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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证券自营业务概述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证券自营业务的特点证券自营业务的分类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者合法筹集的资金以自己的名义买卖证券获取利润的证券业务。在我国,证券自营业务特指综合类证券公司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以自己名义开设的账户买卖有价证券,获取盈利的行为。具体地说有以下四层含义:(1)只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的证券公司才能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净资本都必须满足相关要求。(2)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以盈利为目的、为自己买卖证券、通过买卖价差获利的一种经营行为。(3)在从事自营业务时,证券公司必须使用自有或依法筹集可用于自营的资金。(4)自营买卖必须在以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中进行。证券自营买卖的对象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上市证券;另一类是非上市证券。二、证券自营业务的特点决策的自主性交易行为的自主性选择交易方式的自主性选择交易品种、价格的自主性交易的风险性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和合法资金直接进行的证券买卖活动,证券交易的风险性决定了自营买卖业务的风险性。收益的不稳定性其收益主要来源于低买高卖的价差。虽然自营买卖收益率可能会比较高,但这种收益不像收取代理手续费那样稳定。三、证券自营业务的分类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按交易场所分为:场内(交易所)自营买卖和场外(如银行间、柜台)自营买卖。场内自营买卖场内自营买卖是证券公司自己通过集中交易场所(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的行为。我国的证券自营业务,一般是指场内自营买卖业务。场外自营买卖场外自营买卖是指证券公司通过银行间或柜台交易等方式,与客户直接洽谈成交的证券交易。一般来说,上市证券主要是通过场内市场交易实现,而非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主要通过银行间市场、证券公司的营业柜台等场外交易的方式实现。另外,证券公司在证券承销过程中也可能有证券自营买入。第二节证券自营业务的流程与管理证券自营业务的资格证券自营业务的决策与授权证券自营业务的操作管理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证券自营业务的报告制度一、证券自营业务的资格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证券专营机构(即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即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2)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3)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还必须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4)证券经营机构在近一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二年内未受到取消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处罚。(5)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开业已超过半年,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账管理。(6)设有证券自营业务专用的电脑申报终端和其他必要的设施。(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二、证券自营业务的决策与授权证券公司应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完备的自营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自营业务。同时,应建立健全自营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相对集中、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机构是自营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自营业务部门为自营业务的执行机构。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权限、时效和责任,对授权过程作书面记录,保证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同时,要建立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的业务管理体系,制定标准的业务操作流程,明确自营业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的职责。三、证券自营业务的操作管理根据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特点和管理要求,自营业务运作管理重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应通过合理的预警机制、严密的账户管理、严格的资金审批调度、规范的交易操作及完善的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控制自营业务运作风险。应明确自营部门在日常经营中自营总规模的控制、资产配置比例控制、项目集中度控制和单个项目规模控制等原则。建立严密的自营业务操作流程,确保自营部门及员工按规定程序行使相应的职责;应重点加强投资品种的选择及投资规模的控制、自营库存变动的控制,明确自营操作指令的权限及下达程序、请示报告事项及程序等。自营业务的清算应当由公司专门负责结算托管的部门指定专人完成。四、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禁止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它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禁止操纵市场操纵市场的行为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以达到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的目的的行为。禁止欺诈客户欺诈客户行为主要是证券经营机构将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混合操作。其他禁止的行为五、证券自营业务的报告制度首先需要建立健全自营业务内部报告制度。其次,需要建立健全自营业务信息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外部监督。此外,还应当明确自营业务信息报告的负责部门、报告流程和责任人。第三节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控制一、证券自营业务风险概述二、证券自营业务风险监控一、证券自营业务风险概述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中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如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等,使证券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而导致损失。对于证券自营业务来说,法律风险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借用账户的风险挪用资金的风险市场风险市场风险主要是指因不可预见和控制的因素导致市场波动,造成证券公司自营亏损。这是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市场风险是金融体系中最常见的风险之一,所谓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性或高风险特点也主要是指这种风险。经营风险经营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中,由于投资决策或操作失误,管理不善或内控不严而使自营业务受到损失。因此,证券自营业务中的经营风险主要分为投资决策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两个方面。二、证券自营业务风险监控风险监控需要从规模比例、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三个方面进行加强证券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规模和比例控制主要是指证券公司用于自营业务的资金规模和比重不能超过净资本的一定比例。证券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控制风险最关键的还是要加强内部控制。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主要是指加强自营业务投资决策、资金、账户、清算、交易和保密等的管理,重点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超越授权、变相自营、账外自营、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的风险。证券自营业务的外部监管证券自营业务的外部的监督检查主要由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和证券交易所监管两个方面组成,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和方面对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本章小结本章详细介绍了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首先,对证券自营业务的概念和内涵、证券自营业务的特点以及证券自营业务的分类做了详细的介绍,尤其是从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区分证券自营业务,并对两者做了简单的比较。其次,本章详细介绍了证券自营业务的流程和管理,从决策与授权、操作管理、禁止行为和报告制度等方面论述了证券自营业务的具体过程。最后,本章对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以及风险控制进行了重点介绍。本章思考题1.如何理解不同含义的证券自营业务?2.证券自营业务有哪些特点?3.证券自营业务的类别有哪几种?4.内幕交易的表现形式有哪些?5.操纵市场的危害表现为什么?6.解释证券自营业务的报告制度有什么作用?7.如何提高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能力?8.如何提高证券自营业务的外部监管水平?第六章证券自营业务本章内容•证券自营业务概述•证券自营业务的流程与管理•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控制第一节证券自营业务概述•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二、证券自营业务的特点•三、证券自营业务的原则•四、证券自营业务的分类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一)含义证券自营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者合法筹集的资金以自己的名义买卖证券获取利润的证券业务。具体地说有以下四层含义:(1)只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的证券公司才能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达到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2)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一种以营利为目的,为自己买卖证券,通过买卖差价获利的经营行为。(3)在从事自营业务时,证券公司必须使用自有或依法筹集可用于自营的资金。(4)自营买卖必须在以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中进行,并且只能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有价证券。(二)证券自营业务的对象证券自营买卖的对象主要有两大类: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和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1.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股票、债券、基金等上市证券,是自营业务的主要对象。2.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主要是指没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非上市证券,这类证券的自营买卖主要通过银行间市场、证券公司营业柜台买卖。231决策的自主性交易的风险性收益的不稳定性二、证券自营业务的特点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的根本区别: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为营利而自己买卖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45专业性保密性三、证券自营业务的原则•1.申明自营买卖原则•2.客户委托优先原则•3.公平交易原则•4.公开交易原则•5.分散投资原则•6.不纯粹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7.保持合理的流动性资产原则•8.效益和风险最佳组合原则•9.理智投资原则•10.严格管理原则场内自营买卖场内自营买卖是证券公司自己通过集中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的行为。我国的证券自营业务,一般是指场内自营买卖业务。场外自营买卖是指证券公司通过银行间或柜台交易等方式,与客户直接洽谈成交的证券交易。一般来说,上市证券主要是通过场内交易实现,而非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主要通过银行间市场、证券公司的营业柜台等场外交易的方式实现。四、证券自营业务的分类场外自营买卖在场外市场中,根据场外交易中交易对手的不同,可将场外市场中投资银行的自营交易业务操作方式分为以下三种:1.自营商与客户的交易方式自营商客户洽谈价格签订协议自营商与客户交易方式2.自营商与经纪商的交易方式自营商经纪商客户洽谈价格签订协议委托买卖支付费用自营商与经纪商交易方式3.自营商之间的交易方式自营商甲自营商乙洽谈价格签订协议自营商相互交易方式•一、证券自营业务的资格•二、证券自营业务的流程•三、证券自营业务的决策与授权•四、证券自营业务的操作管理•五、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六、证券自营业务的报告制度第二节证券自营业务的流程与管理•1.证券专营机构(即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即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2.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3.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近两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还必须具有两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一、证券自营业务的资格•4.证券经营机构在近一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近两年内未受到取消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处罚•5.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开业已超过半年,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账管理。•6.设有证券自营业务专用的电脑申报终端和其他必要的设施。•7.其他,如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将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经纪业务分开操作,严格禁止从事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行为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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