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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WORD6页)【经典推荐】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提高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各区域分(子)公司,各全资企业、内部核算单位及控股公司(以下统称“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二章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是指由集团公司任命,全面负责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对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第四条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负责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集团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二)参与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三)参与集团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四)负责集团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集团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五)对所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指导有关单位予以整改;(六)指导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所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七)其他应当由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第三章法律事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五条法律事务机构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设立的专门负责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包括独立设置的法律事务机构和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或挂靠设置的法律事务机构。第六条法律工作人员是指本单位聘任专门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本单位内部专业人员,包括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和兼职法律工作人员。第七条集团公司法律政研部作为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归口部门,在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领导下全面负责集团公司本部法律事务工作;负责管理、指导、监督、协调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第八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根据需要,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以委托本单位有关领导分管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第九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配备法律工作人员。一、二类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情况独立设置或采用合署办公、挂靠方式设置法律事务机构,配备适量专职法律工作人员,条件暂不具备的,应先配备适量兼职法律工作人员;三、四类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情况明确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配备至少1名以上专职或兼职法律工作人员,条件具备、工作需要的,也可以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第十条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受集团公司委托,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所在区域各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各区域子公司、设有三级经营单位的集团公司全资企业或控股公司在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其所辖企业(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第十二条条件具备时,集团公司将在符合条件的重点单位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以加强重点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第四章法律事务机构职责第十三条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提供法律服务、维护企业权益;二、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三、审核、管理、跟踪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四、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五、按照集团公司和本单位授权委托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各类授权委托书;六、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七、会同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八、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九、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十、负责为企业相关业务选聘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十一、办理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法律政研部负责对公司系统内法律事务机构及专职、兼职法律工作人员的业务管理和培训,指导公司系统合同管理、各类法律纠纷处理及普法工作等;根据需要,可定期、不定期对所属各单位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检查、督导。第十五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法律事务机构职责作相应调整。第十六条未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单位,由本单位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代行法律事务机构职责。第五章法律事务工作第十七条法律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依法履行职责;二、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第十八条集团公司本部各部门与所属各单位及其各专业部门应增强法律观念,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对其承办事项直接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后果。第十九条法律服务一、法律事务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严谨、高效地为业务部门提供法律服务。二、法律事务机构根据本单位领导的决定参与重大项目、合同、协议的论证、起草、谈判、审查和签约。进行上述工作时,法律事务机构要与有关业务部门相互协调和配合,从法律角度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三、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审核、处理本单位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根据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四、法律事务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但对重要法律问题,应当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五、下级单位对确需上级单位研究、处理或协助的重要法律事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请示;在紧急情况下,可先用口头形式,但事后应补报书面文件;上级单位应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二十条规章制度的管理一、法律事务机构负责本单位重要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根据单位领导决定参与起草企业重要规章制度,使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制定规章制度应注意与其上位规章制度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协调一致性。二、集团公司发布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在送集团公司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后,履行规定的审议程序,由集团公司领导签署后发布施行。规章制度发布后可上内网公布。三、集团公司法律政研部于次年将上一年度集团公司发布的规章制度整理汇编成册,供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学习使用。第二十一条合同管理一、合同管理按照集团公司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合同的起草、送审会签、报批、签署、归档程序。二、集团公司法律政研部为集团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情况确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设有法律事务机构的,应当确定法律事务机构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未设法律事务机构的,确定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与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一致。三、下列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会签:投融资、担保、租赁、资产及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无形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等重大经济活动合同。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确定本单位其他应当进行审核会签的合同范围。四、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对本单位合同文本进行法律审核,对重要问题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应当审核会签的合同,必须经过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的审核会签。五、建立合同履行监督管理制度。对合同履行进行归口管理、跟踪督导,对合同履行的合法性和合约性进行法律监督。六、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在每年一月初将上一年度本单位起草、审核的各类经济合同数额、合同金额及合同签订、履行等合同审核管理情况书面报告其所在区域分(子)公司或直接主管单位(在本办法中指设有三级经营单位的集团公司全资企业或控股公司,下同),区域分(子)公司或其直接主管单位应在每年一月底前将本单位及所属各单位的合同审核管理有关情况汇总报集团公司法律政研部备案。第二十二条授权委托书管理一、授权委托书管理按照集团公司和本单位授权委托书管理办法执行。二、需要进行审核会签的合同,申请办理授权委托书时,应当提交合同会签单。第二十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一、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按照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关办法执行。二、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依法独立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加强对法律纠纷案件的防范、预警、处理、报告及备案等工作,建立完善有关制度,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三、集团公司对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管理。第二十四条外聘律师管理一、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作为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办理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或就单项事务外聘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二、受聘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并符合集团公司工作要求的标准。三、各单位、各部门因项目需要外聘专业律师的,应在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提请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选聘。选聘应优先采用招标方式,根据具体情况,也可采取协商等方式。法律事务机构选聘专业律师时应当征求项目承办部门的意见。专业律师服务费用由项目承办部门从项目经费中支付。四、有关部门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意见、法律意见等,应认真研究、及时沟通、合理采纳。五、法律事务机构对于选聘的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负责监督、评价,实行动态管理。第六章法律工作人员的管理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在选配法律工作人员时,应当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优先选择熟悉企业法律事务、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逐步建立健全公司系统专职、兼职法律工作人员的培训、评聘管理制度,以促进集团公司企业法律工作人员队伍的成长。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聘任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应报集团公司法律政研部进行业务管理备案。集团公司各区域子公司、全资企业或控股公司所属单位聘任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和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应报其直接主管单位法律事务机构进行业务管理备案。第七章奖惩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对在促进企业依法治理、防范企业法律风险、避免或挽回企业经济损失、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和法律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九条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或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由于疏于职守等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法律纠纷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条所属各单位未按照本办法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或对重大案件处理不当等,情节严重或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14日发布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后,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集团公司其他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并对本办法有影响的,集团公司将对本办法进行补充、完善和修改。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授权集团公司法律政研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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