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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程(试行)》修订说明第一章综合业务系统的机构和柜员一、第一节、二、机构信息新增(二)操作流程1第一段后增加:联社、合作银行另行设计“非账务业务申请表”等维护表的,也可以填写该表后作“非账务凭证”的附件。本规程涉及“非账务凭证”填写的,均遵照此执行。二、第一节、二、机构信息新增(二)操作流程5第一段后增加:返还申请部门专夹保管的“非账务凭证”第一联回单及相关附件按年装订,保管期限5年。本规程涉及“非账务凭证”第一联回单及相关附件保管的,均遵照此执行。三、第一节、五、机构额度管理(二)额度维护1第二段“机构额度维护由县级清算中心的机构管理人员办理。县级联社(合作银行)会计管理部门应对辖内各机构的机构额度进行定期检查,严禁擅自更改机构额度。”改为“机构额度维护由县级清算中心的机构管理人员办理。县级联社(合作银行)会计管理部门应对辖内各机构的机构额度的设置进行每季至少一次的检查。严禁擅自更改机构额度。”四、第一节、五、机构账务变更的标题号改为“六”,第一节、六、机构营业管理的标题号改为“七”。五、第一节、六、机构账务变更(一)中所列机构账务变更类型增加:8、网点部分账务的变更(1)网点的贷款并入另一网点;(2)网点的对公存款并入另一网点。2六、第二节增加:“九、柜员营业的基本规定1、柜员必须做到“双人临柜”。2、柜员不得在监控未开启前和关闭后办理临柜业务;不得在监控范围外和本柜员专柜外办理临柜业务。3、柜员不得办理本人的业务;不得在客户(或其代理人)不在场时为其办理业务。4、网点办理内部账业务的,必须由会计主管或其授权的其他会计人员编制凭证,系统操作人员不得自行填制内部凭证同时办理系统处理。”七、第二节、三、柜员登录管理(二)柜员卡3、柜员卡作废的操作流程(5)第一段后增加:因柜员卡无法使用而上交的作废柜员卡,应随传票一并交事后监督部门。八、第二节、三、柜员登录管理(三)指纹1基本规定中第二段“柜员需更改指纹登录方式为其他方式的,应由清算中心为该柜员修改基本信息,同时取消指纹信息。”改为“柜员需更改指纹登录方式为其他方式的,应经联社、合作银行会计管理部门审批,由清算中心为该柜员修改基本信息,同时取消指纹信息。”九、第二节、三、柜员登录管理(三)指纹2“(1)、联社(或合作银行)会计管理部门根据柜员要求预留指纹的申请,填写“非账务凭证”交县级清算中心。同时通知需预留指纹的柜员,到清算中心作现场预留;”改为“(1)、联社(或合作银行)会计管理部门根据网点提交的预留柜员指纹的申请,填写“非账务凭证”交县级清算中心。”“(4)、经授权预留成功后,非账务凭证第二联加盖业务清讫章后作为当日传票,第一联加盖业务清讫章交会计部门专夹保管。”改为“(4)、经授权预留成功后,经办柜员在非账务凭证打印栏人工3填写“已预留XX柜员指纹信息”字样,第二联加盖业务清讫章后作为当日传票,第一联加盖业务清讫章交会计部门专夹保管。”十、第二节、五、柜员授权(一)基本规定中“授权柜员的设立原则是尽可能集中授权柜员,高级别(主办级及以上)的授权柜员应指定专人。有权设立主办或主管级授权柜员的机构,最多可以设立2名主办级授权柜员,2名主管级授权柜员;经县级会计部门同意,清算中心可以适当增加主办或主管级授权柜员。”改为“授权柜员的设立原则是尽可能集中授权柜员,联社、合作银行应根据授权业务量控制清算中心或信用社(或支行)高级别授权柜员的人数,并以书面形式指定担任高级别(主办级及以上)的授权柜员。”十一、第二节、五、柜员授权(三)远程授权的操作流程3第一段后增加:授权柜员启动“[6613]远程授权状况查询”交易,查询该笔交易是否授权成功。远程授权柜员应将“远程授权申请书”及交易凭证复印件等资料专夹保管,按季装订后保存3年。“4、原经办柜员收到远程授权交易成功信息的,调用原交易或调用“[6612]远程已授权业务入账”交易,完成交易处理。”改为“4、原经办柜员收到远程授权交易成功信息的,调用“[6612]远程已授权业务入账”交易,完成交易处理。”十二、第二节、六、柜员额度管理(二)柜员额度维护1基本规定中“县级联社(合作银行)应按内部控制的要求,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的无授权交易额度、授权额度和库存限额。……。县级联社(合作银行)应将柜员各类额度以书面形式公布辖内各网点。未经县级联社(合作银行)会计部门的同意,辖内机构不得变更柜员额度。”改为:“县级联社(合作银行)应按内部控制的要求,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的无授权交易额度、授权额度和现金库4存限额。授权额度实行分级管理。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交易情况,分别确定经办柜员、主办和主管柜员(含信用社级和县级)的授权额度。县级联社(合作银行)应对辖内机构的现金额度实行动态管理,合理确定并尽可能减少辖内机构的日终库存现金。对外营业终了柜员现金额度之和超过设定的机构现金限额的,应调出现金。因故无法调出的,应经上级机构远程授权。远程授权人员应确认网点库存现金超限原因和超限额度的合理性,并作逐日动态分析,及时建议管理部门对网点不合理的现金库存限额作调整。县级联社(合作银行)设定柜员额度,应在机构额度内设定。超过机构额度的柜员额度,为无效柜员额度,实际执行机构额度。县级联社(合作银行)应将机构柜员各类额度的设置规定以书面发文形式通知辖内各网点,并报省农信联社办事处备案。未经县级联社(合作银行)会计部门的正式发文通知,辖内机构一律不得擅自维护机构和柜员额度。”十三、第二节、七、柜员离岗、移交、代班、调动(一)柜员离岗1基本规定中“柜员离岗是指柜员离开工作岗位,不再进行系统业务操作的行为。柜员离岗分临时离岗和长期离岗。临时离岗指正常上班时间内的离岗。长期离岗即指柜员休假。柜员临时离岗的,应退出应用系统或通过进行锁屏处理。长期离岗的柜员应办理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印章、抵质押物、代保管物等重要实物的移交,柜员在法定节假日休假3日以内(含3日)且已实行集中寄库的除外。柜员休假的必须在系统中作休假处理,休假期间不得进入系统办理业务。柜员休假结束,由柜员管理人员为其办理重新上岗处理。”5改为:“柜员离岗是指柜员离开工作岗位,不再进行系统业务操作的行为。柜员离岗分临时离岗和长期离岗。临时离岗指正常上班时间内的离岗。长期离岗指柜员休假,休假分柜员正常轮休和长期休假。正常轮休含双休日、国务院规定的节假日和正常的柜员轮换休假;长期休假指柜员强制休假、年休假、病假、产假等假期。正常轮休且已实行集中寄库的,柜员可以保留不超过柜员本人库存额度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印章等实物;柜员长期休假的,应该办理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印章、抵质押物、代保管物等到重要实物的移交。柜员临时离岗,其工作台未在本人视线范围内的,应退出应用系统或进行锁屏处理,同时将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业务印章等重要实物入箱加锁保管。长期休假柜员必须在系统中作休假处理,已采用指纹方式登陆系统的除外。长期离岗期间不得进入系统办理业务。柜员休假结束,由本网点或上级机构的其他柜员为其办理重新上岗处理。”十四、第二节、七、柜员离岗、移交、代班、调动(一)柜员离岗4休假后上岗处理的操作流程“(1)柜员休假后,回单位上班的,应填写申请休假后上岗的“非账务凭证”,经审批后,交县级清算中心或信用社/支行的柜员管理人员;(2)柜员管理人员收到经审批的申请休假后上岗的“非账务凭证”,应审查“非账务凭证”填写内容是否齐全;(3)审查无误后,启动“[7174]柜员节假后上岗处理”交易,根据“非账务凭证”内容,录入休假柜员号,为其办理重新上岗处理;6(4)经授权交易成功后,在“非账务凭证”上打印维护信息;(5)柜员管理人员审查“非账务凭证”打印信息与人工填写信息一致后,第二联加盖业务清讫章后作为当日传票,第一联加盖业务清讫章交申请机构专夹保管。”中的“县级清算中心或信用社/支行”改为“本网点或上级机构”,“柜员管理人员”改为“其他柜员”。十五、第二节、七、柜员离岗、移交、代班、调动(二)柜员移交1基本规定中“代理移交时,应指定移出人尾箱钥匙的保管人,且不得为代理接交人。”改为“代理移交时,代理接交人的现金库存不得超限,同时应确保尾箱双锁钥匙的分管”。十六、第二节、八、柜员签到、日结、签退(二)柜员日结第一段“柜员日结是指柜员在营业时间内或营业终止前盘点库存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及假币等重要实物,确保账款、账实相符;核对流水账和业务凭证,确保账据相符的过程。”改为“柜员日结是指柜员在营业时间内或营业终止前盘点库存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及假币、会计业务专用印章等重要实物,确保账款、账实相符;核对流水账和业务凭证,确保账据相符的过程。”第二段“柜员每日账款核对应保证日初营业前、午间、日终三次。营业终了,必须核对账款、账实、账据,且账款、账实核对必须换人卡大数复核,必要时应明细清点。”改为“柜员每日账款核对应保证日初营业前、午间、日终三次。日初与午间的核对可只检查现金和重要单证大数(现金大数指已按规定整点后逾一万元的现金,重要单证大数指核对单证起止号,下同);日终的核对,必须核对账款、账实、账据,且账款、账实核对必须换人检查大数复核,必要时应明细清点。”第三段“账款、账实换人复核核对时,复核人必须通过“[6631]查库”交易打印“查库登记簿”,核对各币种在库现金和重要单证,并确认是否有在途现金和重要单证。”改为“账款、账实换人复核核7对时,复核人必须核对各币种在库和在途的现金和重要单证实物是否与系统登记信息相符。”第四段“柜员每日日终前,应打印柜员轧账单、流水清单或凭证整理单、现金收付登记簿。”改为“柜员每日日终前,应打印在库和在途现金单证信息清单、凭证整理单。”第五段“柜员应按凭证整理单中的流水号先后顺序整理凭证并逐笔勾对。核对相符后,将传票、轧账单、现金收付登记簿、流水清单或凭证整理单,连同复核员签章后的查库登记簿,按“第二章第三节三、(二)”的规定整理后,一并上交事后监督部门。”改为“柜员应按凭证整理单中的流水号先后顺序整理凭证并逐笔勾对。核对相符后,将传票、经复核员签章的在库和在途现金单证信息清单、凭证整理单和凭证整理单,按“第二章第三节三、(二)”的规定整理后,一并上交事后监督部门。”第二章综合业务系统会计核算方法和基本规则一、第一节、一、会计科目及其分类中第三、四、五段修改为:“会计科目设置为三级科目级次。其中表内一级科目代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二级科目代号为六位阿拉伯数字,三级科目代号为八位阿拉伯数字;表外一级科目代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二级科目代号为五位阿拉伯数字,三级科目代号为七位阿拉伯数字。在综合业务系统中通过核算码(分别采用六位和五位阿拉伯数字编号)与会计科目建立映射关系,实现会计核算处理和报表归并统计。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进行各类业务的会计核算时,根据三级科目设置总账,下设各分户明细账。一级科目的总账根据二级科目的总账汇总产生,二级科目的总账根据三级科目的总账汇总产生。根据一级科目、二级科目和三级科目总账分别编制业务状况表,8根据损益类二、三级科目的总账编制损益表,根据各级科目总账产生资产负债表。”二、第三节、三、凭证整理和归集(二)柜员凭证整理流程1第二段中“本规程无规定的,且凭证上无打印信息的,按先借后贷的顺序确定主凭证”改为“本规程无规定的,且凭证上无打印信息的,按先借后贷的顺序确定主凭证(不包括宁波地区同城交换系统的业务凭证处理)。宁波地区同城交换系统的业务凭证以业务凭证作主件,截留凭证作附件。”“2、日间营业结束,柜员打印轧账单、凭证整理单、现金收付登记簿,柜员应核对账实、账款、账据无误后,检查所有凭证的印章加盖是否符合印章管理办法的规定。”改为“2、日间营业结束,柜员打印在库和在途现金单证信息清单、凭证整理单,柜员应核对账实、账款、账据无误后,检查所有凭证的印章加盖是否符合印章管理办法的规定。”“3、柜员将已整理的所有单据(含主凭证、附件、其他单据)统一编号,编号应反映记账柜员和整理顺序号。”和“4、
本文标题: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程(试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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