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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沪建交联(2011)167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明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要求,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现将《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目次1总则………………………………………………………12术语………………………………………………………23总平面设计………………………………………………34建筑设计…………………………………………………54.1设计原则…………………………………………54.2成套小户型住宅………………………………………54.3成套单人型宿舍………………………………………75节能设计与新能源、新技术……………………………96室内环境与装修…………………………………………106.1室内环境……………………………………………106.2装修………………………………………………107设备设计………………………………………………137.1给排水设计………………………………………137.2燃气设计…………………………………………137.3强电设计…………………………………………137.4弱电设计…………………………………………15附:条文说明……………………………………………171总则1.0.1为明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要求,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1.0.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新建的面向社会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可参照执行。1.0.3公共租赁住房是为有效缓解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其过渡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1.0.4本《导则》中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两种类型。1.0.5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实用、经济、可改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1.0.6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的要求。1.0.7公共租赁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并完成装修,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1.0.8本《导则》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等要求。2术语2.0.1公共租赁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2.0.2成套小户型住宅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主要供二至三口人家庭居住使用的小户型住宅。2.0.3成套单人型宿舍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套内含一间或多间居室,每居室一般供一人居住使用的宿舍。2.0.4套型建筑面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和分摊的标准层公有建筑面积组成,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未包括标准层公摊之外的底层门厅、屋顶机房等其他公摊建筑面积)。2.0.5居室供居住者睡眠、学习和休息的空间。3总平面设计3.0.1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以及公建配套应符合经批准的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3.0.2高层成套小户型住宅应保证90%以上的套型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有效日照时间不小于1h。高层成套单人型宿舍50%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满足冬至日满窗有效日照时间不小于1h。中心城范围内的改建项目,其成套小户型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3.0.3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根据其主要用户的实际需求及套型设计,合理配置机动车停车位和非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标准不应小于表3.0.3的规定。对外环线以内小规模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确因场地限制,无法满足机动车停车位设置标准的,可根据基地情况,由规划、交通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车位比例。表3.0.3-1成套小户型住宅停车位配置指标项目外环线以内(辆/套)外环线以外(辆/套)机动车停车位0.30.4非机动车停车位1.21.2表3.0.3-2成套单人型宿舍停车位配置指标项目外环线以内(辆/居室)外环线以外(辆/居室)机动车停车位0.150.2非机动车停车位0.750.753.0.4机动车停车方式可采用地下、半地下和地面等多种形式。非机动车停车位,停泊点距建筑入口不宜大于200米。3.0.5中心城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其公建配套的规模可以结合周边配套条件,利用已有设施。其他地区的公建配套应按照《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55执行。3.0.6结合公共租赁住房的特点,可不设业委会用房,适当增加小区物业管理、招待所、食堂(餐饮)、便利店、洗衣房、活动室、健身房等的配置,其他配套服务内容的面积指标可相应减少,但总面积不得低于第3.0.5条的标准。3.0.7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重视建筑形体与空间的整体环境效果。设计时可采用板点结合、组团围合等多样化的方式,营造邻里交往氛围,通过户型组合、立面造型、建筑色彩等手段加强丰富性和识别性。3.0.8室外环境应注意适用、经济、美观、耐久,不应单独设置采用自来水源的人工水景观。3.0.9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绿化设计应合理控制前期建设成本和后期养护费用。绿化环境宜以植物为主体,植物种类应选择以适应上海地区生长的乡土树种为主。同时应控制绿地内的广场等硬质铺装面积。3.0.10建筑外立面的空调设备室外机组及外饰面处理应在建筑立面设计中统一考虑。3.0.11居住小区的道路及单体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公共走道的设计,候梯厅的宽度、电梯轿厢的净尺寸等要求应满足上海市《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的规定。3.0.12总平面设计中应合理设置室内外公共活动空间以及户外健身器械设施。3.0.13居住小区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垃圾站(间)、垃圾收集点及分类收集设施。4建筑设计4.1设计原则4.1.1公共租赁住房应与上海的地域条件、经济水平和现代城市居住水平相适应,满足家庭或单身人士过渡性基本居住需求,体现紧凑、适用。4.1.2公共租赁住房中的成套小户型住宅主要服务于二至三口人的家庭,成套单人型宿舍主要服务于单身人士。4.1.3在同一幢建筑单体中不应同时设置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4.1.4设计应考虑节能、节地,根据地块条件选择单元式、塔式或通廊式等经济合理的居住建筑类型。4.1.5建筑平面布局应合理紧凑,降低套外交通空间,减少公共空间的公摊面积,提高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和得房率。4.1.6公共租赁住房在一个项目中的房型种类不宜过多,选用标准化、模数化产品设计,以达到经济、高效,有利于住宅产业化发展。4.1.7建筑外墙应简洁美观,尽量减少凹凸、转折,开窗洞口不宜过大,尽量减小体形系数及窗墙比。4.1.8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应土建、装修一体化。4.2成套小户型住宅4.2.1套型1公共租赁住房的成套小户型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有卧室、厨房、卫生间、阳台以及起居、就餐、储藏等基本空间。其中起居、就餐空间可设起居室、餐厅,也可将起居组合于卧室内,就餐组合于起居室内,就餐空间也可与厨房组合成厨房兼餐厅。2套型分类见表4.2.1。表4.2.1成套小户型住宅套型分类套型户型可分居住空间数(个)套型模式人数(人)套型建筑面积(㎡)Ⅰ型一室户1单人卧室兼起居、就餐+厨房+卫生间1<35双人卧室兼起居、就餐+厨房+卫生间2~2.535~50双人卧室兼起居+厨房兼餐厅+卫生间一室一厅2双人卧室兼起居+餐厅(过厅)+厨房+卫生间双人卧室+起居兼就餐+厨房+卫生间二室户双人卧室兼起居+单(双)人卧室+厨房兼餐厅+卫生间3~4≤60Ⅱ型二室一厅3双人卧室兼起居+单(双)人卧室+餐厅(过厅)+厨+卫生间双人卧室+单(双)人卧室+起居兼就餐+厨房+卫生间注:表中0.5表示婴幼儿。3成套小户型住宅应满足本导则第3.0.2条规定的日照要求,对套型朝向不作要求。4.2.2成套小户型住宅的套型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40~50㎡,最大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60㎡。4.2.3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4.2.4套内应预留洗衣机位置。4.2.5卧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双人卧室10㎡;2双人卧室兼起居13㎡;3单人卧室6㎡;4单人卧室兼起居11㎡。4.2.6厨房1使用燃气的厨房应设计为可封闭空间,在设有燃气泄漏报警切断保护装置情况下,此空间可与餐厅、过道合并,形成厨房兼餐厅的可封闭空间。2使用燃气的厨房或厨房兼餐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3厨房或厨房兼餐厅的厨房区域应设置直接通向室外的排油烟道,中高层、高层住宅应设置垂直排烟道。4厨房或厨房兼餐厅的厨房区域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m,应能满足洗涤池、灶台、操作台、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备的设置空间。5厨房应采用厨房整体式橱柜。操作台最小深度为0.55m,操作活动空间净宽不小于0.90m。4.2.7卫生间1卫生间应配置冲淋(或浴缸)、座便器、盥洗盆三件基本卫生洁具,使用面积宜在3.0㎡左右。2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无直接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换气措施。可采用具有止逆效果、防止浊气倒灌的出屋面住宅垂直排气系统。3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厨房或厨房区域。4.2.8应设有壁橱等储藏空间,净深不应小于0.55m,净宽不应小于0.80m。储藏空间应结合装修采用整体式橱柜。4.2.9阳台1可分设生活阳台和服务阳台。阳台可设计为开敞型或封闭型。2生活阳台进深不应小于1.3m,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3服务阳台进深不应小于0.9m,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当与生活阳台合设时除外)。4阳台应配备晾晒衣物的设施。4.2.10层高应为2.7m~2.8m。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4.3成套单人型宿舍4.3.1公共租赁住房的成套单人型宿舍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有居室、厨房、卫生间、阳台以及就餐、储藏等基本空间。4.3.2成套单人型宿舍每套可设一间居室,即单居套;也可设多个居室,即多居套。每间居室居住人数均按一人标准设计。4.3.3成套单人型宿舍可有多种套型组合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表4.3.3成套单人型宿舍套型分类类型套型组合方式套内独用套内合用单居套居室+卫生间+厨房(或简厨)-多居套居室+卫生间就餐、厨房居室卫生间+就餐、厨房4.3.4多居套一般每套为二至三间居室,最多不超过四间。其中二居套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60㎡,三居套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80㎡,四居套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单居套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35㎡。4.3.5居室应具有睡眠、学习、休息和储藏的功能,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其中储藏空间净深不应小于0.55m,净宽不应小于0.80m。4.3.6卫生间、厨房、阳台等要求均同成套小户型住宅。单居套内的厨房如不使用燃气,仅使用简单电加热厨具,即做简厨情况下,可开敞并不作面积和操作面长度要求。4.3.7单个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人均套型面积不超过30㎡。5节能设计与新能源、新技术5.0.1公共租赁住房应合理选择建筑的朝向、体形,控制窗墙比,增强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外门窗应达到规定的气密性要求,并不应设置凸窗。同时按照上海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TJ08—205的规定实施高标准节能。5.0.2应选择耐久性高、施工较方便的墙体保温材料,倡导结合装修采用自保温、内保温的保温形式。保温构造的防火构造设计和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5.0.3应使用达到《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规定的二级及以上标准的空气调节设备,采取室温调控和热量计量措施来降低采暖、空气调节能耗。5.0.4应采用节水设备和器具,宜设置雨水收集和再生利用系统。鼓励推广雨水收集、处理、利用
本文标题: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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