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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船员适任计算机 终端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船舶【2009】3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中心: 为规范船员适任计算机终端考试工作程序,提高船员适任计算机终端考试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船员适任计算机终端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船员适任计算机终端考试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适任计算机终端考试(以下简称“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管理,规范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工作程序,提高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计算机终端方式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统考理论考试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对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实施统一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 (以下简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主管机关授权,负责辖区内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计划制定、考试组织及实施。 中国海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海事中心”)受主管机关委托,具体负责协调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计划、维护考试题库、汇总分析考试成绩、维护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系统,并提供系统运行的技术支持。 第二章考场和人员配置 第四条 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考场需按照主管机关制定的计算机终端考场配置标准进行配置,并通过主管机关或者主管机关委托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验收。 考试期间,各考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封闭考试终端机的 USB接口,并切断与外部网络的连接和计算机的红外线接口、蓝牙等无线接收功能。 考场监控系统在考试期间应当处于使用状态,确保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通过网络对考场进行远程实时检查。监控录像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 第五条 船员适任考试组卷便携式电脑应按照主管机关要求配置(见附件1)。组卷便携式电脑只能用于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 组卷便携式电脑和组卷密钥应由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保管和使用,并存放于符合保密要求的保密室内。保密室钥匙应由专人(两人)保管,且需要同时插入才能打开。 保密室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配备铁门、铁窗、铁柜、报警器、干粉灭火器等装置,试卷保密室应配置相关设施(如监视器等,监视录像至少保存6个月),保密室有关设备在保密室使用期间应确保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六条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至少1名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系统管理员。每个考点应当至少设1名专职网络管理员。 每个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考点应设1名主考,每30名考生至少配备1名监考,但每个考场监考人员应不少于2人。 海事中心应当保持稳定的题库维护人员,保持对题库的连续更新,并定期组织主管机关确定的专家对更新的题库进行审定。 第七条 系统管理员、网络管理员、主考和保密室管理员属于涉密人员,需定期接受保密知识培训教育,并签署相应保密协议。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所属的计算机终端考场的网络管理员,可由系统管理员兼任。院校所属的计算机终端考场的网络管理员,可由院校工作人员担任。 涉密人员管理原则上专人专岗,明确岗位职责。 第八条 系统管理员负责计算机考场和考试系统的日常维护 (软硬件)、数据备份、系统的升级及解决考试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考场网络管理员负责本考点的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考场相关设备和考试系统的日常维护以及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过程中的故障处理。 保密室管理员负责对保密室钥匙及内部设备的保管。 主考负责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考生报名和安排 第九条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定期制定本局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计划,并按规定的格式(见附件2)送交海事中心确认;海事中心确认考试计划后,报请主管机关核准。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可针对在本局所属的计算机终端考场和航海院校所属的计算机终端考场举行的考试,分别制定相应的考试计划。在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自有的计算机终端考试考场举行的考试,应当提前3个月公布考试计划;在各航海院校所属的计算机终端考场举行的针对本校学生的考试,应当提前1个月公布考试计划。 第十条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布的考试计划,依次受理各期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电子申报报名或现场报名。考试报名(包括初考和补考)受理的截止期为当期计算机终端考试开始前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初考报名和补考报名,由所在的航海院校统一组织。 院校学生和社会船员考生补考必须在距前次参加同科目考试不少于60天。 第十二条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建设的计算机终端考场,应当优先安排社会船员考生。 社会船员考生不得安排在院校所属的考场参加考试。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安排社会船员考生到院校所属的考场参加考试,应当在考试前10个工作日书面报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的资格审查程序和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的规定,以及 有关执法流程等规定办理。 通过船员业务电子申报系统申请报名的,考试资格审查由系统自动完成。 第十四条 对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考生,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在船员管理系统和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考务系统中进行考务安排,并制作考试准考证。 第十五条 考生座位安排以申考同一试卷代码的考生隔开安排为原则。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做好考生座位安排,并在考试前30分钟将考生座位安排表张贴在考场外。 第四章考试实施 第十六条 在每期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开始前3个工作日,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将当期考试计划通过计算机考务系统上传,同时按规定的格式(见附件3)书面传真至海事中心。海事中心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计划的确认工作并反馈给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反馈后,应当立即上传包含报考信息的考试计划。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每期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的实施方案,明确考试值班、通讯、应急预案等事项。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每期考试前1个工作日,从考务系统中下载各考点当期的考务信息数据包,交与各考点的主考。 网络管理员应于每期考试前1天检查本考点的船员计算机终 端考试相关设备,并填写设备检查记录单(见附件4)报辖区省级海事管理机构。 考点主考和监考在开考前1天持考试密钥对终端考试系统进行检查,确认系统正常后封闭考场,确保考场与考试相关的设备系统在考试期间处于安全保密和正常运行状态。 第十七条 主考、监考人员及网络管理员应于考前40分钟到达考场。网络管理员应提前30分钟开启考试终端机。 海事中心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向各考点发送考试密码。各考点主考在收到考试密码后,登录笔记本组卷系统,导入考务信息数据包,提供组卷密码及终端考试系统IP地址,导出考试信息至终端考试系统。 第十八条 考生应当在考试开始前15分钟,持《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 考前5分钟,监考人员宣布《考场规则》,提醒考生注意试卷的专业、类别、等级、职务、科目与考生申考的是否相符。 第十九条 开考后,监考人员应对准考证、身份证、照片和计算机终端屏幕上显示的考生基本信息仔细检查、核对,并在考场记录上记载考生的出席情况、考场违纪情况及其他相关事项。 网络管理员要及时处理终端考试过程中发生的技术问题,如遇较大问题,应立即报告考点主考。考点主考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船员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考生在考试期间对考试试卷或者试题提出的疑 问,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做好相应的记录,并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考试科目的考试时间长度按照主管机关公布的时间长度执行。考试开始时间从考场监考宣布考试开始时起算。 考试开始6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 第五章考试成绩公布 第二十二条 考生交卷后,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系统显示考生考试成绩。 第二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主考应当立即将当场考试的成绩打印出来,与监考一起在考试成绩上签字确认后,留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归档保存1年。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每期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原始成绩单复印件报送主管机关。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数据包汇总,并导入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考务系统中。 第二十四条 海事中心应当在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报送的考试成绩汇总后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二十五条 主管机关每月15日前公布经核准的前一月全国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成绩,同时将考试成绩统一导入船员管理系统。 海事中心应当将主管机关核准的考试成绩刻录成光盘,并寄至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存档。 第二十六条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主管机关核准公布 的考试成绩与本单位留存归档的原始考试成绩进行核对常,应当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六章监督管理如有异 第二十七条 组卷便携式电脑在送往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考点(场)途中,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的要求,由主考负责保管,并由至少一名监考陪同。组卷便携式电脑送至考点(场)后,应存放于保密室内。 考试过程中使用组卷便携式电脑时,需主考和至少1名监考同时在场。组卷便携式电脑由主考使用,组卷密钥和考试密钥由监考使用。组卷便携式电脑、组卷密钥和考试密钥在使用完毕后,主考和监考应当立即将上述设备送回保密室。 第二十八条 海事中心应对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配备的组卷便携式电脑、组卷密钥以及考试密钥等重要考试设备进行编号管理,并报主管机关备案。组卷便携式电脑、组卷密钥以及考试密钥遗失、损坏需要重新配备的,应当书面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辖区各考场的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考场在考试期间满足主管机关制定的考场配置标准。在船员适任考试期间,各航海院校或培训机构所属的船员计算机终端考场由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管理。 第三十条 经过验收的船员适任考试考场不能保持主管机关制定的配置标准时,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在该考场开展船员适任考试,并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被暂停举行考试的考场在满足主管机关制定的考场配置标准后,可重新申请在该考场举行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第三十一条 航海院校和培训机构策划、参与、协助考生替考、作弊或者具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取消在该院校或培训机构所属的考场开展船员适任考试的资格。 航海院校和培训机构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采取了切实有效的纠正措施后,可在自被取消考试资格起2年后重新申请在本校所属的考场举行考试。 第三十二条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应急联系渠道,考试期间可能发生的考试系统软、硬件问题、停电等问题的解决方案。 海事中心应当配置考试应急专线,在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不能按时获得考试密码时通过拨打应急专线获取考试密码。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遇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正常进行考试,向主管机关报告后可终止考试。恢复经终止考试的程序,按照本办法中有关考试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在考试组织实施中如遇以下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并同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一)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现象; (二)考生集体罢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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