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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21页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0范围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对从事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设备和场所等安装检修时动火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3022—2008)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镍铁厂的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及《动火票》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镍铁厂各部门、车间的动火作业。2.0职责2.1镍铁厂安环部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及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2镍铁厂各部门、车间是本制度的协助部门,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动火作业安全负责。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动火作业过程负责。3.0术语和定义3.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3.2易燃易爆场所:指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包括:煤气车间、液化气站、加油站、氧气站、氧气和乙炔库等。4.0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4.1特级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4.2一级动火作业:在设备停机状态下,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易燃管道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4.3二级动火作业: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4.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第2页,共21页5.0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5.1.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以下简称《动火票》),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和《高处作业票》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5.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5.1.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5.1.4凡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5.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5.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15%。5.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1.8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5.1.9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5.1.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票安全可靠。5.1.11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5.1.12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第3页,共21页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5.1.13在易燃易爆管道和容器上动火,必须根据物体和气体各自的性质,先置换、清扫,达不到燃烧和爆炸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动火作业。5.2一级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一级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5.2.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5.2.2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须有专职安全员现场监护。5.2.3动火作业前,动火部门、车间应通知镍铁厂安环部和镍铁厂高层管理人员,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5.2.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5.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6.0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6.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6.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6.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应重新取样分析。一级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6.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6.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7.0职责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动火的作业人员,不得进行动火作业。7.1动火作业负责人7.1.1负责到镍铁厂安环部办理《动火票》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第4页,共21页7.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负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7.1.3应在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7.2动火人7.2.1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7.2.2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7.2.3应随身携带《动火票》。7.3监护人7.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7.3.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7.3.3在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7.3.4应在动火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7.4动火区域单位负责人7.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负责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7.4.2检查、确认《动火票》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票》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7.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7.5动火分析人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票》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7.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7.6.1审查《动火票》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7.6.2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8.0《动火票》的管理第5页,共21页8.1办票人须按《动火票》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8.2办理好《动火票》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8.3《动火票》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8.4《动火票》一式两联,一联由安环部留存,一联由动火现场作业人员持有备查。8.5特殊动火作业有镍铁厂安环部门负责人和镍铁厂主管副总批准,报集团安环部门负责人和集团主管副总审批、同意后方可作业。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票》由镍铁厂安环部负责人审批,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票》有镍铁厂安环员签发,安环部负责人审批。8.6《作业票》的有限期限8.6.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票》有效期限不超过8小时。8.6.2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票》有效期限不超过24小时。8.6.3动火作业超过有限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票》。第6页,共21页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0目的为了预防高处作业出现安全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3025—2008)》特制定本制度。2.0使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镍铁厂范围内所有单位的高处作业分级、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票》的管理。3.0术语和定义3.1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3.2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3.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3.4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者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3.5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表1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表1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电压等级(KV)10以下20~354460~100154220距离(m)1.722.22.5344.0职责4.1镍铁厂安环部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查。4.2镍铁厂其他部门车间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5.0高处作业分级5.1高处作业分级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3608的规定。5.1.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5.1.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5.1.3作业高度在1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5.1.4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第7页,共21页6.0《高处安全作业票》的管理6.1有施工现场作业负责人办理,并设有现场监护人员经镍铁厂安环部确认签发,使用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镍铁厂安环部负责人确认审批后才算完整,作业票一式两份,一份交安环部存档,一份由作业人员随身携带,高处作业完成后当日内上交安环部,不按时上交或丢失一份《作业票》对作业部门分管领导罚款50元/次。6.2办理一级《高处安全作业票》由镍铁厂安环部审批,同意后方可作业。6.3办理二级《高处安全作业票》由镍铁厂安环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作业。6.4办理三级或特级《高处安全作业票》由镍铁厂安环部门负责人和镍铁厂主管副总批准,报集团安环部门负责人和集团主管副总审批、同意后方可作业。6.5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部门、车间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票》。6.6《高处安全作业票》一般有效期限为当日有效,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对于作业期较长一级、二级《高处安全作业票》,在人员、设施、设备、工器具和工作现场环境无变动时,《高处安全作业票》有效期限可为7日,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7.0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7.1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7.1.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7.1.2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制度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7.1.3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票上岗,并定期进行体检,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7.1.4从事高处作业的部门、车间应办理《作业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7.1.5作业场所有可能坠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7.1.6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器设施和各种会用到的设备,应在工作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已备投入使用。7.1.7高处作业前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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