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PPT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第八组王墩桥郑周贺思维余曼苟妍刘莎主要内容建设工程合同订立阶段的合同管理建设工程合同履行阶段的合同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概念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应具备的条件:1.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办理报建手续;2.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已经批准;3.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4有能够满足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需要定约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5.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6.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已经送达。三、订立合同应遵循的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意思自治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降低交易风险和交易费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3、合法原则4、平等、公平原则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违背社会公德。三、建设工程合同订立前的准备工作1、当事人缔约资格审查和资信状况调查2、可行性研究(合同的可履行性、可收益性)3、交易安全性分析(交易的经济、法律和社会环境的稳定)4、组成谈判机构四、订立合同的方式1、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有效的条件: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关系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即要约应包含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应具备的条款),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引诱(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价目表,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但悬赏广告视为向社会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是当事人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事实行为,要约邀请不具备一经对方承诺便形成合同的效力,要约邀请不完全具备确定的当事人双方之间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应具备的条款),要约邀请不具有明确的订约意图。合同实践中有效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极为重要。区分方式主要有: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区分,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作出区分,根据是否包含了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作出区分,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作出区分,根据是向特定人还是向非特定人发出作出区分。要约的约束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内容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的要约作出承诺的权利,承诺权不能继承和随意转让,受要约人有权决定是否行使承诺权);出售或购买特定物的要约,要约人不得同时向第三人发出。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发出要约后,未到达受要约之前通过明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失效的行为。要约的撤销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在受要约人最终作出承诺之前,通过明示取消该项要约,从而使其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鉴于要约撤销时要约已经生效,受要约人可能基于信赖已为履行合同的准备行为,故国内合同法对要约的撤销进了严格的限制,要约人只能撤销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要约。要约失效(即要约的消灭):指要约生效后,因特定事由而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受其约束。要约失效的原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消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的实质性内容和非实质性内容要约的实质性内容指当事人双方之间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应具备的条款)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指除上述合同主要条款外的其它次要合同条款。2、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有效的条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未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变的情况下),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承诺的方式必须与符合要约的要求。(若无具体要求,可采用法律允许的各种方式。)3、通过代理人代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所产生的后果(权利和义务直接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担的法律行为)。委托代理:代理人通过委托代理合同获得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职务代理:根据企业、组织的所赋予的工作职权获得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具有合法代理的外在表现形式,但实际上代理人并无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表见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是职务代理中常见的情形。建设工程合同履行阶段的合同管理第一节合同履行概述一、合同履行的概念:按照合同规定,当事人双方各自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法律行为。二、合同履行的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情事变更原则。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法律制度1、抗辩权制度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事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抗辩权制度作为一种新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实施的重要法律制度,国内《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三种抗辩权制度。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同时履行的情况下,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对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未提出履行之前,所拥有的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己方义务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异时履行的情况下,双务合同中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己方债务或者不履行相应部分债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异时履行的情况下,双务合同中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向对方先为履行债务之前或在履行过程中,如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明显减少或者履行债务的能力明显减弱,有可能难以履行合同规定的他方债务时,拒绝履行己方债务的权利。国内《合同法》第66—69条,对上述三种抗权制度的实施作出了规定。在合同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债务的顺序存在交叉以至于难以区分,有时有没有先后顺序,当事人在何种情况下援用何种抗辩权制度,是一个值得研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国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4条、第26.4条的规定,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87年版)第69.4条的规定,FIDIC施工合同条件(99年第一版)第16.1条的规定应视为承包人行使抗辩权之情形。2、合同保全制度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特定权利(撤销权、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制度。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事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3、提存制度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特定部门而消灭合同关系的制度。提存的原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确定监护人,以及其它情况。合同中约定不明条款的履行对于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未明确具体约定其内容以至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无法有效履行的合同条款,国内《合同法》提供了几种处理方法。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执行《合同法》中的具体规定。(第62—63条)
本文标题:工程项目合同管理PPT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20635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