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2018年中级经济法】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背诵版)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考点一: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有收入的组织>企业)(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非纳税人的划分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非法人)的个人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二)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划分居民企业认定双标准:1.注册地标准;2.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居民企业(两个标准,符合一个)(1)境内注册的企业(2)境外注册、境内实际管理的企业非居民企业(两个标准都不符合的)(1)境外注册、境内设立机构(非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依照外国法律成立)(2)境外注册、境内无机构,但有来源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考点二:征税对象(客观题考点)按照所得的内容划分生产经营所得(正常经营期间)其他所得(正常经营期间)清算所得(清算期间)按照所得的范围划分境内所得境外所得(一)居民企业—来源境内、境外的所得(无限纳税)(二)非居民企业——来源境内的所得(有限纳税)(三)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客观题考点)所得类型所得来源地的确定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考点三:税率种类税率适用范围基本税率25%适用于居民企业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两档优惠税率减按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15%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预提所得税税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20%(实际征税时适用10%税率)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难点】非居民纳税人的税率:25%?10%?0?【解释】外国企业有五种:一是有机构、有联系,税率25%;二是有机构、境内无联系,税率10%;三是有机构、境外无联系,不纳税;四是无机构、有所得,税率10%;五是无机构、无所得,不是我国所得税纳税人,不纳税。其中前四种外国企业属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考点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会计口径:利润=会计口径收入-会计口径的成本扣除税法口径: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税法认可的扣除(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1.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2.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链接】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资产处置损益+其他收益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下面知识点按照直接法分别列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一、收入总额按照货币形式划分货币形式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债务的豁免等非货币形式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注意】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1.销售货物收入(增值税项目,含税转为不含税)轻松过关一P3922.提供劳务收入(增值税、营改增)轻松过关一P3933.转让财产收入(固定资产所有权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的确认转让收入确认时间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所得金额确认股权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取得该股权成本【注意】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资产处置收入内部处置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外部处置自制的资产,按同类资产同期对外售价确定收入;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注意】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所有权是否转移会计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收入≠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注意免税的情况):按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5.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债利息免税)6.租金收入(有形资产使用权转让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跨期租金)【注意】跨年度租金收入的税务处理: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总结】共三类收入按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1)收入确认时间: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2)受赠金额的确认: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9.其他收入指企业取得的除上述规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二、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1)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2)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1)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2)纳入预算管理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注】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扣除。【注】不征税收入的总结:单位性质收入类型税务处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政拨款、财政补助收入不征税收入企业自收不自支的(专项用途)不征税收入企业自收自支的应税收入企业代收上缴的收入不征税收入三、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1)国债持有期间的利息持有收入,免税;到期前转让,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2)国债转让的价差收入,应税企业转让国债收益=取得的价款-国债成本-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相关税费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直接投资居民企业上市公司大于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免。(重点)(2)直接投资居民企业非上市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免。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内取得的投资收益。(2)投资方是境内无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则无此优惠。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收入,应该纳税)(1)接受捐赠收入;(2)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注意】免税收入形成的费用、形成资产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举例:国债利息收入用来买汽车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用财政拨款买来的卡车,其计提折旧不能税前扣除。(配比原则)四、税前扣除项目(一)扣除项目的范围1.成本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1)视同销售成本要计入,和视同销售收入对应。(2)计入存货成本中的税金与销售税金是有区别的。计入存货成本中的税金,如契税、不能抵扣的增值税等,它们随存货的领用逐渐扣除。(3)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入成本。2.费用费用项目应重点关注问题销售费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超支管理费用(1)三项经费是否超支(2)业务招待费是否超支(3)保险费是否符合标准财务费用(1)利息费用是否超过标准(金融机构同类同期)(2)借款费用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区分3.税金准予扣除的税金的方式可扣除税金举例当期扣除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出口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四小税,有房、有车、占地、戴花)分摊扣除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不得抵扣的增值税等不得税前扣除的税金企业所得税、可以抵扣的增值税4.损失(1)损失的范围——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2)按损失净额扣除——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扣除。(3)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5.其他支出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以及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支出。(二)不能税前扣除的项目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收入-扣除)×25%=企业所得税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经营性罚款可以扣除,行政性罚款不得扣除)5.年度利润总额12%以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当年不得扣除(非公益性的捐赠也不得扣除);6.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银行企业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可以扣除。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三)具体的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非常重要】项目准予扣除的限度超过部分备注1.工资、薪金支出实际支付可扣除企业临时用工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2.职工福利费≦工薪14%不得扣除3.工会经费≦工薪2%不得扣除4.职工教育经费≦工薪2.5%(8%)准予结转扣除【按8%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全额扣除】1.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2.核力发电企业培养核电厂操纵员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35.社会保险费“五险一金”准予扣除补充养老保险费≦工薪5%不予扣除补充医疗保险费≦工薪5%不予扣除财产保险准予扣除商业保险费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特殊工种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扣除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职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人身意外保险费,准予扣除6.利息费用金融机构:据实扣除(A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B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C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机构:标准利率内扣除(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7.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借款不得“直接在当期”扣除(建造期间)费用化的借款支出可以扣除(建造之前或之后)8.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能重复扣除)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不符合相关性)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9.业务招待费1.发生额的60%2.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不得扣除【注意】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不含营业外收入、让渡固定资产或无形资
本文标题:【2018年中级经济法】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背诵版)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11608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