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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放管服三措并举助推名称登记改革一、名称登记现状目前,现行名称管理制度主要奉行名称真实主义,这一制度安排在有效保护合法权益和维护竞技秩序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政府干预过多和市场活力受限等弊端。尤其是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随着社会创业创新热情持续高涨,企业选名难和核名难的矛盾也日益凸显。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深化“放管服”必须将改革现行名称登记管理制度纳为重要内容。自2017年1月1日起,姑苏区正式启用“企业名称自主选择使用系统”,迈出了名称登记改革的第一步,将原本需要多个工作日的名称审核期限缩短为几分钟,实现了企业投资者足不出户即可自主“起名”。凡在线申请名称的企业,通过初审的,可使用该名称在线办理网上的登记,登记机关通过内网复审名称以及登记信息预审后,申请人便可携带申请材料至登记机关窗口办理设立登记。企业名称自主选择系统的启用,实现了企业名称的自主选择使用,将原来的“面对面名称预先核准”改为“键对键名称自主选择”,省时省力。二、名称登记改革建议及措施。(一)优化申报系统,提高企业自主核名的规范性。针对名称申报系统上线后出错率较高的地方,即企业对于名称登记查询系统具体操作缺乏对相关输入的业务指导,导致输入错误。虽然申报系统页面设有对话框提示,但因缺乏相关专业知识,还是不乏有“苏州土木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等字号和行业特征不分的名称出现。同时,名称中的行业特征不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行业特征与主要经营范围不符等情况,也是层出不穷。例如“苏州XX健康贸易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保健品销售””“的“苏州XX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等。针对这一问题,(二)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实现真正的企业自主“核名”。企业名称自主选择系统的启用,意味着苏州市企业名称改革迈出了一步。但企业并非因此真正拥有了名称自主选择的权力,只是可以在家直接向登记机关申报本公司的名称登记业务,最后仍需经登记人员把关核准后才能使用,且核准通过率不高。关于企业名称的“近似标准不详,判断难以把握”这个老大难问题还是存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由于该《规定》对于名称近似的判断只有原则规定,没有具体标准。而对名称近似性判断有决定性影响的是字号和行业,导致登记人员对字号究竟达到何种相似程度才可以认定为“近似”,很难把握。特别是新兴行业的不断涌现,使得同行业的“近似”认定难度越来越高。这种对名称近似性的判断在实践中过于依靠登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主观认识,在与企业解释名称被退回原因时说服力不强,容易造成矛盾。(三)完善名称争议解决机制。现行立法缺乏对企业名称争议的具体处理程序和强制手段的规定,登记机关在处理企业名称争议时,要求企业变更名称,没有通过立法给予行政手段以规范的权力,现实操作中存在很大的困难。若名称争议通过法院起诉途径解决,因无法联系到争议名称企业,往往提起的是行政诉讼,而不是针对双方企业的民事诉讼,诉讼结果也是强制要求争议名称企业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三、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建议(一)逐步完善企业名称查询系统的功能。向苏州市各区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征集在企业名称自助申报中的常见问题或希望改进之处;再结合如今的大数据整合功能,通过系统后台总结出申请人在填写时容易出错的地方,将找出的问题一一进行完善或者加强页面提示。针对如今最大的查重规则问题,建议可以参照二版系统的查重规则。(二)加大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的业务指导。由登记机关制作简单易懂的操作指南,通过区政府网站、区政府公众号、现场张贴等手段,告知申请人;同时在登记大厅安排专人咨询窗口,现场面对面指导如何操作。(三)放宽名称登记,改革核准制度。现行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度,主要用途在于避免企业名称重名或者近似以及企业设立时申办相关前置资质许可。建议结合当前实施的“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登记机关即赋予其全国唯一且终身不变的注册号,放宽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审查,允许市场主体自由选择自己满意的名称,但前提是该名称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企业名称基本规范,凭注册号及相关登记事项区分企业。要针对现行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度,围绕一个名称重名或者近似的问题,要加大对恶意傍附知名企业的排查,采取知名商号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等手段予以保护,以利于逐步彻底放开企业名称登记,使市场主体拥有企业名称自主选择权。(四)完善名称争议解决机制。因名称近似等问题引起的法律纠纷是私法纠纷,理应通过私法的方式解决。争议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如果需要建立行政解决机制,建议采取行政裁决的方式,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的身份居间裁决民事纠纷。裁决的启动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能由行政机关自行启动;裁决的对象是双方名称是否近似等名师争议而非登记机关的名称登记行为;裁决应当具备司法的效力,裁决结果具备执行力;由于名称近似判断过于主观,建议或者给予名称争议行政裁决的终局效力,或者规定如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就争议内容向法院起诉,但不能就裁决行为提起诉讼。企业名称查询系统的初审自动查重功能识别度不高。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系统初步审查的查重规则较为简单,仅限制了同行业同字号的名称,这就意味着音同而字形完全近似的字号被包含在可用名称的范围之内,导致大量无效名称通过系统初审而上报,造成人工复审时驳回率较高,由此既加重了审核人员的工作量,又拉长了申请人的申报时间;同时,系统初步查重时较为依赖的所属行业分类是由企业自主勾选,但由于供选行业太多,实际申报过程中存在不少企业无法正确选择所属行业,如把“教育科技”公司的行业归到“教育业”,这也给名称的查重造成了一定困难。
本文标题:关于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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