演、办公房屋租赁、库房租赁、仓储等。其他合同,由销售或物流部门参照本章第一节的规定拟订合同文本,报事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审查。其他合同需要采用合同对方文本的,经办部门应认真研读合同条款,考虑风险。在合同履行中,密切注意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经双方协商确定其他合同的条款的,可事先与事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商定。第二十二条其他合同,按照集团公司规定需要招标、比价的,报审时应提供审批后的定价结果审批表(含评标或评审报告)、中标通知、中标(选)厂家的原始投标文件及更改文件。第四节合同的审查第二十三条报审的产品销售或其他合同,应当是原件,并由合同对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其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第二十四条特殊情况,以复印件形式先行签订合同的,属于产品销售合同的应在合同审批后三十个工作日向法律事务办公室返回合同原件,属于其他销售合同的,应在审批后十五个工作日返回。合同对方要求事业部、集团公司先行盖章的,由部门负责人征得事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同意后方可上报,并在合同审批后二十个工作日向事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返回对方盖章后的合同原件。集团公司、事业部先行盖章的合同,如因故不能签订,销售部门应当及时将已盖章合同全部收回返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事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不得擅自销毁。第二十五条产品销售合同原件应为一式三份,报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份数。其他合同原件至少为一式二份。第二十六条报审合同的同时,应当报送对方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卫生许可证等必要的资质证明。经办人员应当对合同对方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资质证书的原件应当进行核对,对合同对方名称(名字)、营业执照(身份证)上所载名称(名字)、对方印章(签字)三者的一致性进行核对,对合同对方的签字、盖章的真实性负责;经办人员在合同上应当签字。第二十七条法律事务部门对报审材料的复印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报审部门提供原件或原件的影印件。第二十八条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其他合同,一般合同在一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意见;重大、复杂及涉外合同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意见。协商、修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批次产品销售合同、其他合同,由销售或物流、市场等经办部门与事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协商具体审查时间。第二十九条各部门报审合同,应当按照本办法、集团公司的其他规定及事业部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条款不全、内容不妥、材料不齐的合同,事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补充材料的意见;对报审程序错误的予以指导;报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意见进行改正。报审部门拒绝改正的,法律事务办公室对违反公司制度的应提出处罚意见,报事业部领导审批。事业部领导不同意法律事务办公室意见的,事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可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提出处理意见事业部仍不同意的,由集团公司领导决定。第三十条合同签订以后,合同各方同意对合同变更、补充、解除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仅就文字笔误进行修改,对合同内容未作实质性改动,由经办人签字确认后报事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在修改处加合同专用章。(二)对合同标的、价格、数量、质量、交货期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的,按原合同报审程序重新报审。(三)各方同意解除合同的,经办部门负责人书面确认后报事业部总经理或授权的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事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协助业务部门解除合同。(四)原集团公司审批签订的合同,变更、解除仍需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按集团公司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赊销合同、其他合同在批准盖章之前,不得履行。产品销售合同,可以约定试行期。第五节合同的审批第三十二条产品销售合同的审批:(一)产品销售合同,由经办人签字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送事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查;(二)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查修改后,由事业部总经理或授权的事业部分管领导审批;(三)事业部领导审批后,由法律事务办公室加盖事业部合同专用章;以分公司、子公司名义签订的,分公司、子公司凭事业部领导批准后的法律意见书加盖公章。(四)以北京分公司名义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由酸奶事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法律审查,并经事业部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授权的销售总监或大区经理、区域经理签批后加盖北京分公司公章。第三十三条其他合同的审批:其他合同,由经办人签字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事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查:(一)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查后,进店、堆头/售点陈列、促销、冰柜投放、费用补贴、买断、专营、50万元以下的广告制作、广促物资的设计与采购、100万元以下的路演、办公房屋租赁、库房租赁、仓储等合同,由事业部总经理或事业部总经理授权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部门总监等审批;上述合同中,事业部已确定版本的进店、堆头/售点陈列、促销、冰柜投放、费用补贴、买断、专营等合同,可由事业部领导授权的大区经理、OBU经理审批;(二)物流运输与配送(包括承运商承运合同),50万元以上的广告制作合同、100万元以上的路演合同,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审查,由集团公司领导审批。(三)以北京分公司名义签订的其他合同,由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后(物流运输与配送、仓储、办公房屋租赁、库房租赁等合同,由事业部区域物流主管先行审核)由酸奶事业部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法律审查,审批权限按以上规定执行。不属于事业部管理的销售业务需要以北京分公司名义签订相关合同的,业务部门应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报审,由集团公司领导审批。第三十四条属于事业部审批的合同,如需以集团公司名义签订的,事业部领导审批后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审查同意后盖章。第六节合同的履行第三十五条先收货款,后交付货物的销售合同,各事业部财务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审查客户预付货款的真实性,并将审查结果告知销售或物流部门。第三十六条货款预收情况经审查无误后,销售或物流部门应当按照客户购买货物的种类、规格、数量以及交货地点等将货物交付客户或其指定的承运人或事业部确定的承运人。第三十七条货物交付时,承运人应当向客户或其授权的收货人出具销售或物流部门提供的送货单(或收货回执单),收货单上应当列明收货人、收货地址、联系方式、货物种类、规格、数量等内容。客户或其授权的收货人应当在送货单(或收货回执单)上签字、盖章,确认货物收到情况。承运人应当及时将确认后的收货单交予销售或物流部门。第三十八条由第三方承运人承担货物运输的,销售或物流部门应当向承运人收取履约保证金,具体数额参考合作期限、运输货物的价值决定。第三十九条物
本文标题: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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