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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2008]110号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委、规划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要高度重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工作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龙头,而方案水平是工程设计的灵魂。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7]1号)明确要求,“规范建筑设计方案评选,增强评审与决策透明度”,“细化方案评审办法”,“明确方案设计的评选重点”,“建立公开透明的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出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工作,保证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水平,实现建筑工程科学决策、科学实施,提高建筑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二、要认真做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宣贯和培训《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八部委第2号令)、《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针对当前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评标标准不够科学合理、评标过程不够规范透明、低价竞争扰乱市场、骗取设计方案侵犯知识产权等突出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较好地体现了合法性、适宜性和规范性。特别是规范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的管理流程,提高了可操作性。各地要认真组织设计管理、招标代理机构、设计企业和交易中心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准确理解和掌握其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为全面贯彻实施奠定基础。三、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综合管理工程建设的行政职能,勘察设计管理、规划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施工图审查等方面要密切配合,严格执法,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和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工作。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2号令)的规定,及时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公告备案和招标结果备案手续,并如实填报《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备案登记表》(附后)。凡未按规定进行设计招标并进行备案的,有关部门应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在向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建设方案以及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同时提交经备案后的《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备案登记表》。四、要增强服务观念提高服务水平,为《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具有技术性、政策性强的特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作为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机关,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能,健全完善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服务体系。特别要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5号令)和《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2号令)的规定,加快全省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评标专家库建设,做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文件的备案审核,及时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为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营造公正、公平、公开、高效的外部环境。附件:1、《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备案登记表》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3、国家和省关于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节选)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备案登记表项目名称:招标人:备案编号:安徽省建设厅制招标公告备案登记表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联系人性质电话/传真项目地址项目批准文号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总投资额(万元)资金来源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招标公告发布方式招标范围投标人资质等级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招标代理机构意见(公章)负责人:年月日招标人意见(公章)负责人:年月日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备案章)负责人:年月日招标结果备案登记表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电话/传真中标人或候选人联系人电话/传真联系人电话/传真评标时间评标地点评委组成姓名职务/职称专业工作单位电话参加投标人评标排序投标单位资质等级联系人/电话招标代理机构意见(公章)负责人:年月日招标人意见(公章)负责人:年月日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备案章)负责人:年月日填报须知1、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应认真、如实填报本表;2、办理招标备案登记时,需交验有关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和资金等证明材料以及报建批准文件,并交复印件备案;3、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项目,应提供代理招标协议和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4、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交验有关部门同意自行招标的核准文件(原件),并交复印件备案;5、办理招标公告备案时,须同时提供公告文本等资料。“招标公告备案登记表”经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后,招标人才能进入招投标工作的下一步程序;6、办理招标结果备案时,须同时提供评委意见及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8、本表一式五份,招标人一份,招标管理机构一份,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一份、施工图审查机构一份;9、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在向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建设方案以及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同时提交经备案后的本表。建市[2008]63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一。第六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积极鼓励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技术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第七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满足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第二章招标第九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及第十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建筑工程项目总投资额比例过大的;(三)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影响建筑工程项目实施时机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设计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投标。第十一条根据设计条件及设计深度,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类型分为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两种类型。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中明示采用何种招标类型。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二)设计所需要资金已经落实;(三)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条件详见本办法附件二。第十三条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全国性媒介发布。第十四条招标人填写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招标方式、招标类型、招标内容及范围、投标人承担设计任务范围、对投标人资质、经验及业绩的要求、投标人报名要求、招标文件工本费收费标准、投标报名时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等。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样本详见本办法附件三。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六条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或投标人报名数量较多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可以实行资格预审。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不得通过资格预审排斥潜在投标人。对于投标人数量过多,招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情形,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进行资格预审所需达到的投标人报名数量。招标人未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或实际投标人报名数量未达到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不得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必须由专业人员评审。资格预审不采用打分的方式评审,只有“通过”和“未通过”之分。如果通过资格预审投标人的数量不足三家,招标人应修订并公布新的资格预审条件,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至三家或三家以上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为止。特殊情况下,招标人不能重新制定新的资格预审条件的,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样本详见本办法附件四。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一)投标须知(二)投标技术文件要求(三)投标商务文件要求(四)评标、定标标准及方法说明(五)设计合同授予及投标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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