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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的转移一、定义债的转移,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的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的转移是债的主体的变更。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转让有三种形式:合同权利的转让(债权让与)、合同义务的转移(债务承担)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二、债权让与(一)定义债权让与,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二)债权转让的条件1、须存在有效债权2、合同权利的转让只能就法律允许转让的债权进行转让。一般债权的转让法律赋予了债权人充分的处分权和自由,但是,对下列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禁止转让:一是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二是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三是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3、债权人与受让人就合同权利的转让达成协议。4、债权人作出的合同权利转让的通知到达债务人。其中有两点要求,一是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不通知则转让行为无效;二是转让合同权利的通知必须到达债务人,通知不到达则与不通知无异,对债务人不能发生效力。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合同权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三)债权转让的效力1、债权的转让以对债务人通知为生效要件;一经通知,则债权人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2、债权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使受让人取得了原债权人的全部或部分地位,全部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新的债权人;部分转让债权的,受让人与原债权人成为共同债权人。无论何种程度的权利转让,债务人都应对变更后的债权人承担原债中规定的义务。3、债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其从权利。债权的从权利,一般包括担保债权及利息债权、违约金请求权、赔偿金请求权等。鉴于从权利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基础和前提,以及从权利以主权利的变更、消灭而变更、消灭的从属性质,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受让人应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4、债务人接到债权和转让的通知后,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5、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三、债务承担(一)定义债务承担,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或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人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债务承担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前者为债务的全部转移,后者应为债务的部分转移情形。(二)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条件:1、须存在有效债务。2、被转移的合同义务必须是依照合同的性质及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可以转移的合法有效的债务,否则不得转移。3、债权人与承担人、债务人与承担人或者债权人和债务人与承担人达成债务承担协议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在债务人与承担人之间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时,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移合同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果:1、承担人成为债务人;2、承担人取得原债务人的抗辩权;3、从债务随主债务一并转移。(三)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为附加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承担人)加入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的现象。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的生效的条件:1、须存在有效债务;2、债务具有可转移性;3、债权人与承担人、债务人与承担人或者债权人和债务人与承担人达成债务承担协议订立债务承担合同;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移合同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效果:由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原来的债务人一方承担债务变为债务人与承担人两方承担,对此应区分各种情况分配债务人与承担人之间的债务清偿责任。在债权人、债务人、承担人三方约定并存债务承担的情况下,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应由债务人与承担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债权人与承担人约定并存债务承担的情况下,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承担人应承担按份责任。在债务人与承担人约定并存债务承担的情况下,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承担人应承担按份责任。关于承担人的抗辩权,在债权人同意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情况下,承担人应享有抗辩权;若债权人不知情,则承担人对债权人不享有抗辩权。关于承担人的追偿权,要看承担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有无约定,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承担人在承担履行责任后,应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四、债的概括承受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请熟记《合同法》第88条、第90条的规定。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89条规定:“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本文标题:关于债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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