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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概念:指把已制定的和需要制定的建设工程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2)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宪法既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2.法的形式:条文宪法全国人大《宪法》法律(法)司法解释或国际条约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两高或国际组织《建筑法》《城乡规划法》《民法总则》主席令公布行政法规(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条例)省、设区市人大及常委会、《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公布民族自治地方人大《**自治州建筑条例》人大常委会公布部门规章(规定、办法、细则)国务院各部委《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部门首长签署命令公布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办法)省、设区市政府《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长或市长令注意:设区的市仅可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制定法规,且需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3.法的效力等级:(1)法的纵向效力等级:①宪法至上;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需要有机关裁决)地方政府规章。(3)法的横向效力:同一机关制定新的与旧的冲突按新的特别的与一般的冲突按特别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冲突不按新的也不按特别的,谁制定谁裁决不同机关制定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裁决国务院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A部门规章与B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裁决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总结:系统内冲突自己决定,系统外冲突回避。二.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法人成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为住所。(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2.法人的分类:(1)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2)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3)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两基一农)3.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1)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通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2)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有时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其他组织。4.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关系:(1)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完成某项工程建设任务而设立的组织。(2)项目经理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施工企业非常设性下属机构。(3)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项目上的管理者。(4)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三.建设工程代理制度1.代理制度2.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包括:招标代理、采购代理、诉讼代理等。又称为: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2)法定代理: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建设工程代理行为设立:(1)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不得代理(禁止转包且主体工程必须自行完成)。(2)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认定。(3)建设工程一般民事委托代理,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4.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或代理人辞去;(3)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5.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1)授权不明确(双方都有错):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无权代理,包括: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代理。只有经被代理人追认才是视为代理有效。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视为同意。代理人被代理人相对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被代理人对代理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3)代理人不履行责任: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与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两者负连带责任;(4)代理事项违法:双方承担连带责任;(5)转托他人代理:需事前或事后取得被代理人同意,否则由代理人负民事责任。6.表见代理:(1)无权代理;(2)行为人持有本人的委任状,已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显示有本人代理权的通知函告等证明文件;(3)本人有过失;(4)相对人为善意。法律效果:对本人有效,本人承担责任后,可追偿。四.建设工程无权制度1.物权种类:(1)所有权:对自己的物的权利。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处分权为核心)。(2)用益物权:对他人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3)担保物权:对他人的物的优先受偿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建设单位在对建设工程拥有所有权,对土地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与土地相关的物权:土地所有权国有(城市市区土地)、集体所有(一般农村或城郊土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建设用地使用权含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只存在于国有土地上设立可在土地的地表、地上、地下,且自登记时设立取得方式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流转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但应订立书面合同,不得超出剩余期限,且土地上附着物一并处分续期住宅用地、期满自动续期;非住宅用地,以法律规定办理3.地役权:指为了使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应采用书面合同订立,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变动:地役权与不动产要同时转移一人。4.物权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自登记生效,不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例外1: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自地役权合同设立时生效,可以不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外2:依法属于国家所有自然资源可以不作所有权登记动产物权交付主义自交付时生效例外: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企业动产自交付时生效,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5.物权效力和合同效力无关。一般情况下:(1)不动产物权,自登记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产生物权效力)(2)不动产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五.建设工程债权制度1.债的发生根据:(1)合同: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2)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和人身权:①悬挂物、搁置物脱落,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责任。(除非证明自己没有过错);②建筑物倒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③抛掷物品或坠落物品,难以确定侵害人,由可能加害的使用人赔偿。(3)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多了少了错了)(4)无因管理:无法律或受托义务而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没义务做,花费要出)2.建设工程常见的债:(1)施工合同债;(2)买卖合同债:设备、材料采购合同。(3)侵权之债:噪声、废水污染。六.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1.知识产权(1)概念: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2)客体: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3)特征: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性。、专有性、地域性、其期限性。2.知识产权的类型比较:保护对象保护期限起点展期著作权文字、建筑、作品、软件自然人死后50年;单位首次发表后50年作品完成日不予展期专利权发明创造发明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0年申请日不予展期商标权服务、商品商标10年核准注册日可以展期(12+6月)3.著作权中的三类作品:种类形式著作权归属单位作品单位意志创作作品,如招标、投标文件。单位职务作品(内部)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如设计师与设计图纸一般由作者享有(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特殊(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归单位。委托作品(外部)接受单位委托创作作品,如勘察设计文件按合同约定;合同无约定时推定为受托人注意:先处理外部关系,在处理内部关系。七.建设工程担保制度1.三保:(债权)(1)人保:保证合同;(2)物保: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留置(3)钱保:定金合同注意: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2.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1)保证合同:书面形式(保证人与债权人)(2)保证方式:①一般保证:先找债务人,再找保证人;②连带保证:可找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约定不明,连带保证。3.保证人的资格:法人、其他组织、公民。不可作为保证人的:(1)国家机关;(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有书面授权可以)4.保证责任:(1)担保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约定不明时,全部范围担保。(2)保证期间: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各月内或按约定。(3)保证期间还合同变更:债务人变更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变更,保证继续有效;变更主合同,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5.建设工程中常用的担保种类:(1)施工投标保证金:现金、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保函属于保证;支票、汇票属于质押)。(2)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银行或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或保证书。(3)工程款支付担保:银行保函。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4)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供偿还发包人预付款的担保。6.抵押: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抵押财产的范围:(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注意:1、2、3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不动产)的,登记为生效设立,其余(动产)为合同生效设立,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7.不可抵押的财产的范围:(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扣押、查封、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8.抵押权的效力:(1)抵押权的担保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抵押人转让已登记抵押财产的,必须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3)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4)抵押权与担保债权同时存在,不得单独转让。9.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人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实现顺序为:(1)已登记的,按登记先后顺序;顺序相同,按比例清偿;(2)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先后顺序;顺序相同,按比例清偿。*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清偿。10.质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债权人占有,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的担保法律行为。(1)质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2)质押对象:动产质押(动产)、权利质押(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股份、股票、知识产权)注意:无房产证。11.留置权(法定担保物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动产,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所得优先受偿。适用于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维修等。注意: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标的物。12.定金:(1)定金合同:实践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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