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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第一类防雷建筑物:1、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2、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3、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第二类防雷建筑物:1、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2、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3、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没备的建筑物。4、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5、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6、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7、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8、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9、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注:预计雷击次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一计算。第三类防雷建筑物:1、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3、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4、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5、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6、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Nm3Sm3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1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环境11区: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21区: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的环境22区: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23区:具有固定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本文标题:防雷建筑物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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