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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共同犯罪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过失犯罪应如何处理?【案例1】医生甲对工作严重不负责,开错药方,药剂员乙也不认真审查,照单发药,护士丙也未注意,把药剂注射给病人丁,结果导致病人死亡。【案例2】甲、乙在18层高楼喝酒,喝完后,甲问乙瓶子如何处理,乙向楼下看了一下没有人,便说“扔下去得了!”甲即不加思索地依言而行,结果正好砸中了门洞中跑出追皮球的小孩的头部致其当场死亡。【案例3】甲、乙相约上山打猎,均错将采药的丙当野兽并同时开枪射击,丙身中一弹身亡。但事后却无法查明该发子弹到底系由谁所发射。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示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案例】2005年6月,被告人田玉富与其妻康滕青为违法生育第三胎而被本县板栗树乡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带至县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实施结扎手术。6月2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田玉富为使其妻逃避结扎手术,而对计生工作人员谎称其妻要到指导站住院部三楼厕所洗澡。骗取计生工作人员信任后,在厕所里,被告人田玉富先用手掰开木窗户,然后用事先准备好的尼龙绳系在其妻胸前,企图用绳子将其妻从厕所窗户吊下去逃跑,但由于绳子在中途断裂,致使康滕青从三楼摔下后当场死亡。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玉富为帮助其妻康滕青逃避计划生育做结扎手术,用绳子将康捆住从高楼吊下,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后果而没有预见,致其妻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被告人田玉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习题】1.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今天也快来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乙心想,平时都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甲、乙的行为()04(不定项选择)A.属共同犯罪B.属共同过失犯罪C.各自构成故意犯罪D.应按照甲、乙所犯的罪分别处罚2.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02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二、国内外共同犯罪的理论纷争1.共同犯罪之本质或共同犯罪的成立基础◆犯罪共同说认为,数人共同实施符合同一构成要件的行为便成立共同犯罪(1)完全犯罪共同说:只有在同一犯罪且基于同样的故意内容才成立共同犯罪。(2)部分犯罪共同说:只要行为人所实施的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存在重叠,在重叠范围内可成立共同犯罪。◆行为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通过共同行为来实现各自意图的犯罪形态。客观主义的行为共同说主张共同犯罪人是相互利用而生的一个整体,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是构成要件当中的实行行为。各个行为人只要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皆需承担独立罪责。2.狭义共犯(帮助犯、教唆犯)的存在基础◆共犯从属性说认为,实行犯着手实行犯罪,是成立狭义共犯的要件。共犯独立性说认为,共犯行为本身对结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其着手与成立不依赖实行犯的行为。二重性说认为,共犯兼具从属性与独立性。第二节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一、主体条件: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人”包含自然人和单位。但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能成立共同犯罪。二、主观条件: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一)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1.对共同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认识;2.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与他人的行为之间是一种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关系;3.对共同的犯罪行为与共同的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识。(二)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共同犯罪人根据认识,控制自己配合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的心理状态。◆共同犯罪人之间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意思联络”,正是通过意思联络,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才结为一体。◆“意思联络”是否要求必须是双向的,单向的意思联络即所谓的“片面共犯”能否成立共同犯罪?【案例1】甲追杀乙,在追杀的过程中,丙发现乙快要跑掉,便在路上设置了一个障碍,将乙绊倒,甲追上乙,把乙杀害。【案例2】乙获悉甲准备窃取丙随身携带的巨款,便暗地里在丙喝的饮料中掺入安眠药物,丙饮后陷入沉睡状态,从而使得甲顺利地完成盗窃巨款的行为。【案例3】甲将乙的妻子丙与他人通奸的照片和一支枪放在乙的桌子上,乙发现后立即产生杀人故意,将丙杀死。◆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的情形。三、客观要件: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在客观上彼此联系、相互配合,共同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三种方式:共同的作为、共同的不作为以及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1)实行行为。共同犯罪人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2)组织行为。共同犯罪人实施的组织、领导、策划、指挥等行为。注意:如果某种组织行为,已由刑法分则做了规定,就不是组织犯的组织行为,而是实行行为。1.犯罪的组织行为规定为实行行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非犯罪的组织行为规定为实行行为组织卖淫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3)教唆行为。共同犯罪人实施的故意劝说、收买、威胁或其他方法使得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注意:如果某种教唆行为,已由刑法分则做了规定,就不是教唆犯的教唆行为,而是实行行为。1.犯罪的教唆行为规定为实行行为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2.非犯罪的教唆行为规定为实行行为教唆他人吸毒罪;引诱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4)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行为。①从帮助行为的性质来分狭义的帮助行为:提供信息、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或排除障碍等方法协助他人实行犯罪的行为。隐匿行为:事先通谋,事后隐匿罪犯、罪证或湮灭罪证的行为。②从帮助行为方式来分物质性的帮助行为精神性的帮助行为【案例1】甲告诉乙想进入丙家盗窃,但害怕被丙发现,乙告诉甲,丙通常晚上要服大量安眠药才能入睡,因此确定甲不会被发现,于是甲就放心实施盗窃。【案例2】甲知道乙要伤害丙,为了使丙无法辨认出乙的身份以利于乙实施犯罪,就将自己的青色作业服借给乙,乙穿着这件衣服伤害了丙。【案例3】甲乙在ktv唱歌时发生冲突,当时乙有三个朋友在场,甲孤身一人不敢妄动,甲从ktv出来以后,叫上A、B、C返回包厢找乙报仇。A先去停车,就将自己带来的一把刀交给甲。甲和B、C进了包厢,就和乙打斗起来,甲并没有使用A的刀具打乙,而是随手用了一个啤酒瓶打了乙的头部,虽然乙没有被啤酒瓶砸伤,但啤酒瓶的碎片溅到乙朋友身上,导致其轻伤。B拿起A给的刀具将乙捅成重伤。但C一直站在旁边看,既没有动手也没有说话,等到A停好车过来,打斗已经结束了。③从帮助行为的时间来分事前帮助行为:事前为实行犯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事中帮助行为:在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进行帮助事后帮助行为:事后隐匿行为,以事先通谋为前提。注意:如果某种帮助行为,已由刑法分则做了规定,就不是帮助犯的帮助行为,而是实行行为。1.犯罪的帮助行为规定为实行行为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协助卖淫罪2.非犯罪的帮助行为规定为实行行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卖淫罪★以下情形不成立共同犯罪:1.同时犯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无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同时针对同一对象实行同一性质犯罪的情形。【案例1】甲以杀人的故意持枪朝丙的头部射击,与此同时,乙也以杀人的故意持枪朝丙的心脏射击。由此导致丙当即死亡。经查,甲、乙均不知对方开枪,并且无法辨明丙是因头部被射中还是因心脏被射中而死亡。【案例2】1998年8月6日,某市博物馆因面临洪水威胁,将部分馆藏文物转移至安全地点。博物馆工作人员成某和范某等人负责运送,文物搬卸至新地点后,因一时来不及配备安全保管设施,当晚由成某、范某等人负责看守。当天夜里,成某悄悄潜入一文物临时堆放房间,窃取了一件馆藏画卷。不料走出房间时,正碰上范某从另一存放文物的房间出来,并手持一青铜器,二人均吃一惊,十分尴尬,但立刻明白对方也是来盗窃文物,于是都未出声,相视一笑后各自离开。以后二人均未再提起此事。后经侦查案件告破。经有关部门鉴定,青铜器和画卷各估价10万余元。2.二人以上同时实施犯罪,但罪过内容不同①罪过性质不同,即单方故意与单方过失行为共同造成某种危害结果【案例】监管人员甲某失职,罪犯乙某乘机脱逃。②二人以上实施犯罪时故意的内容不同【案例】甲与丙有仇,甲邀约到乙,谎称只是想将丙的脚打断,使其成为残废。某日,甲乙将丙堵在回家的路上,进行殴打。乙想将丙打残,遂砸其腿部。甲一心想置丙于死地,用砖头猛砸丙的头部,致丙死亡。3.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过限行为)【案例】赖某(男)与李某(女)一直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后来李某为保持家庭的稳定,欲断绝与赖某的通奸关系,但赖某仍多次去李家纠缠。无奈,李某与其丈夫张某商定,如果赖某再来就打断他的腿。1997年3月7日晚8点左右,赖某又前来纠缠,当其走到李某家院内时,李某和张某手持木棒从房间冲出,将赖某按倒在地,二人用木棒朝赖某腿部猛击,张某想起赖以前与妻子的不正当关系,越打越气,便又朝赖某头部猛击数下,致赖某头部大出血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赖某右腿骨折,双腿几处皮下淤血,颅内出血,死亡的直接原因系颅内出血所致。4.事前未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案例】被告人游某系某银行职员。2004年某日参加毒品犯罪、黑社会组织的贾某突然找到游某说:“老兄,这一阵子风声很紧,你也知道,以前我制造、贩卖那玩艺弄了几个钱,深怕有点闪失,枉费了几年的心血,以后也没有了依靠。所以我想让你给帮个忙,给我那几个钱找个保险的方法,也免了我的后顾之忧,即使事发坐牢,也没有什么怕的了。”游某因与贾素来以兄弟相称,碍于情面便帮他在银行立了10万元的帐户。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资金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关于明知的内容,应当要求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若行为人只明知财物是犯罪所得,并不明知系上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予以窝藏或代为销售则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而不构成洗钱罪。【习题】1.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关于甲、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
本文标题:第十二章-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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