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信息化管理 > 专题四 风险预防原则
专题四风险预防《里约宣言》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定义是,“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也就是说:科学证据不能凌驾与风险预防原则之上。(里约宣言是软法,而sps则具有强制性。)1、WTO中相关规范中有关风险预防原则的文献综述在贸易与环境的关系中,有学者认为“只要有环境保护性规则的存在就会影响贸易,其要么通过制定进口产品必须符合的标准来直接影响贸易,要么通过间接方式来影响贸易”。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法中的核心是指:社会应当认真地提前规划,阻止潜在的有害行为,以达到避免破坏环境的目的。而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贸易中的体现是:各进口国出于对人身安全、生态保护的考虑,势必将会出台一系列的环境技术标准、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标准和操作程序。那么,风险预防原则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风险预防原则是解决合法的安全关心,还是用以掩盖贸易保护主义,即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贸易的运用中存在这样的问题:以环境保护为借口,夸张了风险预防原则所要预防的关于环境的不利后果,以此提高国际贸易中市场准入的审查标准或者人为设置繁琐的程序迟延审查,造成客观的贸易阻碍。因此,国际贸易中的风险预防问题不单纯是一个多边贸易体制中的安全保障问题,它是一个集中反映国际贸易自由化和环境保护安全性的不协调情形的问题。风险预防原则所适用的领域、所保护的对象正是贸易壁垒所夸大的内容,以阻碍风险预防原则的顺利适用,为国际贸易自由化制造障碍。所以,要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就是如何采取适当的预防水平和预防措施。理论上国际贸易与风险预防原则的冲突,在实践中集中体现在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以预防措施为借口的绿色贸易壁垒的矛盾中。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主导下,美国诉欧盟牛肉荷尔蒙案和美国诉欧盟生物技术产品案就是体现这一潜在矛盾的两个典型案例。通过对这两个案例,我们可以清楚看到WTO对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贸易中适用问题的态度。美国诉欧盟牛肉荷尔蒙案:欧洲的消费者关心饲养活牛滥用催长激素是否对人体健康带来损害,欧盟颁布禁令禁止数种天然激素和人工合成激素的使用。同时还禁止牛肉或牛肉制品的进口,除非出口商能够证明这些牛肉没有受过禁用激素的使用。欧盟方面称这项禁令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体健康,防止食用含有兽药残留物给人类健康和生命带来潜在的风险,因而禁止从美国进口此类经过荷尔蒙处理过的肉制品。同时,欧盟制定了肉以及肉制品中荷尔蒙残留量为零的标准,认为这是对人体健康是必要的,因而检测出存在荷尔蒙含量的肉制品被禁止进入欧洲市场。而美国、加拿大分别要求WTO成立专家组审理欧盟的该项禁令,美欧荷尔蒙案和生物技术案中,争端双方对风险预防的定性截然不同。美国贯彻科学原则,不承认风险预防是一项法律原则,只承认在缺乏科学证据时,风险预防作为一种临时性措施能够适当满足国内法保护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而向来对新兴产品技术持保守态度的欧盟则严格遵循风险预防原则,在生物技术产品的市场准入方面,采取严格的限制措施。WTO争端解决专家组,没有率先确认风险预防的性质,专家组认为这是一项在国际法上没有统一定义的一个概念,SPS协定只提及了临时性的预防措施,没有明确提出风险预防原则的定义。所以,将临时性的预防措施与具有很强稳定性的预防原则相提并论是不合适的。通过WTO判例体现出的专家组对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贸易适用上具体立场是弱化了风险预防原则作为针对不确定性科学论证的后果的预防作用。传统的风险预防原则对科学证据的要求是宽松的、对新兴事物与危害后果的因果关联不是严谨的.也就是说,对于无法确定危害后果的新兴事物,若存在危害性或者非危害性两种可能,而由于人类认识的局限性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就可以适用风险预防原则。但是,WTO专家组队数个判例的意见反映出,他们对传统上所谓科学不确定性危害后果作为风险预防原则适用的条件这一观念的否定。无论是前述的荷尔蒙牛肉案还是生物技术产品案,专家组都否定了欧盟的“预防原则”的贯彻,否定欧盟在没有充分科学证据的前提下对新型贸易产品采取严格的预防管制措施。发生这种情况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WTO具有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根本宗旨。专家组对风险评价采取的是相当狭义的、高度特定化、具体量化的解释。应促进贸易自由化、打破贸易壁垒的要求,WTO对风险评价的态度将继续以科学的姿态保持。国内法和WTO对风险预防适用态度的矛盾仍将存在。对于风险评价这一在环境保护领域对于保护健康、环境具有预防性作用的方法,在WTO体系中的解释几乎使其失去了为克服科学不确定性而所起到的预防作用,因此如何在WTO体系中按照对人类健康的保护成为压倒一切的决定因素的宗旨,完善风险评价的规定、解释是关系到人类健康、环境的保护这一严肃问题采取重视还是搁置态度的问题。风险预防的定性上,有的认为是方法、有的认为是正在形成的法律原则。通说关于风险预防的性质的观点有:一种认为它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的一项原则,另一种认为其不是法律原则,第三种认为,它是正在形成中的国际习惯法原则。而WTO小组对风险预防原则的弱化说明应当加强风险预防原则的法律地位,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使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更好的保护人类身体健康。课堂些许笔记:1.风险评估原则与风险预防原则的区别是什么?风险评估以科学证据的充分性为依据;风险预防原则不以科学证据的充分性为依据,两个内涵是不同的。风险预防原则是存在瑕疵的,风险预防原则不以科学证据的充分性为依据,以此牛肉案中,欧盟没有充分的科学证据,因此他在案件中援引风险预防原则,而没有援引风险评估。2.科学证据的充分性怎么评判?法律地位如何?在科学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要在合理期间内采取临时措施,然后还要继续进行评估,但是具体期限与方法并没有规定。3.采取风险评估在sps中的目的或初衷是什么?GATT以降低关税为主要目的的,而Sps是为了减少贸易的壁垒。4.风险评估的适用规则,采取什么方式进行风险评估才能达到好的效果?巴西翻新轮胎案——效果检验方法(相称性)。所用的时间过长,因为如果时间不够长,那么效果就不明显,并不在现实生活中应用,例如带有氟利昂的冰箱并用,短期内是看不到效果的。5.科学证据不充分时,怎样充分发展评估?除了科学证据之外的其他观点是否可以来作为补充,完善风险评估?
本文标题:专题四 风险预防原则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39455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