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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工作程序ProcedureforOil/GasBurnersTypeTesting(2008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2008年7月31颁布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型式试验的申请……………………………………………………………1第三章型式试验样机交接…………………………………………………………2第四章型式试验……………………………………………………………………3第五章报告证书的发放……………………………………………………………4第六章型式试验合格标志的使用与发放…………………………………………4第七章职责和监督管理……………………………………………………………5第八章附则………………………………………………………………………6附件1:燃烧器型号定义以及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燃烧器主要配件……………7附件2:燃烧器型式试验申请书……………………………………………………8附件3:燃烧器型式试验申请单位提交资料清单…………………………………9附件4:燃烧器型式试验样机交接清单……………………………………………10附件5:燃烧器型式试验样机拒绝接收通知书……………………………………11附件6:燃烧器型式试验合格标志………………………………………………12附件7:燃烧器型式试验合格标志使用和购买申请书…………………………13附件8:燃烧器型式试验合格标志收到确认单…………………………………14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工作程序第1页共14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燃油(气)燃烧器的安全运行,避免和减少燃油燃气设备事故,保障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程序。第二条本程序所称燃油(气)燃烧器(以下简称:燃烧器)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定义的、以油或/和气为燃料的锅炉上使用的燃烧设备第三条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核准,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承担燃烧器的型式试验工作(核准编号:TS7610001-2007)。第四条燃烧器产品必须经中国特检院进行型式试验且取得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并逐台加施型式试验合格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使用。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燃烧器,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必须进行型式试验:(一)新产品设计定型后;(二)制造单位停止制造1年以上(含1年),重新制造的;(三)燃烧器型号以及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燃烧器主要配件中任何一项发生改变的(具体解释见附件1);(四)燃烧器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满四年的;(五)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第六条燃烧器型式试验的技术要求依据《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TSGZB001-2008)、《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TSGZB002-2008)等有关的中国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二章型式试验的申请第七条燃烧器在进行型式试验前,应由燃烧器制造单位、销售商或进口商,向中国特检院提出型式试验申请。第八条型式试验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工作程序第2页共14页(一)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仅在首次申请时提供);(二)《燃烧器型式试验申请书》(见附件2),一式三份;(三)《燃烧器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仅对已取得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燃烧器);(四)《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定》(TSGZB001-2008)中要求的燃烧器随机资料(用中文或英文表示,且应当采用国际单位制),一式两份;(五)附件1所列燃烧器主要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六)其它必要的补充文件资料。当申请单位为销售商、进口商时,除上述要求外,还应当向中国特检院同时提交燃烧器制造单位的测试委托书。第九条申请单位在提交上述资料时,还应填写《燃烧器型式试验申请单位提交资料清单》(见附件3)一式两份,经中国特检院核对无误,双方在《燃烧器型式试验申请单位提交资料清单》上签字并注明日期,中国特检院连同有关资料一并接受,并将《燃烧器型式试验申请书》和《燃烧器型式试验申请单位提交资料清单》各一份返回申请单位。第十条中国特检院接到型式试验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确认能否实施型式试验。能够实施型式试验的,中国特检院根据《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TSGZB002-2008)中有关要求,与申请单位协商确定日程计划、试验项目、试验地点;不能实施型式试验的,必须通知申请单位并书面说明原因。第三章型式试验样机交接第十一条对于在中国特检院燃烧器试验室进行的燃烧器型式试验,燃烧器一般采取送样方式即申请单位应将样品送达中国特检院燃烧器试验室,申请单位与型式试验机构共同完成送样样品的交接手续。第十二条样机交接时,在申请单位有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中国特检院燃烧器试验人员(以下简称:试验人员)应将样机实物与申请单位提交的《燃烧器型式试验申请书》以及有关资料进行对照,核对是否一致,并检查样机是否有破损、开裂、变形等异常情况。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工作程序第3页共14页第十三条若核查无误,则试验人员填写《燃烧器型式试验样机交接清单》(见附件4),双方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各持一份,样机加封后入库。第十四条若实物与申请资料核对不符或样机存在破损、开裂、变形等影响试验结果的异常情况,则试验人员填写《燃烧器型式试验样机拒绝接收通知书》(见附件5),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不符合原因或项目,双方有关在场人员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各持一份,样机退还。第十五条对于在中国特检院燃烧器试验室以外的场地(如:锅炉房等燃烧器使用现场)进行的燃烧器型式试验,必须在试验报告中说明锅炉制造单位、型号和参数。第四章型式试验第十六条燃烧器在进行型式试验期间,申请单位应当委派相关专业人员至试验现场配合试验人员进行安装和调试。对于在燃烧器使用现场进行的燃烧器型式试验,样机由申请单位负责落实安装与调试。第十七条型式试验按照《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TSGZB002-2008)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如因条件限制等因素而采用其它试验方法,必须在试验报告中说明。第十八条试验过程中,试验人员和申请单位配合人员必须遵守试验室或现场安全作业规程。对于不具备试验条件或者继续试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试验人员可以中止试验。第十九条对于在中国特检院燃烧器试验室进行的型式试验,试验过程中,未经试验人员和申请单位配合人员允许,其他单位人员不得进入试验现场。所有试验项目完成后,在申请单位配合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试验样机加封后入库。第二十条现场试验工作全部完成后,中国特检院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试验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完成《燃烧器型式试验报告》。《燃烧器型式试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TSGZB002-2008)中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试验负责人、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及其相应日期和中国特检院燃烧器试验室的检验报告专用章,并须加盖骑缝章。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工作程序第4页共14页第二十一条试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燃烧器产品,中国特检院应在《燃烧器型式试验报告》中说明不合格原因。第二十二条经型式试验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经制造单位整改后,可以由申请单位按照本程序第二章的要求申请复检。第五章报告证书的发放第二十三条在《燃烧器型式试验报告》完成且收到申请单位支付的各项试验费用后,中国特检院向申请单位发送《燃烧器型式试验报告》,并且在申请单位对报告结论无异议后退回试验样机(仅适用于在中国特检院燃烧器试验室进行的型式试验)。对试验结论为合格的燃烧器产品,中国特检院还向申请单位发送《燃烧器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第二十四条《燃烧器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有效期为四年,证书期满前至少六个月由申请单位向中国特检院申请产品检验抽查。产品检验抽查项目应不少于首次型式试验项目的50%,产品检验抽查合格的燃烧器产品将颁发新的《燃烧器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检验抽查不合格的燃烧器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和使用。产品检验抽查程序参见第二章至本章。第六章型式试验合格标志的使用与发放第二十五条对通过型式试验且取得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燃烧器,在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应当逐台加施型式试验合格标志。第二十六条型式试验合格标志的规格、图案和内容见附件6。第二十七条型式试验合格标志应当被加施在燃烧器铭牌或外体的明显位置上。第二十八条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向中国特检院申请使用和购买型式试验合格标志:(一)《燃烧器型式试验合格标志使用和购买申请书》(见附件7),一式两份;(二)《燃烧器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工作程序第5页共14页当申请单位为销售商、进口商时,除上述要求外,还应当向中国特检院同时提交燃烧器制造单位的标志购买委托书。第二十九条中国特检院通过以上资料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制造单位名称和地址、燃烧器型号和所购买的标志数量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在申请单位的《燃烧器型式试验合格标志使用和购买申请书》上签字盖章,其中一份返回申请单位。第三十条合格标志购买款到后,中国特检院采用现场发送或邮寄形式将合格标志并同《燃烧器型式试验合格标志收到确认单》(见附件8)送交申请单位,申请单位收到后填写《燃烧器型式试验合格标志收到确认单》并返回中国特检院。第七章职责和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中国特检院上海燃烧器测试基地(上海焱晶燃烧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具体负责燃烧器型式试验过程中申请的受理、试验、报告与证书的发放、型式试验合格标志的发放以及收费等有关工作。第三十二条中国特检院燃烧器试验人员在试验工作中应履行职责,严守纪律,做好试验的各项记录,确保客观、公正,并及时地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当妥善保管,予以保密。第三十三条中国特检院应当每6个月,把本单位承担的燃烧器型式试验工作情况(含型式试验合格的单位和产品情况、合格标志发放情况)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并网上公示。第三十四条制造单位在燃烧器随机资料中应附有《燃烧器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产品铭牌上应标注与《燃烧器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一致的制造单位名称。第三十五条申请单位不得伪造、变造、盗用、冒用《燃烧器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以及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燃烧器型式试验合格标志。第三十六条申请单位应当建立合格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合格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对超过合格证书有效期的产品,不得使用合格标志。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程序规定的行为,中国特检院将报告国家质检总局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工作程序第6页共14页第三十八条申请单位对试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中国特检院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仍有异议时,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进行评议。第三十九条在型式试验过程中,申请单位发现中国特检院试验人员在型式试验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时,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中国特检院以及上海燃烧器测试基地(上海焱晶燃烧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地址与联系方式为:单位名称: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上海燃烧器测试基地(上海焱晶燃烧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西苑2号楼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昌工业园区8号邮编:100013201708电话:010-59068132021-59797363传真:010-59068152021-59797363联系人:窦文宇黎亚洲13671940777、付军第四十一条本程序由中国特检院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程序自2008年7月31日起实施。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工作程序第7页共14页附件1:燃烧器型号定义以及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燃烧器主要配件燃烧器型号是指燃烧器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不同类型(含燃料范围、燃烧方式、调节方式、控制方式等)、结构尺寸和性能参数的燃烧器进行的编号。在《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以及《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中,凡是以下任何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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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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