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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部補助私立大學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創新工作專業人力實施計畫」補充說明Q&A台訓(一)字第0960086322號函發問題一、可以由學校完全自主依需要進用人員嗎?還是必須依本實施計畫之規定進用人員?答:學校若完全自付人員經費,則可依權責自主決定進用所需人員;但若欲向教育部申請遞補人力之經費,則須依本實施計畫之規定辦理。問題二、該計畫實施對象明立為「私立大學校院」,並未將專科學校納入實施範圍,且在表三中亦未列出所有專科學校教官員額數,是否該實施計畫刻意排除專科學校,抑或另有考量?答:本計畫實施對象限為私立大學校院,不包括專科學校,係因目前本部教官遇缺遞補學務與輔導人力之政策,僅施行於大學層級,未施行於高中職與五專部分。問題三、學校規劃進用遞補人員事宜,若未考慮周詳,致以後年度所需自籌經費超過學校預期等相關情形,本部是否因之配合增加補助?答:所進用人員屬學校自聘人員,學校依據本實施計畫提報申請補助時,應先行評估學校今後每年用人經費需求與自籌經費之負擔。本部將依本計畫規定核予補助額度,不因學校未考慮周詳之情形而另予增加經費補助。問題四、遞補人力之工作內容為何?其中校安人員任務又為何?答:遞補人力之業務內容應符合表一或表二所列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內容。校安人員任務為:須維持24小時待命,其任務以校園內外(含教職員生)緊急事件處理、通報及校2園內人員安全防護相關業務為主。學校賦予之其他工作項目以不影響前項工作為原則。問題五、學校遞補人力之進用方式可以正式職員進用嗎?答:否!請勿以正式職員進用遞補人力,避免教育部對學校之人員經費進行重複補助。問題六、本案核定各校教官的基本人力從95年9月2日,請問這個時間點思考的依據?答:本部係依據相關因素(預算、教官人力、每學期教官員額調查皆以9月2日為基準…等)綜合考量,訂定95年9月2日教官員額為大學教官遇缺遞補學務與輔導人力政策之教官員額統一計算基準。問題七、本實施計畫規定三(五)B之「現員數」,是否含借調人員?答:不含借調人員。問題八、本計畫規定三(五)之C之「一百萬元」,係指欲遞補人員每人每年薪津須為一百萬元嗎?答:否!該「一百萬元」係為本部估算一名教官一年薪津之費用,僅為計算公式「C」所用之「常數」。問題九、依本計畫規定三(五)所計算之「C」,是否為本部「一定會」補助之額度?答:否!該額度僅為本部可補助經費之上限;本部將依學校所報之申請計畫內容進行審核,以決定實際補助額度。問題十、若學校經計算,當年度教育部可補助之經費「C」為「零」時,或雖有可補助之經3費,但不欲提出申請者,是否須提報計畫?答:可不提報計畫。但請學校仍參照本實施計畫附件「表一」之學生事務與輔導之創新工作架構,檢視、強化與推動學務與輔導工作。問題十一、若學校經計算當年度可以申請經費,則何時可進用遞補人員?人員經費又自何時開始編列?答:本計畫實施後(96年4月3日起)即可規劃進用遞補人力。其經費應依遞補人員實際(或預計)進用之期間計算編列,可於教官實際離退之前。問題十二、學校於規劃遞補人員時,校安人數若未達規定三(七)所訂校安人數基準時,可否遞補其他學務與輔導人員?答:否!學校若依據本實施計畫申請補助,則須依規定三(七)之校安人員員額最低基準,先行檢視;若未達此基準,則須先行遞補足額之校安人力,之後,若經費有餘,才可規劃遞補其他學務與輔導人員。而若校安人力已達基準人數,則可只申請經費遞補其他學務與輔導人力。問題十三、遞補人數須與教官離退人數相等嗎?答:否!離退教官人數,僅與規定三(五)3.之「補助額度計算」有關,遞補人數不需與離退教官人數相等。遞補人數請依以下相關因素加以考量與規劃:1.本部可補助之經費上限,即依規定三(五)公式計算所得之「C」。2.學校自籌經費額度43.規定三(七)2之校安人力基準4.每名遞補人員薪津水準5.進用期間6.相關人事規定問題十四、本計畫規定三(七)2之「六十萬元」,係指校安人員每人每年薪津「須」為六十萬元嗎?答:否!該「六十萬元」係為「本部每年可補助於每位校安人員之經費額度上限」。超過本部可補助之經費額度部分,與非本部可補助之項目,均由學校自行負擔。問題十五、有關「薪資」與「年終獎金」之定義為何?。答:依規定三(六)1.「本計畫補助項目以遞補人力(除校安中心人力外)之薪資及年終獎金為限。薪資、年終獎金之不足部分或其他各類費用(如勞工退休金、離退儲金、勞保費、健保費、值勤費、加班費、國內旅費、短程車資、運費、授課鐘點費、獎金、津貼、加給等),由學校自付。但校安中心人力之補助項目依第七款規定辦理。)」「薪資」與「年終獎金」之定義如下:薪資:本部可補助之內涵為:本薪或本俸或底薪等類似意義之部分,不含任何其他各類費用。非屬上述內涵之其他各類費用,均由學校自付。年終獎金:本部可補助之內涵為:上述定義之本部可補助之薪資部分為基準而計算得之年終獎金。5其他項目所產生之年終獎金部分,由學校自付。問題十六、學校可否依國科會等相關敘薪基準,編列本計畫遞補人員之經費?答:(一)學校可依原已訂所屬人員類別(如約聘/僱或契僱等人員)之敘薪標準來訂定薪資;亦可選用行政院下所屬機構已訂之敘薪標準來訂定薪資,說明如下:1.具證照之專業人員(如心理師、社工師)可參考比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2.不具上述專業證照之遞補人員可參考比照「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標準。(二)遞補人員之薪資標準在進用時與日後均須以同種薪資標準敘薪。(三)若原本無相關所屬人員類別之人事敘薪規定,則宜訂定學校相關人員之人事敘薪規定與標準,並完成制訂該等規定之應有程序,或依(一)1.與2.所示辦理。問題十七、學校所遞補之校安人員,可否超過規定三(七)之本部所訂基準人數?答:本部所訂校安人員補助員額基準,係為本部可補助經費之上限。學校若認有需要安置更多校安人員,以自籌經費辦理,本部樂觀其成;惟本部不另予補助。問題十八、計算應遞補之校安人數時,其現有學生數及教官數如何取得?答:一、學生數=全校具有學籍之學生總數-學校五專前三年學生數二、教官數=學校現有教官總數-學校五專前三年應設教官數問題十九、請問校安中心人員身分是否須具有教官或軍人身分?答:所進用之校安人員,其原身分不須為教官或軍人;其進用後之身分亦非教官或軍人。6問題二十、各校是否可由教育部校安中心人員資料庫中自行聘用人員?或仍須由軍訓處介聘?答:有關各校校安人員,本部不負責介聘。各校由本部即將建立之校安人員資料庫中,自行選聘校安人員。又,各校若在本部培訓人力完成前,已先進用未受培訓者,可「先用後訓」。問題二十一、各校現有教官之續聘,各校是否有自主決定之權利?答:各校現職教官如尚未退伍,其任職、遷調等相關權益,悉依軍訓教官資格遴選介派遷調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若現有教官退伍後,各校希進(聘)用該等人員為本實施計畫之遞補人力,係學校權責,本部僅依本實施計畫與相關規定對學校所提申請計畫進行審核。問題二十二、學校若自聘校安中心人員兼任軍訓室主任或生輔組之主管津貼是否仍由教育部軍訓處核發?亦或由各校自行編列核發?答:各校自行進用之遞補人員,無論擔任何種主管,其主管津貼均不屬本部可補助項目,若學校認為需給予該津貼,則屬學校應自籌之部分。問題二十三、申請計畫是否須附進用人員之基本資料?答:是!須附進用人員之基本資料,包含:姓名、學歷、進用時間、學校對其相關證照之審查證明。又,提報申請計畫時,若學校因補人時間尚久,未能於申請時提供人員之基本資料,則本部可先行審核所送計畫,但學校應於確認進用人員後,即行補送其基本資料到部。問題二十四、依本計畫申請之補助款,是否應開立專戶?7答:是!8問題二十五、「遞補學生事務與輔導人力經費申請表(表四)」填表注意事項為何?答:填表注意事項如下表,請依其檢視填報內容:一、基本資料學校原有學務輔導人力總人數1.請於「備註或計算說明」列出「95學年度大專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主管人員名錄」中之「各單位」與「各單位之人數」。2.若上開名錄所列單位,其目前辦理業務與學務輔導無涉,請於「備註或計算說明」中敘明理由,該單位可不列入。3.請勿計入「非學校經費所請之專職人員」(如:國科會、教育部或其他機關之專案補助之人員),但軍訓教官要計入於原有學務輔導總人數內。當年度教官現員數B1.請於「備註或計算說明」敘明95年9月2日以後至96年度底之教官員額離退情形與時間點(年、月、日)。2.請於「備註或計算說明」列出詳細算式。教育部補助學校遞補人力之經費額度上限C1.請於「備註或計算說明」列出詳細算式。2.「請填列」欄之結果請以萬元為單位,千元以下無條件捨去。二、進用遞補學生事務與輔導人員及經費表1.勿以正式職員進用遞補人力,避免本部對學校之人員經費進行重複補助。2.請加強敘述各遞補人員之學務與輔導創新工作之職掌。3.請於校安人員之「備註或計算說明」,提供「全校現有具學籍之學生數(不含五專前三年學生數)」,俾供計算校安人員基準。4.請於「備註或計算說明」請註明各遞補人員之當年度進用時間。95.各項計算經費請依當年度實際(或預估)進用期間計算。6.各項經費請「分項」列出詳細計算式與計算結果。7.勞保費(含職災保險)、健保費,請勿漏列。8.若擬不編列本部可補助之項目,(如:校安人員之勞工退休金、值勤費、加班費、國內旅費、短程車資、運費)請以編列0元方式填寫(如:加班費:0元),以表學校係不需申請,而非漏列。9.請依規定三(六)、(七),確認本部可補助之經費項目及學校配合款項目,以利計算正確。10.請依以下薪資與年終獎金之定義編列經費。(依規定三(六)1.本計畫補助項目以遞補人力(除校安中心人力外)之薪資及年終獎金為限。薪資、年終獎金之不足部分或其他各類費用(如勞工退休金、離退儲金、勞保費、健保費、值勤費、加班費、國內旅費、短程車資、運費、授課鐘點費、獎金、津貼、加給等),由學校自付。但校安中心人力之補助項目依第七款規定辦理。)薪資:本部可補助之內涵為:本薪或本俸或底薪等類似意義之部分,不含任何上述其他各類費用。非屬上述內涵之其他各類費用,均由學校自付。年終獎金:本部可補助之內涵為:上述定義之本部可補助之薪資部分為基準而計算得之年終獎金。年終獎金內其他項目所產生之年終獎金部分,由學校自付。11.請提供經費編列計算之基準資料,如:保險費:如:勞保費、健保費率等相關基準資料。勞工退休金、離職儲金…等相關基準資料。遞補人員之所屬學校人員類別之敘薪規定或標準等資料(如:若以約聘人員進用,則提供學校已訂之約聘人員之敘薪標準…等)。註1.學校可依原已訂所屬人員類別(如約聘/僱或契僱等人員)之敘薪標準來訂定薪資;亦可選用行政院下所屬機構已訂之敘薪標準來訂定薪資,說明如下:(1)具證照之專業人員(如心理師、社工師)可參考比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2)不具上述專業證照之遞補人員可參考比照「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10參考表」標準。註2.同種遞補人員薪資標準日後須以同種薪資標準敘薪。註3.若原本無所屬人員類別之人事敘薪規定,則宜訂定學校相關人員之人事敘薪規定與標準,並完成制訂該等規定之應有程序,或依註1之(1)、(2)所示辦理。三、請參考「表一」擬訂學生事務與輔導創新工作計畫1.請填列學校「整體、全面」之學務與輔導創新工作計畫。(★請參考「表一」)(非僅欲遞補人力之工作內容)2.請依據所提「策略」,發展「具體作法」。「具體作法」係指「如何落實所提策略之具體措施」。其他部分請完成表末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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