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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图书馆设施规程中国医院协会情报图书专业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医院图书馆是医院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医疗、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的专业技术性机构,是医院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医院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应与医院的建设和发展相适应。第二条医院图书馆的任务是通过采用现代技术,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需要,确保为医院提供持续更新的信息和文献。具体内容:(一)对各种类型载体的医学文献及其相关文献进行搜集,对文献信息资源进行科学加工整序和管理维护。(二)做好流通阅览、资源传送和参考咨询工作,积极开发文献信息资源,开展文献信息服务。(三)开展信息素养教育,培养读者的信息意识和获取、利用文献信息资源的能力。(四)积极参与本系统和地区间的文献资源保障体系建设,实行资源共建、共知、共享,促进医院图书馆事业的整体化发展。开展各种协作、合作和学术活动。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三级以上的医院图书馆。其它医院图书馆可参照执行。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第四条三级医院必须设立医院规模等级相适应的图书馆。医院图书馆实行院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医院应有一名院长分管图书馆工作。第五条医院图书馆设馆长一名,由医院聘任或任命。馆长应由热爱图书馆事业、熟悉图书馆业务、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的人担任,馆长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第六条馆长主持全馆工作,领导制订发展规划、规章制度、经费预算,馆员培训及工作计划,组织贯彻实施。第七条医院应设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的成员以医学专家为主。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图书馆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医院文献信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图书馆提出改进图书馆工作的建议。第三章文献资源建设第八条医院图书馆应根据医院临床、教学、科研和管理的需要,通过评估当前的信息需求,依据本地区或系统内文献资源布局情况,制订本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建设方案,有计划、有重点地采集国内外各种医学及相关学科的文献,形成具有本馆特色的馆藏体系。第九条医院图书馆在文献采集中应兼顾多种媒体形式,其中包括书籍和期刊的印刷和电子形式,数据库、网络资源和视听媒体等形式,按比例科学组织馆藏,保持重要文献和特色资源的完整性和连续性。第十条医院图书馆必须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实现文献信息资源加工、组织和管理的标准化。第十一条医院图书馆应建立图书馆书目数据库,不断完善文献信息检索系统,满足用户多途径检索的需求。同时,医院图书馆对采集的文献信息资源应及时进行科学的加工整序,并尽快发布,提供使用。第十二条医院图书馆网络应实现与医院信息系统(HIS)系统的互接,通过先进信息技术扩大医学文献信息服务的范围,使得一线医护人员能够通过HIS系统,获取图书馆网络信息资源,使文献信息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第四章读者服务第十三条医院图书馆应树立以“以人为本”“读者第一,服务至上”的宗旨,健全服务体系,加强读者服务工作。第十四条医院图书馆应开展多层次多种方式的读者服务工作,提高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的利用率。做好书刊阅览、外借、馆际互借、文献复制等流通服务工作,提高馆藏文献利用率;医院图书馆应该积极开展循证医学咨询服务和学科馆员服务工作,充分与医、教、研、管理人员沟通,了解读者的需求,开展主动服务工作,提升医院图书馆的地位。通过开设文献信息检索与利用课程和讲座等形式,进行信息素质教育。积极开展参考咨询、文献信息定题检索、课题成果查新、信息编译和分析研究、最新文献报导等信息服务工作。第十五条医院图书馆应根据医院的网络条件,积极开展网上预约、催还和续借服务,网上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服务,网上电子公告、电子论坛和意见箱服务,网上信息资源导引服务,最新信息定题通告服务。第十六条医院图书馆应教育读者遵守规章制度,爱护文献资料和图书馆设施。对违犯规章制度,损坏、盗窃文献资料或设备者,按照校纪、法规予以处理。第十七条有条件的医院图书馆应尽可能向医院患者开放,可根据材料和劳动的消耗或服务成果的实际效益收取适当费用。医院图书馆应尽可能延长服务时间,其中,书刊阅览服务时间每周应达到65小时以上;网上资源的服务应做到每天24小时开放。第十八条医院图书馆应教育读者遵守规章制度,爱护文献资料和图书馆设施。对违章、损坏、盗窃文献资料或设备者,按医院和图书馆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科学管理第十九条医院图书馆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业务工作规范,明确岗位职责,规定考核办法,保证贯彻执行。第二十条医院图书馆应积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严格遵循相关的国际国内标准,加强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建设,并随着新技术的应用调整作业流程,改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医院图书馆应结合自身的条件,有计划地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积极申报各级各类科研课题。第二十二条医院图书馆应注重工作数量、效果的统计和积累,按照有关规范做好统计工作。第六章工作人员第二十三条医院图书馆工作人员应热爱图书馆事业,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奉献精神。第二十四条医院应根据医院的级别、床位、读者人数、资源数量和种类、服务项目与时间、设备设施维护的要求、馆舍分布等因素,配备相应的图书馆工作人员。第二十五条医院应加强图书馆的专业队伍建设,按照合理的结构比例,有计划地聘任图书馆学、医学、外语、计算机等学科专业技术人员。医院图书馆的专业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第二十六条医院和图书馆应鼓励图书馆工作人员通过脱产或在职学习提高学历层次和学术水平,图书馆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本专业学术活动。医院图书馆应结合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工作人员的在职进修或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从而提高医院图书馆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第二十七条医院图书馆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享受相应待遇。第七章经费、馆舍、设备第二十八条医院应保证图书馆正常运行和持续发展所必需的经费,主要包括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设备设施维护费、办公费等,所有经费由图书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医院图书馆的经费列入医院预算。第二十九条医院图书馆应有独立的馆舍。馆舍建筑应充分考虑医院发展规模,馆舍面积按医院第一个100张病床配50平方米—100平方米,以后每增加100张病床则增加50平方米。馆舍面积应与本医院的等级和床位成相应比例,满足图书馆业务功能的要求和发展需要。第三十条医院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应与临床、教学和科研以及管理需要相适应,并根据医院的发展逐年增加。第三十一条医院图书馆应落实防火、防水等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改善灯光、通风、防寒防暑等条件,为读者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研究环境。第三十二条医院应为图书馆配备足够的物质设备,其中包括办公和服务所需的各种家具、用品和设备,如: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以及录像机和刻录机,尤其要重视自动化网络化等现代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并及时维护和更新。
本文标题:三级医院图书馆设施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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