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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周玲2011-11-22目录一、劳动法概述(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二)劳动法律关系二、劳动合同法(一)劳动合同的种类、(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三)劳动合同的效力(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五)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六)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三、劳动基准法(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二)工资法律制度(三)职业安全卫生法四、劳动争议(一)劳动争议的概念与范围(二)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三)解决方式和处理程序五、案例分析(一)徐州某矿业公司与田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二)李林珍诉中国银行桐庐支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第一部分劳动法概述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基准法社会保险法促进就业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其他相关法律二、劳动法律关系一、劳动者年满16周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具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人。法定劳动年龄:最低就业年龄16周岁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二、用人单位第二部分劳动合同法一、劳动合同的种类(一)种类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完成工作任务劳动合同(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A141.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A39、A40T1T2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企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应采书面形式订立1.劳动者不订立(1)1个月内,用人单位书面通知订立,而不订立的,可书面告知终止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后,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2)满1个月不满1年的,可书面告知终止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后,应支付经济补偿金。2.用人单位不订立(1)超过1个月不满1年的,自用工日起满1月的次日起至补订合同的前1日,每月支付2倍工资,补订书面劳动合同。(2)满1年的,自用工日起满1月的次日起至满1年的前1日,每月支付2倍工资。用工日起满1年的当日,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二)劳动合同的条款1.必备条款:A17计8项内容2.可备条款(1)试用期A18、A19、A20、A21(2)服务期A22(3)保守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A23(4)竞业限制A24(5)违约金A25(6)其它条款三、劳动合同的效力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三、劳动合同的效力1.有效与无效2.无效的情形:A26、A27、A283.无效的法律后果:(1)停止履行(2)支付劳动报酬、补偿金、赔偿金(3)修正劳动合同(4)赔偿损失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1.履行2.变更条件:主客观情况变化、双方协商一致形式:书面五、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与补偿金(一)解除1.协商解除用人单位提出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2.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1)过错性解除A39(2)非过错性解除A40(3)裁员A41注:禁止依上述A、B项解除的情形A423.劳动者单方面解除(1)预告解除A37(2)用人单位违法、违约的解除A38T1(3)立即解除A38T2五、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与补偿金(二)终止终止的情形A44对某些劳动者的特殊保护A45(三)经济补偿1.情形:A462.标准:A47注: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性质不同:补偿性与惩罚性适用范围不同:A46与违法解除标准不同:A47与按A47的2倍五、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与补偿金解除类型时间要求是否支付补偿金过错性解除按发生时间不需支付非过错性解除提前30天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支付裁员提前30天通知支付协商解除(企业提出)按约定支付六、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1.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关系(1)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条件与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无效。(2)劳动合同约定不明的适用集体合同的约定。(3)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有集体合同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2.劳务派遣(1)劳务派遣单位注资不少于50万元订立至少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无工作期间,按当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月工资。(2)劳务派遣协议(3)用工单位的义务A62(4)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A63、A64、A653.非全日制用工即临时工以小时计酬,小于4H/D,小于24H/W,结薪周期小于15D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1.用人单位(1)情形:规章制度违法、订立劳动合同违法、侵犯劳动者报酬权、合同无效、违法解除或终止、未出具解除或终止证明、违反劳务派遣规定、侵犯劳动者人身权(2)形式:履行合同、责令改正、行政罚款、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赔偿损失2.劳动者(1)情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保密义务、违反竞业限制、违反服务期(2)形式:赔偿损失(招录费用、培训费、对生产经营的直接经济损失、保密费、竞业禁止费)3.连带责任(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2)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3)没有资质的个人承包商经营,发包组织与承包经营者第三部分劳动基准法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工时的种类1.标准工时5D8H2.缩短工时小于8H,矿山井下高山有毒害繁重紧张、夜班、哺乳期3.廷长工时4.不定时与综合计算工时需审批(二)休息休假1.休息种类工作日内1-2H、工作日间至少16H、公休假日至少1D2.休假种类法定11天、探亲假(适用于国企与事业单位)、年休假、病假等3.加班加点法定公休与法定节日(加班)、标准工作日(加点)(1)一般加班加点小于1H/D、特殊情况小于3H/D、小于36H/M、(2)特殊加班加点不受(1)限危害人身健康与安全、危害公共利益、不能间断的、国防、季节性任务(3)工资标准1.5倍\2倍\3倍二、工资法律制度(一)工资的形式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病假工资等(二)支付保障1.按时足额支付2.只能为货币3.代扣的限制个税、社保公积金、依法院裁决扣除的扶养赡养抚养损害赔偿等费用4.扣除金额限制赔偿损失的每月扣除不超20%、违纪罚款每月不超20%5.破产清偿时优先支付(三)最低工资保障1.浙江131011002.广东130010303.上海128011204.天津11609205.北京11609606.江苏1140960三、职业安全卫生法(一)职业安全卫生法的特点1.对象特定性2.内容技术性3.强制性和禁止性(二)职业安全卫生法的内容1.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方针和制度“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3.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16-18四、劳动争议(一)范围(二)争议处理机构1.调解机构调解委员会2.仲裁3.法院(三)解决方式与处理程序1.协商2.调解3.仲裁4.诉讼案例评析1、徐州某矿业公司与田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案情】2008年7月4日,田某受伤后入住徐州仁慈创伤外科医院,2008年12月22日出院。徐州市某矿业公司于2008年11月29日、2008年12月1日分两次付给田某医药费3000元。在付款收条上有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签名,领款人是田某的母亲。因矿业公司否认田某是公司的职工,田某于2009年4月24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有多名矿业公司的证人提供证言。仲裁委裁决田某与矿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矿业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判决】确认田某与矿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逃避承担工伤保险赔偿的责任,竭力否认用工事实的存在,法院应当结合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劳动者受伤后参与救治等具体情况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2、李林珍诉中国银行桐庐支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案情】李林珍于87年受伤作了右肾切除手术。93年8月与桐庐支行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李入职休检表中载明:“既往史”栏为“无残”,“腹腔脏器”栏为“正常”,“审查意见”栏为“健康”。93年12月,杭州分行电话通知桐庐支行“有人反映李林珍右肾摘除,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要桐庐支行于93年底解除与李林珍的劳动合同。94年2月,银行以李林珍“右肾摘除,存在严重身体缺陷”为由与李林珍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因此撤销桐庐支行关于解除李林珍劳动合同的决定。判决桐庐支行与李林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李林珍因外伤右肾摘除是事实,但其身体并未达到严重缺陷的程度,可以适应其所担负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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