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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述CFR术语买方与卖方的责任。卖方的责任:(1)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手续并交纳运输费用(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3)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及结关手续(4)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买方的责任:(1)自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用;(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3)自费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等。2试述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承诺才有效。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的条件是:(1)承诺要受约人作出(2)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3)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做出;(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承诺的传递应采取要约规定的方式,在未作出规定时,应采取与要约传递相同的方式或较之更为快捷的方式。3、试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那些。一、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二、货物的数量条款三、货物的包装条款四、货物的价格条款五、货物的装运条款六、货物的保险条款七、货物的支付条款八、货物的检验条款九、不可抗力条款十、仲裁条款十一、法律适用条款4试述《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主要修订是什么?1适用范围与《海牙——维斯比规则》相比,《汉堡规则》的适用范围更明确。②增加实际承运人的概念。③货物。④关于清洁提单的规定。⑤承运人责任起讫。⑥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⑦提高赔偿金额。⑧增加对于延迟交货赔偿的规定。⑨保函。⑩索赔与诉讼时效。⑪管辖权。⑫《汉堡规则》与《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关系。5、试述提单及其作用。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的作用有以下三点: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2)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3)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6、试述提单之种类。1)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2)按承运人在提单上是否对对货物的外表状态加以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3)按提单上收货人的抬头分类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4)按运输方式直达提单,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和多式联运提单或联合运输单据。5)运费预付单和运费到付提单。6)租船提单7、试述承运人的责任与承运人的责任豁免。承运人的责任:1)承运人须在开行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2)适当和谨慎的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承运人责任的豁免:1)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不承担责任。2)火灾。3)海难。4)天灾。5)战争。6)公敌行为。7)政府、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押或管制或依法扣押。8)检疫限制。9)托运人或货主的过失。10)罢工。11)暴动和骚乱。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13)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其它灭失或损害。14)包装不善。15)唛头不清或不当。16)虽恪尽职守亦不能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7)非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引起的其他任何原因。18)合理绕航8简述国际贸易法的主体与基本原则国际贸易法的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和国家。基本原则:1)尊重国家主权2)平等互利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4)忠实履行国际义务5)和平解决国际争端9、试述承保风险种类与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承保风险种类指分以下几种:1)自然灾害:指与航行有关的如海啸、地震、飓风、雷电等恶劣气候和自然灾害。2)意外事故:指与航行有关的如触礁,颠覆,碰撞、失踪等意外事故。3)外来风险:指由外来原因如偷窃、受潮、串味、钩损、玷污等外来原因,以及由战争、暴动、罢工等特殊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灭失等。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所谓实际全损,指货物全部毁灭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估计将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部分损失:指除了全部损失以外的一切损失。在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中,分为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和单独费用。10、试述被保险人义务。1)如实申报: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填写保单时,必须对货物、货物性质、价值等重要事实如实申报,否则,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对保险标的发生的损失不予以赔偿。2)及时提货:被保险货物抵达保单所载目的地,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3)保全货物:对遭受承保范围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或防止货物损失。4)通知:当获悉航线改变或发现保单所载货物运输工具、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在必要时需另加保费,保险单继续有效。5)索赔:当发现货物遭受损失时,应立即向保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并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海关、港务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并以书面方式提出索赔。在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要提供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等有关单据和凭证。11、试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一般保险条款与特殊保险条款。一般保险条款:1)平安险2)水渍险3)一切险一般附加险:1)偷窃、提货不着险2)淡水、雨淋险3)短量险4)混杂、玷污险5)渗漏险6)碰损、破碎险7)串味险8)受潮、受热险9)钩损险10)包装破裂险11)锈损险特别附加险:1)交货不到险2)进口关税险3)舱面险4)拒收险5)黄曲霉素险6)出口货物到香港(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7)卖方利益险特殊附加险:1)战争险2)战争的附加费用3)罢工险12、试述保险单种类1)定值保险单2)航程保险单3)流动保险单4)预约保险单5)重复保险单6)保险凭证13、试述什么是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和单独费用。共同海损:指在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2)作出的牺牲和费用是特殊的、直接的3)牺牲和费用是有意的4)是合理的单独海损:指货物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单独海损是海上运输中非任何人的有意行为造成的,只涉及船舶或货物单独一方利益的部分损失。因此,这种损失只能由受损失方自己承担。保险公司对单独海损造成的部分损失是否给予赔偿,取决于当事人投保的险别以及保险单的条款是如何规定的。单独费用:指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由于保险单上通常都载有“诉讼与营救条款”,因此,单独费用都能得到保险公司补偿。14、简述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有:当卖方违约时,(1)实际履行。(2)给子履行宽限期。(3)接受卖方的主动补救。(4)解除合同。(5)减价。(6)部分货物不符时,买方只能对缺漏部分的货物或者与合同不符的那一部分货物要求修理、退货、降价或者对部分合同宣布无效(7)提前、超量交货时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8)损害赔偿15、简述依照公约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1)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公约中的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2)买方不在卖方给予的宽限期内履行合同3)买方声明不履行合同16、简述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风险划分的原则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2)过失划分原则3)国际惯例优先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17、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18、简述托运人的义务1)如实申报2)装货、卸货和交货3)交付运费19、简述可保利益及其应具备的条件。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可保利益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具有合法利害关系。作为可保利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确定性。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被保险人的可保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的或可以确定的。2)合法性。可保利益不得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及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3)有价的。可保利益是可以计算的。20论述《联合国国际挪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因此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即合同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具备法定行为能力2)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3)合同内容合法4)具备法定形式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差异很大,在诸如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合同合法性问题上很难达成一致协议。因此,《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只就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余下问题则由合同适用的国内法加以解决。21、简述国际上对所有权转移的的几种原则和做法1)合同订立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2)货物待定化后,在交货时所有权发生转移3)货物待定化后,以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决定所有权转移22、简述买方违约的救济方法1)实际履行2)损害赔偿3)宣告合同无效23简述要约及其构成要件要约的含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构成要件:①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②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③)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④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24简述FCA和FOB的区别(1)FOB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FCA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2)风险划分上FOB是在装运港装上轮船时风险转移,而FCA是在货交承运人后转移。25试论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的规定,当事人要适用公约,必须满足两个条件①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在确定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时,公约以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否处于不同的国家作为唯一标准。营业地,应理解为是一个永久性的、经常从事一般商业交易的场所,不包括那些为某一特定交易而进行谈判或联络的地方②买卖合同与公约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定的某种联系。买卖合同与公约的缔约国有某种联系是指,或者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的不同国家都是公约的缔约国,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所确定的准据法是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公约对后一种联系作出规定,其目的是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使得只有一方位于缔约国或双方都不位于缔约国时也可能适用公约。26在FOB下,卖方的主要义务有:(1)提供与合同相符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相当的电子信息)以及合同所要求的其他证据。(2)负责办理出口手续和提供出口许可证。(3)在运输和保险方面,无办理运输和保险的义务。(4)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日期或期间内,按习惯的方式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5)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6)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支付出口关税和费用。(7)在装船后必须给予买方关于已装船的充分通知。(8)向买方提供已交货证明。27信用证自治原则的内涵包括:(1)信用证独立于其基础合同。开证行不能利用买方根据买卖合同对卖方所拥有的抗辩对抗受益人;受益人也不能以买卖合同为依据要求开证行接受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2)信用证自治原则也适用于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不能以其对开证行或受益人的请求或抗辩来限制或阻止银行付款。(3)信用证自治原则也适用于受益人,受益人只能依据信用证条款享有信用证项下的权利。受益人不得利用银行间的合同关系而获益。受益人也不得利用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28)信用证欺诈主要有以下几种:(1)伪造单据,包括提单、商业发票、保险单、产地证明书、质量证明书、商检证明书等。(2)受益人在单据中作欺诈性陈述,也称伪造单据内容,如以没有价值的货物充作合同货物。(3)提单欺诈行为,包括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和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4)伪造信用证本身,或者伪造、变更信用证的29简述《服务贸易总协定》中规定的服务贸易方式《服务贸易总协定》以服务提供方式来界定服务贸易。服务贸易是指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供的服务:(1)跨境提供:从一国境内向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服务产品的流动),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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