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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标准热轧结构钢板、型钢、板桩和棒钢通用技术条件ASTM(摘要)A6/A6M-951适用范围1l本标准包括一组通用的技术要求,除材料标准中另有规定外,这些要求适用于由ASTM颁布的下列热轧钢板、型钢、板桩和棒钢标准:1.2附件Al以SI(米制)单位列出尺寸和质量(注)的允许偏差。所列出的值不是表1至表31中数值的精确换算值,而是代之以圆整值或更为合理化的量值。当使用带M字母的标准号时,需强制性地遵循附件A1。注:当以英寸一磅单位为标准时,采用名词重量;而采用SI单位制时更可取的名词是质量。1.3附件A2列出某些型钢的剖面尺寸。(略)L.4附录X1对可能由结构钢厚板生产出的卷板产品及其某些特性作了说明。(略)1.5附录X2提供了厚板和结构钢型钢的拉伸性能的允许偏差值。(略)1.6附录X3对焊接性能进行了说明。(略)1.7本标准也包括一组补充要求,这些要求可以适用于本标准前面列出的若干材料标准;它们是供需要附加试验或检验时使用的,并且只有当买方在订货单中单独作出规定时才采用。1.8如果本通用标准的要求与专用材料标准的要求发生任何矛盾时,以后者为准。1.9买方可以规定不否定本通用标准或各专用材料标准任何条款的附加要求。经与供方协商得到认可后,这些附加要求必须记载到订货资料中(见第4节)。1.10为了确定与本标准及第1.1条中列出的各项材料标准的一致性,应按推荐方法E29的圆整规则将各数值圆整到用以表示界限值数字的最右边位数的精度。1.11无论以英寸一磅或SI单位表示的数值都应视为标准值。正文中,SI单位在括号内示出。由于两种单位制的数值不可能做到精确地相等,故必须独立地分别采用两种单位制。如加以混用,将导致与本标准的不一致。1.12本标准及所引用的材料标准均采用英寸一磅和SI两种单位,除非订货单中规定采用带M字母的标准标号(SI单位),否则材料将以英寸一磅单位供货。2引用标准2.lASTM标准A370钢制品力学性能试验方法和定义。A673/A673M结构钢冲击试验取样方法技术条件A700钢制品国内运输的包装,标志及装载的推荐方法A751钢制品化学分析的方法,操作及定义E29确定试验数据与标准规定一致性使用的有效数字位数的推荐规程E112平均晶粒度的测定方法E208采用落锤试验测定铁素体钢的无塑性转变温度的方法2.2美国焊接学会(AWS)标准:A5.1低碳钢手工电弧焊焊条A5.2低合金钢手工电弧焊焊条2.3美国军用标准MIL-STD-129运输和贮存的标志MIL-STD-163钢材轧制品装运和贮存前的处理2.4美国联邦政府标准Fed.Std.No.123装运标志(民间经销)3本标准专用术语说明3.1板(不同于地板用钢板或卷板产品)一指按下述分类的扁平热轧钢:3.1.1当按厚度订货时:3.1.1.1宽度8in.(200mm)和厚度≥0.230in.(6mm)。3.1.1.2宽度48in.(1200mm)和厚度≥0.180in.(4.5mm)。3.1.2当按重量订货时:3.1.2.1宽度8in.(200mm)和重量≥9.3922ib/ft2(47.lOkg/m3)。3.2.2.2宽度48in.(120Omm)和厚度0.18in.(4.5mm)。3.1.3扁钢坯,薄板板条和焊接管坯虽常符合上述的尺寸范围,但不归类为板。3.1.4卷板产品在切成定尺长度之前不受本标准的限制。(见第5.3.2条)。3.3板桩一钢板桩由可以相互联结的轧制型材组成,当各块板桩边靠边地被打入时,形成一面连续的墙。3.4棒钢一指各种尺寸的圆钢、方钢和六角钢;规定厚度≥13/64in.(0.2031in)(5mm)、规定宽度≤6in.(150mm)的扁钢;规定厚度≥.230in.(6mm)规定宽度6~8in.(150~200mm)的扁钢。3.5不包括一在涉及到数值范围使用时,如对尺寸允许偏差表中的厚度范围,本术语所指只不包括数值范围的较大值。例如在60~72in.(1500~1800mm)范围内,标明不包括时是指包括60in.(150Omm)而不包括72in.(180Omm)之意。3.11轧制边一在水平终轧辊之间轧制所产生的正常状态边缘。轧制边缘不符合任何确定的外形。轧制边缘钢板有两条轧制边缘和两条修剪整齐的边缘。3.12通用轧制边一在水平和垂直终轧辊之间轧制所产生的正常状态边缘。通用轧制边钢板有时叫UM钢板,这种钢板有两条通用轧制边缘和两条修剪的整齐边缘。3.13剪切边一剪切所产生的正常边缘。剪切边钢板的各个边缘都是整齐的。3.14气割边一气体火焰切割所产生的边缘。3.15特殊切割边一通常是指包括特殊方法的热切割所产生的边缘,如为了减小应力,避免热裂,以及降低切割边缘的硬度而采用预热或后热或既预热又后热。在特殊情况下,特殊切割边缘可以用来表示机加工所产生的边缘。4订货须知4.l根据需要,订货单应包括足以说明所需材料的下述资料:4.1.lASTM编号和等级等(如果适用的话)。4.1.2材料名称(型钢、钢板、棒钢)。4.1.3型钢标号,或规格和厚度或直径,以及长度。4.1.4数量[重量(质量)或张数]。4.1.5状态,如果不是热轧状态的话(正火等)。4.1.6如果订货单未作特殊说明(见附录X1),可以供应卷板,也可以供应用平板产品按长度切割的钢板。4.1.8力学性能试验报告要求,如果有的话。4.1.9如有要求,由轧钢厂进行试样热处理。4.1.10补充要求,如果有的话应包括本标准补充要求中需要的任何附加资料。5制造5.1除材料标准中另有规定外,钢应采用平炉、碱性氧气转炉或电炉冶炼。允许采用真空电弧重熔(VAR)或电渣重溶(ESR)进行补充精炼。5.2钢可在静止的铸模中铸造,也可用连续铸造。6热处理6.1当材料要求热处理时,除非材料标准中另有规定,热处理可以由制造厂、加工厂或使用厂来进行。6.2当热处理由制造厂以外的厂家进行时,则订货单位应作出这种说明。6.2.1当热处理由制造厂以外的厂家进行时,钢板验收的条件是:取自全厚度的试块按材料标准或订货单规定的要求进行热处理,用此试块加工的试样作试验。如果未规定热处理温度,制造厂或加工「应将试块在他认为合适的条件下进行热处理,试样在热处理时遵循的工艺应通告买方。6.3当热处理是由制造厂或加工厂进行时,则材料应按材料标准中的规定进行热处理。只要与材料标准的要求不矛盾,买方可以指定采用的热处理。6.4当正火是由使用厂进行时,可以通过热成形时的均匀加热而完成,钢板热成形时的加热温度不应显著超过正火温度。6.5当不要求热处理时,制造或加工厂可以对钢板随意选用正火、消除应力、或正火加消除应力热处理,以满足材料标准的要求。6.6如果经买方同意,允许冷却速度大于在空气中冷却速度,以改善韧性,但钢板应接着在温度范围为1100~1300F(595~705℃)进行回火处理。7化学分析7.1熔炼分析-制造厂应对每个炉号进行分析,以确定专用材料标准所规定或限制的碳、锰、磷、硫和任何其它元素的百分含量。这种分析应该优先用在浇铸过程中取出的样品来进行。熔炼分析的结果应向买方或其代表报告,并应符合专用标准的熔炼分析要求。7.1.2除元素在标准中有规定外,试验报告应包括Cu、Nl、Cr、Ni、Mo、Si、V的化学分析。当Cu、Cr、Ni、Mo、Si少于0.02%,可报告为0.02%。当Nb、V含量少于0.008%,可报告为0.008%。7.2成品分析-买方可以分析代表每个炉号的成品材料,取样按A751方法、操作和定义。这样测定的化学成分应符合列在表B中成品分析允许偏差的成品标准要求。如果化学成分规定了一个范围,则一个炉号中任何元素的多个测定值不能超过或低于规定范围。沸腾钢或封顶沸腾钢具有化学成分不均匀的特性,特别是碳、磷和硫元素,因而,如果不是明显出现错误制造,对这些元素不必加以限制。7.3仲裁试验-为了仲裁,应使用A751方法、操作和定义。8金相组织8.1当有奥氏体晶粒度规定时,它应规定为细奥氏体晶粒度或粗奥氏体晶粒度。奥氏体晶粒度按E112方法测定。8.2粗奥氏体晶粒度一当规定为粗奥氏体晶粒度时,钢按8.1条所引方法测定有1~5级晶粒度时应予验收。以检查范围内70%的晶粒符合规定的晶粒度要求作为验收依据。每个炉号作一次试验,并报告晶粒度结果。8.3细奥氏体晶粒度8.3.1当规定为细奥氏体晶粒度时,钢按8.1条所引方法测定具有5级以上晶粒度。以检查范围内70%的晶粒符合规定的晶粒度要求作为验收依据。除8.3.2条所述者外,每个炉号作一次晶粒度试验,并报告晶粒度结果。8.3.2当用铝作细化晶粒的元素,且熔炼分析总的铝含量不小于0.020%,或者酸溶铝含量不小于0.015%,则应认为细奥氏体晶粒度已满足要求,并且8.1条所述的试验要求可以免做,此时,应将铝含量列在报告中。8.3.3当订货单有规定时,按每个炉号作一个奥氏体晶粒度试验(见8.1),而不管细化晶粒元素的种类或含量。奥氏体晶粒度应符合8.3.1条要求。8.3.4铝以外的元素也可以被用作细化晶粒的元素。在这种情况下,仍应要求按8.1条进行晶粒度试验,其元素含量应在熔炼分析中报告。9质量9.1总则一材料应不含有有害缺陷,并应经良好的修整。注2:除非另有规定,优质结构钢通常以轧制状态供货,并由制造厂进行外观检查。钢在发货时,表面或内部或表面及内部无有害缺陷存在,并且买方可以要求修整以改善钢的外观,或要求加工焊接坡口、涂层和其它进一步的处理。进一步的限制要求可借助于补充要求,或买卖双方协商而定。任何材料在以后的使用期间出现有害缺陷的情况,这样的材料认为是不符合标准,应予拒收并通知供方(见16.2)。使用者应知道,在使用过程中,裂纹是可以在弯曲一条剪切过或烧过的边上发生。这不认为是钢有缺陷,更确切地说冷加工或热影响区的作用引起的。在9.2、9.3、9.4条中的修整要求,限定由制造厂执行许可的修整。除9.2、9.3、9.4条以外的缺陷的修整,可由除制造厂以外的另一些当事人进行,由买方自行决定。9.2钢板的修整9.2.1钢板可以由制造厂或加工厂通过打磨清除上下表面的缺陷或凹陷而加以修整,要求被打磨的区域很好地圆滑过渡而没有外形的突变,打磨所引起的厚度减小应满足:(1)对按每平方英尺重量〈每平方米质量〉订货的钢板不得大于公称厚度的7%,且决不能大于1/8in.(3mm);或(2)对按in.(mm)厚度订货的钢板,不得使厚度小于允许的最小厚度。9.2.2钢板上下表面的缺陷通过铲、打磨或电弧气刨来清除,然后再堆焊焊补金属(见9.5),并符合下列限制条件:9.2.2.1铲削、打磨或气刨的面积应不超过被修整表面积的2%。9.2.2.2在准备焊补而清除缺陷后,钢板任何部位的厚度减薄必须不大于钢板公称厚度的30%。(A131/A131M限制厚度的减薄最大为20%)9.2.3钢板的边缘可以由制造厂或加工厂通过打磨、铲或电弧气刨以及焊补(参见9.5)来清除有害缺陷而加以修整。在焊补前,从钢板边缘向内测量的凹陷深度应限制为钢板的厚度,旦最大深度为lin.(25mm)。9.5焊补9.5.l非淬火加回火钢:9.5.1.1所有焊接应由合格的焊工使用低氢型焊条进行,焊条应符合正规系列及AWS标准A5.1或AWS标准A5.5的最新版本。焊条在贮存和使用过程中应防止受潮。9.5.l.2制造厂或加工厂应制订和遵守适合于被焊材料,并以文字记载焊接工艺规程。9.5.2.1淬火加回火钢:9.5.2.1当订货单作了这种规定时,焊补应事先得到买方的同意。9.5.2.2制造厂或加工厂应制订和遵守适合于被焊材料,并以文字记载的焊接工艺规程。当订货单中有规定时,这种工艺规程应得到买方的同意。焊接操作人员应有能力执行这些规程。9.5.2.3在清除任何缺陷后和焊补前,凹坑应经磁粉法或液体渗透法检查,以保证缺陷已被完全清除。当采用磁粉检查时,以平行于和垂直于凹坑的长度方向进行检查。9.5.2.4焊条在贮存和使用过程中应防止受潮。9.5.2.5焊条和母材上应没有像油、油脂或其它有机物之类产生氢的污染物。在焊补过程中,母材应保持
本文标题:ASTM A6-A6M 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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