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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及办理程序(一)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1)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场所使用权证明;(4)验资报告;(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6)章程草案。(7)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表2(三)办理时限:1、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自收到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四)年度检查:1、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检。2、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应提交的材料:(1)《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2)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一式三份)(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附:忠县民间组织QQ群:186971117。
本文标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及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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