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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法学基础1.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法律广义指国家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指法律,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2.法律的外部特征:(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人们的行为规则在法学上统称为规范,规范分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社会规范(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社会团体规范)(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的(4)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规范,违反法律,就要受到国家的制裁,这是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的重大区别,3.完整的法律规范3个要素:假定(适用条件)、处理(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和制裁(主体违反承担责任)4.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利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利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用:行政法保障了行政政权的有效行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民主与法制的发展/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调整对象: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法的渊源形式: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学说和法理/有权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行政法的作用: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为法;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一般行政法(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特别行政法(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民政行政法);行政规范的性质:实体法(地位、资格、权能)和程序法(权利和义务)5.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构成行政主体的要件:依法成立的组织;具有法定的机构编制、职权与职责,同时必须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与职责;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后果/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恒定性,行政法律关系具有法定性/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特征:行政法律关系内容设定单方面性;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法定性;行政主体权利处分的有限性/法律事件天灾和法律行为人祸/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以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为直接原因6.行政法的原则: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它规定行政法的发展方向、道路和根本性质;一般的行政法原则:即基本原则,位于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之下,产生于行政法并指导所有的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法的特别原则:这类原则位于基本原则之下,产生于行政法并指导局部行政规范/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依法行政(核心:行政执法),依法治国由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和依法监督组成,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行政法的作用:①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工作②行政法治原则有助于人们对行政法的学习、研究及解释③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实施,发挥执法者的主观能动性,防止发生执法误差或执法偏差④行政法治原则可以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直接作为行政法适用,7.行政合法性原则是以法制、民主和人权原则为基础的/内容:行政主体合法:行政主体合法是依法行政的基础,也是依法行政必不可少的条件;行政权限合法;行政行为合法;行政程序合法: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公正的保障/行政合理性原则: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要点:行政的目的和动机、行政行为的内容和范围、行政的行为和方式、行政的手段和措施合理;内容:平等对待、比例原则、正常判断、没有偏私/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合理性原则只适用于自由裁量权领域8.积极行政(或服务行政):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的,如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咨询、行政建议、行政政策;消极行政: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如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9.行政行为特征: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无偿性/授益行政行为:赋予权益,是指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新的法律上的权益,包括法律上的权能和利益;侵益行政行为:剥夺权益,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剥夺行政相对人已有的某种权益,包括法律上的权能、权力和利益,属于行政制裁/生效规则:即时、受领、告知、附条件生效/抽象行政行为特征:行政行为的不确定性或普遍性(制定法规、规章,发布命令、决定、编制城市规划);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行为对象的特定性与具体化(行政许可与确认行为、行政奖励与给付行为、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监督行为、行政裁决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没有自行选择的余地;自由裁量行为: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范围等作了原则性规定,而把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的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公章生效,羁束;非要式行政行为:酒驾,自由量裁/事先说明理由、事中征求意见、事后告知权利/听证制度是现代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分为立法听证、行政决策听证、具体行政行为听证;职能分离制度调整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机构和人员的关系10.行政违法表现为:行政机关违法和行政相对方违法、实体性违法和程序性违法、作为违法和不作为违法/行政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人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必须以法定的职责或法定义务为前提,只有构成行政法律责任的全部要件,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原则: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责任法定原则;责任自负原则;主客观一致的原则/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本既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又是行政监督主体11.行政许可的特征: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管理型行为;是一种外部行为;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管理;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及人民大众的利益;有利于保护并合理分配和利用有限的国家资源;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有利于消除危害公共安全的因素/行政许可的消极作用:贪污受贿的现象日益增多;社会发展减少动力,丧失活力,相互矛盾,重复设置,减低行政效率,为腐败行为提供可乘之机/行政许可的原则: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救济、信赖保护、监督原则(一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二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实施的监督)12.普通许可特征①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或者从事法律没有禁止但有附加条件的活动的准许②一般没有数量控制;③行政机关一般没有自由裁量权;特许指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向相对人转让某种特定的权利的行为,特征①相对人取得特许权一般应当支付一定的费用,所取得的特许权可以转让、继承②特许一般有数量控制③行政机关一般有自由裁量权,适用范围: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人;认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特征①是否认可一般要通过考试方式并根据考试结果决定②资格、资质证的认可,是对人的许可,与身份相联系,不能继承、转让③没有数量限制④行政机关一般没由自由裁量权,适用范围: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核准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特征①依据主要是技术性和专业性的②一般要根据实地验收、检测决定③没有数量控制④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适用范围:核准主要应用于以下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登记指行政机关确立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主体资格的行为,特征①未经合法登记取得主体资格或者特定身份而擅自从事涉及公众关系的经济、社会活动是非法的②没有数量控制③对申请登记的材料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通常可以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④行政机关实施登记没有自由裁量权,适用范围: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事项行政许可法规定20日,不超过45日13.行政复议特征:是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是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处理行政纠纷的活动;是对行政决定的一种法律救济机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60日内申请复议,特殊延长30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之内进行审查,其他机构转交的7日内14.行政处罚、处分属于行政权,刑罚属于审判权;行政处罚的六种类型: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并行;同一事不再罚款;行政处罚折抵刑罚;行政处罚追究时效/行政处罚基本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幵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受到行政处罚者的权利救济原则;行政处罚不能取代其他法律责任的原则15.基础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城市规划制图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代码、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城市规划基础资料搜集规程与分类代码、村镇规划基础资料搜集规程/通用标准:城市人口规模预测规程、城市用地评定标准、城市环境保护规划规范、城市能源规划规范、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城市水系规划规范、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城市综合防灾规划规范、镇规划标准、村镇规划村镇体系规划规范、村镇用地评定标准16.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条件①保存文物特别丰富②历史建筑集中成片③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④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大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禁止性活动: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50元的罚款)/需要制订保护方案的活动: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17.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在核心景区内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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