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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党落字〔1988〕第4号文件规定:“在‘文革’中因冤、假、错案,严重致残的干部、职工领到伤残证后,按照国家有关‘因公负伤待遇’的规定执行。”内党落字〔1990〕第4号文件规定,“文革”伤残定为全残、基残的干部、职工死亡后,可比照因公牺牲标准发给抚恤金。(剩余44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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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内党落字(198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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