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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1名,有董事长担任。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议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四章决策程序第九条有关战略委员会审议事项的具体决策程序如下:(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子公司的负责人负责准备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相关议案;(二)由公司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审议,作出书面决议,并将决议和相互附件材料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条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主持。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不能出席的,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1名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四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第十九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议事规则报董事会审议。第二十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月22日
本文标题:深圳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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