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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4:我国的耕地保护政策一、我国的国土资源状况1、内陆:960万平方公里2、海洋:300万平方公里2005年的土地利用结构我国的耕地质量2009年12月24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中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该成果历时十年。调查评定因素:自然条件、耕作制度、基础设施、农业生产技术及投入等。全国耕地质量评定为15个等别,1等耕地质量最好,15等最差。平均等别为9.80等,等别总体偏低。1~4等优2.67%5~8等高29.98%9~12等中50.64%13~15等低16.71%我国耕地资源的基本特点“一多三少”耕地总量多人均耕地少高质量耕地少后备耕地资源少二、改革以来我国耕地面积的变化1979年—1995年,统计局数据1996年—2008年,国土资源部数据13.80014.00014.20014.40014.60014.80015.0001357911131517系列11996年—2008年耕地减少情况17.60017.80018.00018.20018.40018.60018.80019.00019.20019.40019.60012345678910111213系列1三、改革以来我国耕地保护政策的演变保护意识觉醒期:1978~1985年保护政策起步期:1986~1996年保护政策体系初建期:1997~2002年保护政策完善期:2003年以来第一阶段:保护意识觉醒1981年,政府工作报告1982年,政府工作报告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1981年政府工作报告赵紫阳(1919-2005)“我国人口多,耕地少,随着人口的增长,这个矛盾将越来越尖锐。十分珍惜每寸土地,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应该是我们的国策。”1982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1982年11月30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现在,农村中有两股歪风,一是滥占耕地建房,二是乱砍滥伐森林,后果十分严重。党中央和国务院在这方面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今后还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毫不留情地制止这种现象。我们一定要教育干部和农民群众,为全国和子孙后代的幸福着想,不能只顾局部的眼前的利益而破坏全国的长远的利益。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十二)森林过伐、耕地减少、人口膨胀,是我国农村的三大隐患。在大好形势下,我们对此必须头脑清醒,采取多方面的有力措施,认真对待。首先要坚决刹住乱砍、乱占的歪风,严格控制超计划生育。同时加强调查研究,有步骤地解决体制、政策问题和立法问题。“起步期”及划分依据:第二阶段:(1)1986年2月,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国家土地管理局;(2)1986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文《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3)1986年6月25日,颁布《土地管理法》。“政策体系初建期”及划分依据:第三阶段:1997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土地是十分宝贵的资源和资产。我国耕地人均数量少,总体质量水平低,后备资源也不富裕。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浏览改革以来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清单重点关注“关键词”或“新提法”。对保护政策演变的总体把握1、国策(1981年)→基本国策(1986年)→生命线(1997年)→红线(2007年)2、土地管理局(1986年2月)→国土资源部(1998年4月)→垂直领导(2004年)3、保护政策→最严格的保护政策(2003年10月)4、提高耕地占用税(1987年→2007年)5、占补(量)平衡(1999年)→占补(质)平衡(2006年)6、基本农田(1994年)→永久基本农田(2008年)设立专门管理机构,改革管理体制1986年2月,直属国务院领导的统管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的国家机构——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1998年4月8日,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地质矿产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共同组建的国土资源部正式挂牌成立,设立了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等职能部门,集中了农地转用、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征用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相关职能,耕地保护问题开始得到统一和协调管理,进一步强化了土地管理体制。2004年开始,土地管理部门确立省以下直管体制。编制“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3年2月15日:1986~2000年1999年4月2日:1997~2010年2008年10月6日:2006~2020年修正、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颁发:1986年6月第一次修正:1988年12月29日,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订:1998年8月29日。第二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人大常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颁布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颁布:1991年1月4日修订:1998年12月27日颁布和修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2年2月10日,国务院批转土地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在全国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2】6号)新颁布:1994年8月18日修订:1998年12月27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条例》新颁布:1987年4月1日修订:2007年12月1日开展土地调查,摸清家底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1984年5月~1997年年底。《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70号)。2007年7月1日起至今。2006年12月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四、为什么要保护耕地?(一)理论基础土地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土地是植物赖以生长发育的母体;植物生产是第一性的,动物生产是第二性的;土地用于农业生产时,具有相对永久使用性。保护数量与保护质量(二)现实基础:基本国情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十三亿人口的吃饭是一个大问题。五、现行耕地保护政策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条例》(2007年版)《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2008年: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继续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耕地实行先补后占,不得跨省区市进行占补平衡。(一)基本方针(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二)政策目标1、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2、确保基本农田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三)政策措施1、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2、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1)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发源地:湖北1988年,湖北省荆州市在全国率先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利用一年时间即划定了面积1182万亩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占当地当时耕地面积的85.15%。1989年6月,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农业部在湖北省荆州市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基本农田保护会议,推动全国建立和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2)哪些耕地纳入基本农田?(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3)基本农田的划定数量基本农田的面积应占本区(以省为单位)耕地的80%以上。(4)审批权限占用基本农田必须报国务院审批。由国务院审批的其他土地征用:非基本农田耕地超过35公顷(525亩)其他农业用地超过70公顷(1050亩)。(5)基本农田的用途管制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种树造林或进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3、建立保护补偿机制实行占补平衡耕地的占补平衡,不得跨省区。实行先补后占。推进土地的整理与复垦。4、征收耕地占用税国家批准的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1987年)人均耕地占有量元/平方米元/亩(亩/人)少于1亩2—101334—66671—21.6—81067—53362—31.3—6.5867—4336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2007年)上海:30015元/亩北京:26680元/亩天津:23345元/亩河南、河北、山东、安徽、江西、四川、重庆:15007元/亩征收标准特例:减征、加征和免征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百分之五十。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情况第七条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一)部队军事设施用地;(二)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三)炸药库用地;(四)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5、搞好村镇建设规划搞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引导农户和农村集约用地。6、采取综合措施,保护提高耕地质量(1)保护耕地质量严禁工业废弃物向农田排放。改革传统耕作方法,发展保护性耕作。关于“保护性耕作”国际定义:“用大量秸秆残茬覆盖地表,将耕作减少到只要能保证种子发芽即可,用除草剂来控制杂草。”技术要点:免耕播种施肥深松控制杂草秸秆及地表处理所需农业机械:免耕播种机;秸秆粉碎还田机。我国保护性耕作现状2010年,实施181个部级项目县,带动各地建设141个省级项目县,面积达7600万亩。2011年,农业部计划新增保护性耕作面积1500万亩。(2)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3)实施“沃土工程”,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实施土壤有机质提升项目。(4)加大土壤肥力调查和监测工作力度,建立全国耕地质量动态监测和预警系统。7、建立耕地保护责任制(2004年)调控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权力和责任在中央。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权力和利益在地方。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负主要责任。2005年10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05】52号)
本文标题:我国的耕地保护政策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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