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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公司风险监管,促进公司合规经营,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的净资本计算标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各项业务规模的计算口径,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第三条公司在投资或开展未规定风险调整比例或者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的新产品、新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报告或者报批。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确定的相应风险调整比例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执行。第四条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应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监管部门的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第五条公司根据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补足机制,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应符合规定标准。公司在开展各项业务及分配利润前,应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敏感性分析,合理确定有关业务及分配利润的最大规模。公司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第六条公司建立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实现风险控制指标的实时动态监控和自动预警。动态监控系统的功能应符合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的要求。第七条公司向安徽证监局开放动态监控系统数据接口,并提供履行监管职责所需的查询权限。第二章组织体系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为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的审批、监督等工作。第九条公司经营管理层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为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及其动态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监督有关部门具体落实。第十条公司合规总监担任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工作的总协调人,负责外部沟通和内部协调,向风险控制委员报告风险监控信息,负责管理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第十一条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及其动态监控系统的设计开发、运行管理、系统维护等工作由下列部门具体负责:财务会计部负责提供净资本计算所需的基础数据源,并保证基础数据的实时、真实、准确、完整、合规;负责实时维护净资本监控系统无法自动采集的数据,编制净资本计算表;负责在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前,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敏感性分析,合理确定分配利润的最大规模,并向董事会报告。风险监管部负责牵头研究并协调解决净资本监控系统的建设开发、运行管理和系统维护等工作;负责净资本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并向安徽证监局开放数据接口;负责编制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实时动态监控指标变化,做到及时预警、分级报告;根据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测算数据,负责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进行敏感性分析、压力测试,提出业务规模调整建议;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动态监控系统进行后续检查,及时发现数据误差的主要来源,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按日计算的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的正确性。合规管理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风险控制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相关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并出具合规检查报告。在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增加对风险控制指标的检查频率,并提交有关风险控制指标水平的报告。信息技术部负责动态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定期或不定期对净资本监控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进行检查,确保系统稳定、高效运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全体董事、全体股东报告或披露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各业务部门应按本办法第45条规定,在开展业务前,主动向风险监管部提交风险控制指标分析测试的基础数据,以合理确定有关业务的最大规模。第三章净资本及其计算第十二条净资本是指根据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等项目和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净资本基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其他资产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第十三条公司财务会计部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第十四条公司财务会计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规定对有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要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充足性和和合理性要求。第十五条公司财务会计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将不同科目中核算的金融资产合并计算,按照金融资产的属性统一进行风险调整。第十六条金融资产投资,按照金融资产的分类和流动性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金融资产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第十七条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投入资金的数额、期限和承担责任等进行约定,并在计算净资本时根据承担的责任相应扣减公司投入的资金。第十八条应收款项按照账龄的长短和可收回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账龄应当从业务发生时点开始计算。应收款项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有证据表明难以收回的存出保证金项目以及逾期的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代理兑付债券、应收融资融券款等项目,应当并入应收款项项目并按照应收款项的扣减原则进行风险调整。第十九条公司财务会计部在编制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应充分披露公司期末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涉及金额、形成原因和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对于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对于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一定比例扣减或有负债。第二十条公司对控股证券业务子公司出具承诺书提供担保承诺的,应当按照担保承诺金额的一定比例扣减净资本。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子公司可以将母公司提供的担保承诺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第二十一条公司借入次级债务的,可以在计算净资本时将所借入的次级债务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公司向股东或其关联企业借入的期限在5年以上并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借款,可以在计算净资本时将所借入的长期借款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计入净资本的具体比例由中国证监会根据债务的到期期限和公司财务状况确定。第四章风险控制指标标准第二十二条公司净资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第二十三条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必须持续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监管标准。第二十四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计算各项风险资本准备。对经纪业务,应当按照托管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总额计算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对证券自营、证券承销、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有关业务规模计算各项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设立子公司、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的,应当计算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应当按照上一年营业费用总额计算营运风险资本准备。公司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项目和比例计算相应的风险资本准备。第二十五条公司自营业务的规模和风险限额,由董事会审议确定。公司在制订自营业务规模、风险限额议案时以及自营部门的日常业务操作中,应持续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监管标准。第二十六条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持续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监管标准。第二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设置预警标准,对于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对于规定“不得超过”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第二十八条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管标准基础上,增设了内部监管标准,即关注标准。关注标准为合理关注的监控线(对于必须高于监管标准的指标,设置的预警值为不低于监管标准的130%;对于必须低于监管标准的指标,设置的预警值为不高于监管标准的70%)。第五章动态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第二十九条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以下简称“动态监控系统”)依托公司风险监控管理平台,自动采集财务系统基础数据,并利用资讯系统信息,生成净资本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报表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第三十条风险监管部利用公司风险监控系统自动采集动态监控系统所需数据,并对所采集的交易系统、法人清算系统、财务系统等不同数据源的同一信息的数据或有勾稽关系的数据进行逻辑校验,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动态监控系统设置并开启系统留痕功能,完整保存动态监控日志和对所有重大修改的记录,包括手工数据的录入等,具有系统备份功能。第三十一条动态监控系统显示数据时统一拟定为:T日数据,T+1日完成填报,并能够动态显示和实时监控(T为工作日)。第三十二条公司建立严格的申请和登记制度,加强对动态监控系统的权限和密码管理。用户权限的设置、变动以及重置密码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使用部门和风险监管部负责人审批后,交由系统管理员进行设置,并保留完整的档案。第三十三条风险监管部根据公司的分级预警标准在动态监控系统中设置相应的风险监控阀值,通过系统的预警触发装置自动显示风险控制指标的变化。第三十四条为保证动态监控系统的高效运行,公司相关部门应按照以下步骤操作:1、动态监控系统每天实时采集财务系统合并账务账套中的资产和负债数据,生成资产负债表,计算出净资产;2、动态监控系统对采集的金融资产财务数据,利用资讯系统信息进行分类,并根据市价进行实时计算;3、在系统生成净资本计算表的过程中,对不能由系统自动采集的或由于不可预料情况导致自动采集失败的数据,由财务会计部专人负责相关手工数据的及时准确录入,并保留录入数据来源的原始资料;4、在系统生成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过程中,对不能由系统自动采集的或由于不可预料情况导致自动采集失败的数据,由风险监管部专人负责相关手工数据的及时准确录入,并保留录入数据来源的原始资料;5、在监控系统每天自动生成相关报表后,由风险监管部专人监控风险控制指标的变化,做好风险监控日志;6、月末,净资本报表的生成由财务会计部负责,风险监管部负责复核,经财务会计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合规管理部对外报送。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和风险资本准备报表的生成、复核由风险监管部负责并提交合规管理部对外报送。第三十五条为防止因数据录入错误导致相关风险控制指标计算出现较大误差,人工维护数据的录入、复核等规程,由财务会计部和风险监管部配合完成。第三十六条动态监控系统应为净资本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及其项目的调整预留空间,以便能够做到根据监管部门发布的最新规定及时调整更新。第三十七条公司建立动态监控系统评估机制,由风险监管部牵头,信息技术部、财务会计部、合规管理部等部门参与,根据市场、业务发展、技术、监管环境的变化,在每季度末对动态监控系统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第六章风险控制指标的监控预警和报告机制第三十八条公司负责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对各项业务的风险进行识别和判断。第三十九条根据业务状况和风险情况,公司建立风险监控信息分级预警机制,在动态监控系统中设置了三级预警标准,分别为证监会规定的监管标准、预警标准和公司自行制定的关注标准。监管标准为不可触及的红线;预警标准为尽力回避的黄线;关注标准为合理关注的监控线。第四十条公司建立风险监控信息报告制度,根据业务状况和风险情况,确定不同风险监控信息报告的内容、格式、报告频率、报告对象、处理程序等。风险监控信息报告分为常规报告和特别报告,报告中应明确风险等级、关键风险点、责任部门、责任人和风险处理建议,确保公司管理层能够及时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风险动态监控信息。第四十一条公司风险监控信息报告实行四级报告制。一级为风险控制指标处于关注标准以下,由风险监管部在风险监控工作月报中分析指标变化情况,报送公司相关领导和安徽证监局;二级为风险控制指标处于预警标准与关注标准之间,风险监管部需向合规总监立即报送特别报告并增加报告频率,由合规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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