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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知识产权法商标法知识产权法概论(一)商标的概念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法知识产权法概论商标的概念商标是附在商品上的一种标记,俗称牌子,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上所加的特定标志,以便使自己的商品与他人同类的商品相区别。商标法知识产权法概论(二)商标的功能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商标法知识产权法概论商标的功能①商品识别功能②品质保证功能③广告宣传功能商标法知识产权法概论商标的分类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法知识产权法概论商标分类商品商标依据商标作用服务商标商标法知识产权法概论商标分类集体商标特殊类型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法知识产权法概论集体商标第三条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商标法知识产权法概论集体商标的申请程序普通商标:商标局授权使用人(申请)注册人集体商标:商标局授权集体(申请)注册人集体成员(使用人)(内部关系)商标法知识产权法概论证明商标第三条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商标法知识产权法概论商标的组成要素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法知识产权法概论商标的组成要素可视性标准图案商标符号商标数字商标letters文字商标颜色商标文字图形三维商标组合商标音乐其他音响听觉商标可视性标志味觉商标字母商标商标法知识产权法概论商标的构成要件积极要件消极要件商标构成要件商标法知识产权法概论商标构成的积极要件1与特定的商品服务相联系3具备显著性2具备组成要素臆造商标任意商标暗示商标描述性商标商标固有显著性由强至弱商标的显著性通用标识商标法知识产权法概论商标构成的消极要件1绝对禁止要件2相对禁止要件3不与在先权利相冲突商标法知识产权法概论商标构成的绝对禁止要件第十条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商标法知识产权法概论商标构成的绝对禁止要件第十条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法知识产权法概论商标构成的绝对禁止要件第十条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商标法知识产权法概论商标构成的相对禁止要件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知识产权法概论商标构成的相对禁止要件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商标法知识产权法概论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法知识产权法概论商标与在先权利1在先著作权2在先姓名、肖像权3在先其他权利商标法知识产权法概论商标注册的期限和续展第三十七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八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商标法知识产权法概论商标侵权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商标法知识产权法概论商标的侵权认定相似商品相似商标禁止混淆商标法知识产权法概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商标法知识产权法概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商标法知识产权法概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商标法知识产权法概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标法知识产权法概论商标侵权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法知识产权法概论驰名商标的保护1.驰名商标认定2.驰名商标的保护机制商标法知识产权法概论驰名商标的认定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商标法知识产权法概论驰名商标的保护机制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法知识产权法概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机制非注册商标类内保护复制、摹仿、翻译制止混淆注册商标跨类保护复制、摹仿、翻译防止误导相对保护绝对保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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