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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申明书第1页,共25页善水五期信托受益权之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感谢您加入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善水五期信托受益权之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在您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前,请仔细阅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善水五期信托受益权之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善水五期信托受益权之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信托计划说明书》”)(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统称“信托文件”)的具体内容。凡填写并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的客户,将视为已了解并认可上述文件内容,对本信托可能发生的风险有了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加入本信托带来的财务损益和法律责任。委托人/受益人基本信息:法人名称或个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人:电话:手机:传真:e-mail:邮编:联系地址:受益人预留账户信息:户名:开户行:账号:委托人认购本信托信息:认购受益权份数:认购金额:大写人民币元整小写¥元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风险申明书第2页,共25页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地管理信托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及投资标的价值风险、信托受益权之收益权转让方风险、管理与操作风险、本信托提前结束或延期的风险、法律风险、受托人尽职风险以及其他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信托财产产生影响的风险等。本信托的信托资金运用方向为投资于信托受益权之收益权,该投资具有较大的风险,可能会因为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国家政策变化、信托受益权之收益权转让方决策失误等原因而导致信托财产蒙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此申明如下风险:1.市场风险及投资标的价值风险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信托受益权之收益权对应的信托受益权所属信托(以下简称“基础信托”)涉及资本市场,资本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交易制度及目标公司自身经营情况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将导致本信托计划投资收益水平变化,产生潜在风险。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资本市场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资本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本信托计划收益,甚至造成损失。2)经济周期风险资本市场受国际、国内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因此,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资本市场的收益水平会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信托计划收益。3)购买力风险本信托计划的目的是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本项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4)投资标的的价值风险本信托计划的投资标的为信托受益权之收益权,信托受益权之收益权的价值很大程度上源于基础信托的运行状况。在本信托计划期间,若基础信托运行状况恶化,将导致投资标的的价值下降,从而影响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的价值。基础信托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及投资标的价值风险、基础信托项下股权收风险申明书第3页,共25页益权转让方风险(股权收益权转让方的道德风险、股权收益权转让方的债务风险)、股权收益权转让方认购目标股权失败的风险、管理与操作风险、基础信托提前结束或延期的风险、法律风险、受托人尽职风险以及其他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信托财产产生影响的风险等。2.信托受益权之收益权转让方的道德风险、债务风险、决策风险1)信托受益权之收益权转让方的道德风险鉴于信托受益权之收益权的转让方转让信托受益权之收益权后,其仍为信托受益权之收益权所对应基础信托的信托受益权的名义持有者,存在转让方不按照受托人的指令处置目标信托受益权、处置完目标信托受益权后未将相应收益支付至受托人指定账户、在目标信托受益权上设定其他形式的优先权及其他第三人权利或采取其他限制等影响信托受益权之收益权的行为。2)信托受益权之收益权转让方的债务风险鉴于信托受益权之收益权的转让方转让信托受益权之收益权后,其仍为信托受益权之收益权所对应基础信托的信托受益权的名义持有者,且目标信托受益权未设定质押,存在因转让方债务、诉讼等原因导致目标信托受益权被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司法强制措施等情况,从而出现信托财产可能遭受损失的情况。3)信托受益权之收益权转让方的决策风险本信托计划的投资标的为信托受益权之收益权,信托受益权之收益权的价值很大程度上源于基础信托的运行状况。基础信托项下目标股权的交易实际决策人和股东权利行使实际决策人均为信托受益权之收益权转让方。信托受益权之收益权转让方的资产管理能力将直接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在本信托计划的运行过程中,可能因信托受益权之收益权转让方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因素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3.管理与操作风险受托人、信托受益权之收益权转让方等本信托当事人及基础信托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风险。4.本信托计划提前结束或延期的风险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如本信托计划所持有信托受益权之收益权全部变现后,本信托计划将提前终止;或本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可能因存在部分非现金资产无法变现的情风险申明书第4页,共25页况,使得本信托计划期限延期,导致受益人无法按时取得全部信托收益。5.法律风险鉴于目前国内法律法规对信托受益权之收益权未有明确界定,若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信托受益权之收益权转让无效,则可能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6.其他风险除以上风险外,还存在政策风险、尽职调查不能穷尽的风险,其他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信托财产产生影响的风险,以及上述未能穷尽的其它风险。尽管外贸信托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承诺信托财产运用无风险。外贸信托作为受托人郑重提示与申明:(一)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三)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四)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五)本信托计划并不保证赢利,亦不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信托公司、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申明人/受托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章:委托人并代表受益人在此声明:推介人员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本信托计划要点和投资本信托计划所面临的风险;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了所有的信托文件,风险申明书第5页,共25页已充分了解本信托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委托人/受益人(签字/盖章):日期:2009年月日资金信托合同第6页,共25页善水五期信托受益权之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合同编号:0712009-X099001□□□号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志斌住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F6邮政编码:100031联系电话:010-59568808传真:010-59568906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第一条定义和解释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1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本《善水五期信托受益权之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2信托计划说明书:指《善水五期信托受益权之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3认购风险申明书:指《善水五期信托受益权之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1.4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与本信托计划相关文件的统称,如不另加说明,仅指前三个文件。1.5信托受益权之收益权转让合同:指受托人与信托受益权之收益权转让方签订的《信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资金信托合同第7页,共25页托受益权之收益权转让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6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善水五期信托受益权之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保管协议》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7委托人:指本信托计划项下各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是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1.8受托人:指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信托)。1.9受益人:指委托人指定的在本信托计划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计划设立时初始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1.10信托受益权之收益权转让方:指深圳市中信联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创投)。1.11保管银行: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北京分行)。1.12本信托/信托计划: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设立的善水五期信托受益权之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13信托资金: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1.14信托财产:指信托资金以及受托人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因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1.15信托费用: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关税、费。1.16信托利益:指受益人依照信托文件约定享有的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有经济利益。1.17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价值以及委托人认购的计量单位,在本信托成立日,每一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人民币1元。1.18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享有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利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1.19目标信托受益权之收益权:指本信托计划所受让的信托受益权之收益权。1.20目标信托受益权:指本信托计划受让的目标信托受益权之收益权对应的基础信托的信托受益权。1.21基础信托:指由中信创投作为委托人/受益人、外贸信托作为受托人发起设立的“善水二期股权收益权投资单一资金信托”。1.22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资金信托合同第8页,共25页第二条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集合管理、运用,将信托资金用于投资信托受益权之收益权,并通过受托人的专业管理谋求信托财产的稳定增值。第三条受益人本信托是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第四条信托资金的募集4.1信托资金募集4.1.1本信托计划信托资金金额预计为人民币10000万至20000万元,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4.1.2本信托计划成立时,每一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1元。4.2委托人须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下述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资金到账后委托人与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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