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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海上保险授课人:刘秋妹2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海上保险概述第二节海上保险的类型第三节海上保险合同第四节海上保险的索赔与理赔3第一节海上保险概述一、海上保险的界定二、海上保险的立法与实践4第一节海上保险概述一、海上保险的界定海上保险(MarineInsurance)俗称水险,是以与海上运输有关的财产、利益或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5第一节海上保险概述一、海上保险的界定(一)海上保险的范围•海上保险是以海上风险(危险)作为承保对象的,这是它区别于非海上保险的重要特征。•海上风险也称海难(MarinePerils),是指与海上航行或海上运输有关的风险,即船舶、货物等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损失的风险。6第一节海上保险概述一、海上保险的界定(二)海上保险的特征1.承保风险的综合性2.承保标的的流动性3.承保对象的多变性4.保险种类的多样性5.海上保险的国际性7第一节海上保险概述一、海上保险的界定(三)海上保险的分类保险标的海上财产保险、海上责任保险保险价值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保险期间航程保险、定期保险、混合保险8第一节海上保险概述一、海上保险的界定(四)海上保险承保的风险与损失1.承保的风险(1)一般风险(2)外来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9第一节海上保险概述一、海上保险的界定(四)海上保险承保的风险与损失1.承保的风险(1)一般风险自然灾害: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或火山喷发。意外事故: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踪;火灾;爆炸10第一节海上保险概述一、海上保险的界定(四)海上保险承保的风险与损失1.承保的风险(2)外来风险•外来风险是指由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需特约加保。包括: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由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称为一般外来风险,如,偷盗、破碎、雨淋、受潮、受热、发霉、串味、玷污、短量、渗漏、钩损、锈损等。•由于政治、军事、国家法令、政策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称为特殊外来风险。例如战争、罢工。11第一节海上保险概述一、海上保险的界定(四)海上保险承保的风险与损失2.承保的损失(1)全部损失•全部损失,简称全损,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1.实际全损(Actualtotalloss)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totalloss)12第一节海上保险概述一、海上保险的界定(四)海上保险承保的风险与损失2.承保的损失(2)部分损失•指除了全部损失以外的一切损失,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1.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2.单独海损。指货物因承保风险造成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13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第一,共同海损所涉及的海上危险应该是共同的,必须涉及船舶及货物共同的安全;而单独海损中的危险只涉及船舶或货物中一方的利益。第二,共同海损有人为的因素,是明知采取措施会导致标的的损失,但为共同的安全仍有意采取该措施而引起的损失;而单独海损则纯粹是意外事故造成的标的的损失,无人为的因素。第三,共同海损的损失由于是为大家的利益而牺牲的,所以应由受益的各方来分摊,而单独海损的损失则由单方来承担。14第一节海上保险概述二、海上保险的立法与实践•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海上保险都仅限于对船舶、货物等财产损失的保障,对责任的保险被认为是与公共政策相违背的,因而是不合法的。•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英国协会保险条款•我国没有制定单独的海上保险法,而是在《海商法》中单列一章规定“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此外,海上保险还受《保险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的调整。15第二节海上保险的类型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以海上运输货物作为承保标的的保险,主要承保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损坏或灭失。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实务中,国际上通行的是1982年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与此类似的规定,在我国则主要采用1981年的人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6第二节海上保险的类型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一)基本险基本险又称主险,是指可以独立承保,不必附加在其它险别项下的险别。长期以来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主险一直分为三种: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17第二节海上保险的类型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一)基本险1.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赔偿范围最小的险别。2.水渍险(WithParticularAverage)是指除承担平安险所承保的所有责任外,还负责单独海损的损失。3.一切险(AllRisks)除包括平安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一般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18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条款平安险承保的损失包括:(1)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损或推定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上述意外事故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4)装卸时,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为抢救货物支出的合理费用等;(6)运输工具遭受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8)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费用。19第二节海上保险的类型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二)附加险1.一般附加险:包括11种风险;2.特别附加险:包括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拒收险等;3.特殊附加险:如战争险、罢工险等。20第二节海上保险的类型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三)基本险别的除外责任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②属于托运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③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④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⑤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及除外责任。21第二节海上保险的类型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四)责任期间责任期间,又称保险期间或保险期限,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起讫期限。“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第3条作了如下规定:1.“仓至仓”条款“仓至仓”条款规定,保险人的责任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在正常运输过程中持续,即在从上述起运地直接由通常的方式和路线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过程中不间断,包括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包括通常的延迟、存仓和转运,直至发生下述四种情况之一时终止。22第二节海上保险的类型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四)责任期间1.“仓至仓”条款(1)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者(2)到达被保险人用作分配或分送货物,或者非正常运输的过程中的存储的其他储存处所;或者(3)在最后卸货港全部离海轮后满60天;或者(4)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开始转运至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23第二节海上保险的类型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四)责任期间2.“运输合同终止”条款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迟延、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合同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合同,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到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2)被保险货物如在60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1款的规定终止。24第二节海上保险的类型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五)英国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1.责任范围协会货物险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危险、共同海损和互有过失碰撞三个条款。2.除外责任25第二节海上保险的类型二、船舶保险(一)全损险与一切险1.全损险的责任范围船舶全损险承保被保险船舶在以下保险事故中发生的全部损失:(1)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及其他海上灾害;(3)火灾或爆炸;(4)来自船外的暴力或海盗行为,海盗原来是作为战争风险,但因与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很难分开,现在船舶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为非战争险,这与海上货物保险有所区别;(5)抛弃货物;(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26第二节海上保险的类型二、船舶保险(一)全损险与一切险1.全损险的责任范围此外,船舶全损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部损失:(1)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2)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3)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4)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但以上各种损失原因均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恪尽职责所致的。27第二节海上保险的类型二、船舶保险(一)全损险与一切险2.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一切险与全损险的区别在于:损失补偿方面,一切险不仅承保保险事故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部损失,还承保由此造成的部分损失;责任范围方面,除全损险责任范围外,一切险还负责船舶的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分摊、救助费用以及施救费用。28第二节海上保险的类型二、船舶保险(一)全损险与一切险3.除外责任无论是全损险还是一切险,保险人皆不负责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或费用:(1)被保险船舶不适航,包括人员配备不当、装备或装载不妥,但以被保险人在船舶开航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此种不适航为限。(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3)被保险人恪尽职责应予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或修理。(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战争和罢工险条款承保范围和除外的责任。29第二节海上保险的类型二、船舶保险(一)全损险与一切险4.免赔额免赔额是保险单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损失额度,在此额度范围内保险人无须赔付。免赔额的运用可以节省保险人对小额保险事故的理赔费用,降低船舶保险费率。30第二节海上保险的类型二、船舶保险(一)全损险与一切险5.海运条款在订立船舶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所收取的保险费,是以船舶用于“正常”航行为前提的;如果船舶实际从事“非正常航行”,其面临的风险往往比正常航行时要大。因此被保险船舶用于以下“非正常航行”之前,应通知保险人,取得保险人的认可,并加收保险费,或协议提高免赔额、降低保险价值等。否则,对被保险船舶因从事以下非正常航行所遭受的损失,保险人不负保险赔偿责任。非正常航行的情形有:(1)保险船舶从事拖带或救助服务。(2)保险船舶与他船(非港口或沿海使用的小船)在海上直接装卸货物,包括驶近、靠拢和离开过程中遭受的损失。(3)保险船舶为拆船或为拆船出售的目的的航行。31第二节海上保险的类型二、船舶保险(一)全损险与一切险6.责任期间(1)定期保险船舶定期保险的保险期限限于1年,起止时间以保险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一般精确到分钟。但是,如果保险到期时被保险船舶尚在航行中,或处于危险中,或在避难港或中途港停靠,则只要被保险人事先通知保险人,并按日比例加付保险费,则保险人应继续承保直到船舶抵达目的港为止。但保险船舶在延长时间内发生全损的,被保险人需加交6个月保险费。32第二节海上保险的类型二、船舶保险(一)全损险与一切险6.责任期间(2)航次保险船舶航次保险按保险单订明的航次为准,起止时间的确定原则是:首先,对于不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解缆、起锚时开始至目的港抛锚或系缆完毕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其次,对于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装货时开始至目的港卸货完毕时终止,但自船舶抵达目的港当日午夜零时起最多不得超过30天。33第二节海上保险的类型二、船舶保险(一)全损险与一切险7.保险终止除法律规定或另有约定外,船舶保险在遇有下列情形时终止:(1)一旦被保险船舶按全损赔付后,保险即自动终止。(2)当船舶的船级变更或船舶等级变动、注销或撤回、船舶所有权或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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