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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款函有限公司:贵司与我公司于【2013年1月21日】签订《焊接设备买卖合同书》(合同编号:20130113)。我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13年1月28日发送了合同中产品。根据合同第七条,设备进厂半年内,贵司应付我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总价的50%货款,共计¥【179500】元(大写:【拾柒万玖仟伍佰元整】)。现此批设备进厂已半年,未出现质量问题,且我司按照合同履行各项义务,烦请贵司务必于收到本函件之日起至合同规定日前按照合同约定付清货款,否则我司将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贵司法律责任。特致此函,执行为盼。特此通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二零一三年十月一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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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法务部催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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