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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洗钱监管信息管理及风险评估预警系统登录地址:湖南省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高监管效率,实现对金融机构的持续监管、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内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所规定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省内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第三条人民银行省内分支机构根据本办法对辖内金融机构面对的洗钱风险和风险应对能力进行评估评级,并根据风险评估评级结果实施有差别的分类监管措施。第四条风险监测指标和评价标准分行业设置。人民银行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及反洗钱政策法规变化,制定并调整风险监测指标和评价标准。第五条风险评级及分类监管工作原则:(一)风险监管原则。风险评级及分类监管工作应以风险为本,持续识别、监测、评估金融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和风险应对能力,进行风险预警和分类监管;(二)属地监管原则。人民银行按照属地原则对辖内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级和分类监管;(三)行业监管原则。人民银行分行业对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估评级;(四)审慎监管原则。风险评估评级工作应以详实的信息、科学的评级方法为基础,采取相应的审慎监管措施。第六条人民银行按季度采集金融机构信息,按年度对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估评级。第七条风险评估评级工作包括信息采集与整理、风险评估与评级、分类监管、信息归档与管理四个方面。第二章信息采集与整理第八条人民银行根据风险评估评级工作需要,全面收集区域、行业和单个金融机构相关信息。第九条人民银行依托“反洗钱监管信息管理和风险评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报信息,并采集与整理金融机构报送的信息。第十条人民银行采集信息的范围包括风险监测指标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第十一条风险监测指标信息包括区域风险类指标、业务风险类指标和合规类指标,业务类风险类指标和合规类指标分行业设置。(具体见附件1、2、3)第十二条人民银行按季填报区域风险类指标信息,金融机构按季填报业务风险类指标信息和合规类指标信息。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各类信息的报送工作,确保报送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第十四条各金融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本机构的上季度信息。人民银行应在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金融机构报送信息的审核。金融机构2报送信息未通过审核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重新报送。第十五条人民银行可通过媒体报道、信息公告等渠道采集金融机构其他相关信息,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核实。第十六条人民银行对采集的信息需要进一步确认和核实的,可通过询问、要求提供补充材料、走访、约见会谈等方式进行确认和核实。第十七条人民银行可通过电话、函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要求金融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答复。电话询问时应填写《反洗钱监管电话记录》(格式详见附件8),其他书面方式获得的书面答复应要求金融机构盖章确认。第十八条人民银行要求金融机构提供补充材料的,应当发出《反洗钱监管信息补充报送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9),要求金融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报送。第十九条人民银行走访金融机构时,应填写《反洗钱监管走访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10),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金融机构,并告知金融机构走访调查的目的和需核实的事项。走访过程中应填写《走访调查记录》(格式详见附件11),详细走访的谈话内容,并要求会谈人员签字、金融机构盖章确认。第二十条人民银行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应填制《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12),经主管行领导批准后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金融机构。会谈过程中应填写《约见会谈记录》(格式详见附件13),详细记录会谈内容,并要求会谈人员签字、金融机构盖章确认。第二十一条人民银行可通过现场检查等方式对金融机构报送的信息进行事后的核对和核实。第三章风险评估与评级第二十二条人民银行应根据采集整理的信息,对金融机构面对的洗钱风险和风险应对能力进行监测、分析、评估、预警。第二十三条人民银行每季度对指标信息进行监测,分析指标的异动情况,并根据分析结果决定是否向金融机构发送预警通知。第二十四条人民银行根据年度汇总信息对各项指标逐一评价打分,每项指标分数按百分制计算。第二十五条年度指标评价打分方式分为系统自动评分和人工打分。系统自动评分是根据风险监测指标信息,由系统对该指标项进行自动评分。系统自动评分的指标主要为业务风险类指标。人工打分是人民银行对指标信息进行详细分析,并根据一定的评价标准对该指标进行人工打分。人工打分的风险监测指标主要为合规类指标。(具体见附件5)第二十六条人民银行应对各项指标设置相应权重,权重总和为100%。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年度风险评估结果为各项指标得分值与该指标权重的加权和。第二十八条人民银行根据年度风险评估结果确定金融机构潜在风险水平,并划分风险等级。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风险等级分为正常、关注、高度关注、预警四个级别,风险评估结果80分(含80分)以上的机构属正常级,70分-80分(含70分)的机构属关注级,60分-70分(含60分)的机构属高度关注级,60分以下的机构属预警级。第三十条人民银行应于年度评估结束后编制《风险评估评级结果通知》(具体见附件7),向金融机构通报其风险评估结果和风险等级。3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对风险评估结果和风险等级有异议的,应自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申述、申辩意见。金融机构陈述的事实、理由及提交的证据成立的,人民银行应当予以采纳。金融机构在限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可根据事实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结果仅供人民银行使用,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对外公布评估结果,不得将评估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第三十三条人民银行应每年对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按年度编制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一)行业总体发展状况;(二)各项业务的主要风险点;(三)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及风险管理能力评级情况;(四)综合风险评级及其变化方向;(五)上一年度人民银行发现的问题及其改进情况。第三十四条人民银行应于每年度一季度内完成上年度的风险评估评级工作。第三十五条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根据行业发展、监管重点等情况对监测指标、评估要素及标准、权重、风险等级分值区间等进行调整。第三十六条金融机构发生重大风险事件,足以导致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人民银行应及时调整金融机构评估结果及风险等级。重大风险事件包括但不局限于:(一)发生洗钱案件且未主动报送该案件可疑交易或线索;(二)现场检查发现其往期重要监管信息失真;(三)金融机构拒绝报送监管信息;(四)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四章分类监管第三十七条人民银行应根据金融机构风险等级,实施有差别的分类监管措施。第三十八条人民银行应根据金融机构上年度风险等级,制定年度监管计划,主要包括对各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力度、范围和重点,以及拟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第三十九条正常级的金融机构,以日常的非现场监管为主,下年度可不对该金融机构开展现场检查。第四十条关注级的金融机构,在实施日常非现场监管的同时,可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进行风险提示,指出金融机构存在的风险点及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要求其加以改进,并提出改进措施;(二)适时开展专项现场检查。第四十一条高度关注级的金融机构,在实施日常非现场监管的同时,可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二)要求金融机构限期整改;(三)通报金融机构上级机构;(四)适时开展现场检查。第四十二条预警级的金融机构,在实施日常非现场监管的同时,除采取第四十一条所列措施外,还可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增加现场检查频率;(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依法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启动行政处罚程序;4(三)向行业监管部门通报;(四)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必要的监管措施。第四十三条人民银行每年度在行业内公布风险评估评级结果,强化行业监督和相互约束,促进金融机构自律管理。第四十四条人民银行应按年度编制监管报告,并于每年度结束10个工作日内上报上级人民银行。监管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风险评估评级的整体情况、当年监管措施的实施情况、实施效果及下年度监管重点等。第五章信息归档与管理第四十五条人民银行应建立监管信息档案,包括金融机构报送的各类电子或纸质信息、关于金融机构的社会信息、与金融机构的函件往来、走访要情、会谈记录、预警通知、风险评估报告、监管报告、相关请示和领导批示等。第四十六条人民银行应分机构或分行业保管监管信息档案,并每2年将电子形式的信息档案制作成光盘或其他磁介质形式归档。第四十七条人民银行应建立完善的监管信息档案保管、查询和保密制度,保证档案资料收集齐全,归档及时,整齐有序,查阅方便,严防丢失和泄密。第四十八条人民银行从事反洗钱监管的工作人员对监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本条所称监管信息主要包括:(一)金融机构报送的相关信息;(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形成的预警通知、风险评估报告、分类监管摘要等信息;(三)金融机构的经营规划、业务创新等内部信息;(四)上市金融机构尚未公告的董事会决议等决策信息;(五)其他可能对金融机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九条当年成立且经营期不满半年的金融机构,不纳入当年的风险评估评级范围。第五十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5附件:1.区域风险类监测指标及填报说明2.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监测指标及填报说明表3.证券业金融机构风险监测指标及填报说明表4.保险业金融机构风险监测指标及填报说明表5.风险监测指标附表6.金融机构合规类风险监测指标评价打分标准表7.风险评估评级结果通知8.反洗钱监管电话记录9.反洗钱监管信息补充报送通知书10.反洗钱监管走访通知书11.走访调查记录12.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通知书13.约见会谈记录6附件1:区域风险类监测指标及填报说明单位:万元,保留两位小数指标名称填报说明一、区域经济金融环境监测指标国内生产总值按统计部门的标准统计口径统计其中:第一产业按统计部门的标准统计口径统计第二产业按统计部门的标准统计口径统计第三产业按统计部门的标准统计口径统计社会商品零售总额按统计部门的标准统计口径统计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按统计部门的标准统计口径统计消费品价格指数按统计部门的标准统计口径统计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按统计部门的标准统计口径统计其中:房地产开发按统计部门的标准统计口径统计进出口贸易总额按统计部门的标准统计口径统计地方财政收入按统计部门的标准统计口径统计地方财政支出按统计部门的标准统计口径统计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按统计部门的标准统计口径统计其中:个人存款余额按统计部门的标准统计口径统计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按统计部门的标准统计口径统计其中:个人住房贷款按统计部门的标准统计口径统计房地产开发贷款按统计部门的标准统计口径统计货币净投放(回笼)按统计部门的标准统计口径统计其中:货币投放量按统计部门的标准统计口径统计货币回笼量按统计部门的标准统计口径统计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数按统计部门的标准统计口径统计其中:银行类金融机构统计至县级网点保险类金融机构统计至县级网点证券期货类金融机构按独立核算的营业部统计保险费收入按标准保费收入统计证券交易额按证券买卖双边统计期货交易额按期货交易双边统计二、风险控制能力监测指标1、上游犯罪案件发案情况全省上游犯罪总发案数自动计算辖区上游犯罪发案数其中:毒品犯罪发案数黑社会性质组织发案数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数量走私犯罪案件数量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数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案件数量金融诈骗犯罪案件数量7报告期七种上游犯罪案件发案数量在全省的占比百分比,报告期辖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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