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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信息化管理 > 《护士条例》解读、护理执业风险及防范原1
《护士条例》解读吴承俊2013年8月6日《护士条例》于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第517号令公布,从今年5月12日护士节之日起施行。它的公布施行,对推进我国护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将成为我国护理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背景立法宗旨法律责任我省贯彻落实条例的思路和相关工作一、制定《条例》的背景(一)护士的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保障,护理职业缺乏足够的吸引力,护士队伍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护理服务的需求。——工资报酬、津贴等福利待遇;——继续教育、进修学习;——职称晋升;——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及其他休假等。一、制定《条例》的背景2007年对全国696所医院调查结果显示,合同制护士占护士总数的30.2%。合同制护士比例为43.4%。合同制护士离职率平均为5.7%,离职率最高为12.3%。一、制定《条例》的背景(二)临床护士严重不足696所三级综合医院的病房护士与床位比平均为0.38:1;监护病房的护士与床位比平均为2:1;护士与床位比在0.4:1以上的医院达到276所,仅占被调查医院的39.66%。据我厅统计,截止2007年底,全省卫生机构床位数11.42万张,卫生人员总数14.88万人,其中:执有《护士执业证书》的护士共计52039人,注册护士41209人,注册率79.2%。床护比例仅为1:0.36。截至2007年5月31日,我厅对省级7所三级医院统计,医院总床位数7414张,护士总数3827人,床护比例为1:0.52。一、制定《条例》的背景(三)护士没有全面履行护理职责忽视基础护理工作,影响了医疗质量,甚至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未能对护士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护工”替代护士从事一些护理工作,成为医疗事故的隐患护士从事非护理工作二、《条例》的立法宗旨条例立法的宗旨是,既要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又要规范护理行为;根本宗旨在于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二、《条例》的立法宗旨(一)充分保障护士、特别是合同制护士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入围的权利。二、《条例》的立法宗旨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条例》的立法宗旨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卫生部的要求配备护士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加强护士管理社会二、《条例》的立法宗旨(二)规范护士执业行为(5个义务)准入依法执业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是护士执业的根本准则,及合法性原则。二、《条例》的立法宗旨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①医疗卫生管理法律②行政法规③医疗卫生管理部门规章④诊疗技术规范二、《条例》的立法宗旨(2)紧急救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患者生命而采取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3)质疑问题医嘱(4)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隐私(5)参与公共卫生和疾控、突发事件紧急救护工作二、《条例》的立法宗旨加强对护士执业行为的监管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二、《条例》的立法宗旨(三)强化医疗卫生机构职责,加强护士队伍建设,提高护士业务素质继续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并实施培训计划,保证护士接受培训;及开展专科护理培训。保证人力配备不能低于卫生部规定的标准;3年内必须达到标准。二、《条例》的立法宗旨保障合法权益保证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保险;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对艰苦边远地区、接触有毒有害和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给予津贴。•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护士除按规定享有工龄津贴外,还享有护士工龄津贴;•1988年人事部、卫生部和财政部《关于提高护士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在原有工资标准上提高10%;•2006年人事部、财政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明确护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护士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待遇。二、《条例》的立法宗旨加强护士管理建立护理管理组织、人员;依条例允许合法护士从事护理工作;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三、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反法律规范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违法行为而应当接受的法律制裁。法律责任具有两个特点: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是法律;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三、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者依照行政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三、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三、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三、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三、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三、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三)泄露患者隐私的;(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三、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三、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8年2月省二院急诊科护士被患者家属殴打为外伤性肾挫伤;•2007年11月昆医附二院9名医务人员被团结乡乡民聚众打伤;•2006年6月,昆医附二院儿科护士长左显柳被患者家属暴力致全身多处受伤。四、我省贯彻落实条例的思路和相关工作(一)加强宣传学习《关于征订护士条例的通知》(云卫发〔2008〕宣传、学习条例座谈会全省护理工作会议全省加大宣传力度四、我省贯彻落实条例的思路和相关工作(二)制定我省护士条例实施细则并狠抓贯彻落实(三)进行督导检查护理执业风险及防范护理部副主任李翠2013年8月5日《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介绍•《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实行。•《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其中医疗损害责任位于第7章,共11条。(第54—64条)医疗损害责任立法概况《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介绍•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介绍•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介绍•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及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介绍•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介绍•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介绍•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责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介绍•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介绍•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刑法修正案(七)》第253条“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单或者处罚金。《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介绍•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定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过度医疗问题•涉及不当得利或者财产赔偿责任•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护理执业风险概述•护理执业风险的定义:是指护理职业过程中存在的因医疗护理工作或者医疗护理工作相关的对患者的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可能性•护理执业风险的特点:1.大多数医疗纠纷或多或少都与护理工作有一定的关系;2.单独发生的护理医疗事故少;3.护理医疗事故一旦发生往往造成严重后果;4.护理医疗纠纷处理上非常麻烦。护理执业风险的具体内容•护士执业义务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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