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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沪人[2002]146号沪国资统[2002]379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特许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特许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国资办,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特许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特许资格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的有关内容,请在21世纪人才网()的“考试中心”栏目上下载。附件: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特许资格认定申报表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二○○二年十一月廿二日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特许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从事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保证企业效绩评价质量,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的通知》(财统[2002]5号)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对企业效绩评价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特许资格制度,纳入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以下简称评价师),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资格证书》,经登记后,从事企业效绩评价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和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共同负责本市企业效绩评价师特许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第五条评价师实行全市统一考试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六条市国资办负责编制考试大纲、指定培训教材、组织命题,以及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第七条市人事局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确定合格标准,并会同市国资办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第八条获准在本市就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参加资格考试:(一)在本市资产评估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二)取得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并获准注册。第九条考试合格者,颁发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市人事局、市国资办用印的《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资格证书》。第十条取得《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登记并取得执业专用章后,才能以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的名义执业。第十一条市国资办负责评价师的登记管理工作。市人事局对登记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第十二条申请登记,由本人提出,经所在机构同意,报市国资办统一办理手续。第十三条评价师登记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前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科目。被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或注册会计师注册的人员,不再予以登记。第十四条效绩评价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承接企业效绩评价业务,并指定评价师具体负责。评价师对其出具的企业效绩评价报告有盖章权。第十五条效绩评价机构出具的企业效绩评价报告,任何机构和个人无权进行修改。擅自修改造成委托方、第三方损失的,由修改人承担责任。第十六条评价师应客观、公正执业,保证企业效绩评价质量,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经济秘密;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两个以上效绩评价机构,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效绩评价业务。第十七条企业效绩评价报告的法律责任由效绩评价机构承担。因评价报告失实给委托人、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效绩评价机构赔偿。效绩评价机构可以按照机构章程和有关规定,追究盖章的评价师相应的责任。第十八条评价师违反本规定,经查证核实,登记管理机构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不予登记、收回资格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的处分。第十九条评价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情况,登记管理机构和效绩评价机构应及时如实登记在证书的“执业情况记录”栏中。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市人事局、市国资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特许资格认定办法根据《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特许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现提出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特许资格认定办法如下:一、申报条件获准在本市就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特许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二)按照《关于开展企业效绩评价从业人员资格培训的通知》(沪国资统[2002]73号)要求,完成规定课程培训和考核。二、认定程序(一)符合认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统一将申报材料送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特许资格工作办公室。(二)办公室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通过人员进行公示。(三)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员,由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批准手续。三、申报材料(一)《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特许资格认定申报表》一式2份;(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l份,原件审核后归还,请用A4纸复印)l、企业效绩评价从业人员资格考核合格通知单;2、学历证书;3、《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三)本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背面写名字,装于一小信封内)。四、材料受理时间、地点材料受理时间:2002年12月23日一25日9:00-11:00,13:30-17:00地点:市国资办统评处(大沽路100号14楼)电话:32111111-5880五、其它(一)各单位应将本办法及时向有关人员传达。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做好申报的组织工作。(二)为确保认定工作的质量,对在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的个人,取消其资格并记录在案,三年内不得参加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资格考试。
本文标题:上海市企业效绩评价师特许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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