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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借款合同概述P171•一借款合同的概念•1.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第196条•2.当事人双方:•(1)贷款人:出借资金的一方•(2)借款人:接受资金的一方•3.标的物:•货币•二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一)标的物是货币•(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对钱而言,占有即所有。•(三)一般为有偿合同•例外: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为无偿合同.•(四)一般为双务合同•有息借款是双务合同;•无息借款是单务合同.•借款合同分为有偿合同(有息)和无偿合同(无息)。••对有偿借款合同来说,贷款方交付款项,转移标的物(货币)的所有权,这是义务。•借款人的义务是还款,支付利息,转移利息(货币)的所有权。支付利息是贷款人的对价。双方的义务成对价关系是典型的双务合同(参见第一章合同的分类)。••对无息借款合同来说,一方要提供货币,另一方要归还货币。这也是双务合同。但是,借款人归还贷款的义务,不是对价,因此,无息借款合同是不真正双务合同(不典型双务合同)。•借款合同可以适用履行抗辩的规则。比如银行在信用贷款(无担保贷款)中,发现借款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或者丧失了信用,可以行使《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五)借款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一般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为实践合同.•书172面•(六)借款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三借款合同种类(P154)•(一)人民币借款合同与外币借款合同•(二)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基建、设备)与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原材料)•(三)自营贷款合同(银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与特定贷款合同(国家)•(四)信用贷款合同、担保贷款合同与票据贴现合同•(五)短期贷款合同(1年)、中期贷款合同(1至5年)与长期贷款合同(5年以上)•(六)以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和非以金融机构为贷款的借款合同•1.以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2.以非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七)有偿借款合同与无偿借款合同•四订立借款合同的程序•(一)借款申请•(二)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三)贷款调查•(四)贷款审批。内部程序。•(五)签订借款合同•五借款合同的内容•(一)借款的种类•按借款人的性质分类。如商业贷款、扶贫贷款等。•(二)借款的币种。如,人民币,外币。•(三)借款用途。款项使用范围(四)数额、利率、期限、还款资金来源、还款方式、保证、违约责任及其他条款。第二节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P173)•一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借款人的权利,取得货币,依法使用。•(二)借款人的义务•1.借款人在订立合同时的告知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2.按照约定提供担保。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贷款,称为信用贷款。•3.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一般地说,是否按用途使用,涉及交易安全。如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倒卖股票,就会危及贷款人的利益。当前,出现了无用途借款。亦即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不规定特定的借款用途,这适用于小额借款,不宜用于大额借款。4.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关于利息的支付期限,有几个递进的层次:•第一,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是当事人的协商一致补充,如果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或者不愿进行协商,由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定。•5.返还本金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应当返还本金。《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如果当事人未约定借款期限,贷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但是应当给借款人以必要的准备时间。•6、提前还款时利息的计算《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根据《合同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据此,对于有利息的借款,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贷款人可以拒绝提前偿还,因为提前偿还,就意味着少收利息。拒绝提前履行是一项权利,当事人也可以放弃行使这种权利。实践中有的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约定,提前还款要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是有效的。•二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贷款人的权利•解除权:这是在借款人不按用途使用时的救济手段。是否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关系到借款的安全,借款用途不同,借款人的偿付能力会受到影响。《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二)贷款人的义务•1.足额、按期提供贷款。(1)足额的要求。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应当注意:贷款人预先扣除利息,等于没有按约定的数额提供借款,因此借款人可追究贷款人的违约责任。(2)按期的要求。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保密的义务。贷款人有机会了解到借款人的商业秘密。如在合同订立时,贷款人要了解借款人的资力。这就很可能涉及借款人的商业秘密。再如,《合同法》第202条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这种检查、监督也很难回避借款人的商业秘密,贷款人自应保密。否则构成侵权责任,也可构成违约责任。•三违约责任•(一)贷方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二)借方的违约责任•加付利息•支付逾期违约金四、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指当事人都是自然人,这种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的性质,因此《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正是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的互助性质,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无须经过《合同法》第61条规定的补缺程序,直接确定为不支付利息。。•在通常情况下,往往需要经过补缺程序。•《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81年8月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参考试题•公民甲与乙书面约定甲向乙借款5万元,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多选)•A.借款合同自乙向甲提供借款时生效B.乙有权随时要求甲返还借款C.乙可以要求甲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D.经乙催告,甲仍不还款,乙有权主张逾期利息——应当选ABD。(1)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应当选择A。(2)不定期借款,贷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一般应当给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故B当选。(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无特别约定,属于无息借款,故C应当排除。(4)《民通意见》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据此选择D。练习题•案例分析•2009年1月1日,张某答应李某,借给其现金2万元,约定第2天(1月2日)交付。至1月10日,张某提交了1万元,张某与李某未约定还款时间,也未约定利息。至2009年4月1日,张某找李某索要本金,并要求按银行利率支付利息,并让李某在4月15日前还清。•问题:•(1)张李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生效的金额是多少?•(2)张某能否随时请求返还?•(3)支付利息的请求应否予以支持?•分析要点提示:•(1)在2009年1月1日成立,1月10日生效,生效的金额是1万元。•(2)因是不定期借款,张某可以随时请求返还,但要给债务人以必要的准备时间,张某已经给了李某必要的准备时间,符合要求。•(3)不应支持,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款合同。
本文标题:借款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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