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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姓名:皇甫杏子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学指导教师:田立军20090501论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作者:皇甫杏子学位授予单位:天津财经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李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若干问题研究2007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得到完善的同时,市场竞争也日益加剧。目前,我国经济生活中已出现了各种形式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由于缺乏反垄断法的有效规制,滥用行为严重阻碍了自由、公平的有效竞争秩序的形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必将影响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尤其是,我国在加入WTO后,更是面临着国际市场上企业的竞争与挑战。因此,加快反垄断立法,有效规制国内外企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限制竞争行为,保证市场竞争机制的良好运行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在考察市场支配地位基本问题的基础上,分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性质、构成要件、表现形式及对竞争的危害后果,介绍了国外反垄断法规制滥用行为的现状,结合我国现行立法在规制滥用行为方面的缺陷,就我国反垄断立法应如何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提出了立法构想。第一章为“市场支配地位及其认定”,由三部分组成。第一,介绍了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并归纳出市场支配地位的一般定义。然后介绍了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态。第二,探讨了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提出了“以市场份额为主、兼顾其他因素”的认定标准。第三,论述了相关市场的划分。要认定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首先还要划分相关市场,即从产品市场、地理市场及时间市场的角度确定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市场竞争的领域。第二章为“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由四部分组成。首先,对滥用行为进行了概念分析,并就滥用行为的反竞争的本质作了详细阐述。第二,具体分析了滥用行为的构成要件:主体要件、目的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第三,对滥用行为进行了类型化分析,并详细分析了各种滥用行为对竞争的的危害后果。第四,论述了规制滥用行为的法理学基础和经济学基础。第三章为“国外反垄断法规制滥用行为的现状探析”,由四部分组成。首先,研究了国外反垄断法规制滥用行为的两个认定原则——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分析了两个原则的利弊,得出了“合理原则”顺应时代潮流的结论。其次,介绍了国外反垄断法规制滥用行为的两种控制制度——结构主义控制制度和行为主义控制制度。在对两种制度进行了评析的基础上,得出了较为理想的控制方式为“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相结合、并侧重行为主义”的结论。第三,介绍了各国规制滥用行为的立法体例一一概括式立法例和列举式立法例。第四,介绍了国外反垄断法关于滥用行为的抗辩及法律责任。第四章为“我国法律对滥用行为的规制现状及缺陷分析”,由三部分组成。首先分析了出现在我国目前经济生活中的一些滥用行为的类型。其次是现行立法规制滥用行为的相关规定。第三,详细分析了目前立法在规制滥用行为方面的缺陷。第五章为“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构想”,由两部分组成。首先,分析了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二,对我国反垄断法规制滥用行为提出了具体的立法构想:①科学界定市场支配地位;②对滥用行为的认定采用“合理原则”:③对滥用行为的控制制度采用“结构主义+行为主义”;④对滥用行为应采用“列举+兜底条款”式的立法体例;⑤设立抗辩制度。⑥建立综合法律责任体系。最后为本文的结语部分。笔者总结了文章的研究结论和自己的见解,以期对我国反垄断立法体系的完善有所裨益。2.期刊论文关于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的文献综述-金卡工程2009,13(12)反垄断法的直接目标是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场地位决定着企业的竞争能力,具有市场竞争优势地位的企业具有当然的优势地位,如果优势地位的不当使用,则可能导致具有破坏市场的力量.如何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合理规制市场支配地位和制裁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是反垄断立法与执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3.学位论文刘博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研究2007公用企业是提供人们日常生活所需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企业。我国的公用企业兼具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的双重垄断属性。公用企业的这种双重垄断属性决定了公用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由于我国对公用企业规制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我国公用企业现存大量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影响了我国整体经济效益、社会公平和消费者权益。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对公用企业的概念做了探讨,指出公用性应该是定义公用企业的核心词。公用企业兼具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的双重属性,对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其实就是解决公用企业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地位的问题。公用企业由于其特殊的地位,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会导致社会整体经济效率的低下,损害消费者权益和扭曲分配机制损害社会公平。本文第二部分笔者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了先进国家对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的途径,以求对中国的制度建设有所借鉴。国家制定行业法并且设立特别的监管机构对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规制具有很长的历史。随着经济学理论的发展和公用企业行业监管的实践,人们逐渐改变了对公用企业规制的观点。反垄断法在公用企业领域逐渐适用,由部门豁免到行为规制。当前大多数国家在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上都建立了行业规制和反垄断法一般规制的并行规制模式。在这两套机制的协调上,行业法是特别法,反垄断法是一般法;两套执法机构在职权配置上遵循共同管辖为一般原则,行业监管机关对特定事项享有豁免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审查的专有管辖权作为例外相接合的机制。既发挥了行业监管机构的专业性和信息的优势又确保了反垄断法适用的统一性、权威性。本文的第三部分,笔者列举了我国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我国当前对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规制的法律有各类行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其中行业法在立法内容、程序和执行机构上都带有着部门保护的色彩。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在立法宗旨、法规的系统性和执法机关方面都存在不足。法制的不完善导致了我国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针对我国公用企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和我国现存法律规制措施的不足,笔者认为应完善如下规制措施:完善行业立法,使行业立法体现民主性、科学性:完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和价格法,强化两法的执行;我国未来制定的反垄断法应在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上有所作为;我国公用企业的政企分开、产权多元化的改革要进一步加快,重塑监管机构的职权:在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上,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对公用企业的垄断环节和竞争性业务环节分类规制,在垄断性环节尝试激励性规制措施。4.学位论文潘斯华新经济产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2007新经济产业的特点深刻影响了企业的竞争环境和竞争行为,带来了反垄断法的新问题。企业获得市场力量的动机和可能性大大增强,因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成为反垄断法的规制重点。本文首先对新经济产业竞争中的相关市场、支配地位作出重新界定,总的来说,既有的评价体系并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只是相关因素的重要性程度不同。新经济条件下评价滥用行为关键要分析其对市场的影响,所以应该扩大合理原则的适用。新经济产业中支配企业的滥用行为具体表现为价格垄断、拒绝交易、搭售。这些行为对竞争和效率的影响不同于传统经济,如果用传统的违法判断标准来考察,可能会得出荒谬的结论。本文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分别指出新经济产业中的这些行为不同于传统经济的特点,并针对这些特点提出了对他们法律规制标准进行调整的建议。5.学位论文周绵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2009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是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之一,对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具有具足轻重的作用,然而,我国市场上出现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竞争秩序,虽然,我国于2008年8月1日颁布实施了《反垄断法》,但是该法对我国市场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法律规制的具体操作性不强,很多地方有完善的必要。因而,对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从市场支配地位的涵义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分析入手,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基本类型做了阐述。就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前后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的研究,发现我国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存在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其次,通过考察国外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模式选择,我就结构主义规制和行为主义规制的利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就我国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一部分,主要对市场支配地位涵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了概述,并对目前学者很少有提及或未达成共识的市场支配地位的延伸——相对优势地位做了界定。同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构成要件,主体,滥用行为,排除和限制竞争的主观意图及损害后果也作了论述。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基本类型及社会危害后果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第二部分,也是本文的重点,主要通过比较分析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前后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比较,提出了当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存在立法和执法的问题,即以后修订《反垄断法》作出了立法建议。@@第三部分,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世界范围内主要有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两种规制制度,结构主义规制通过规制行业集中度以及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行为主义规制制度通过规范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市场行为,来排除或减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竞争的危害。我就两种规制制度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单纯的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都存在其本身的不足,科学合理的规制制度应该是两种制度的结合。@@第四部分,针对我在前面提出的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的不足及考察世界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就完善我国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希望我国以后对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的立法完善有所帮助。@@关键词: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法律规制建议立法完善6.期刊论文袁青从微软黑屏计划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科教文汇2009,(14)微软黑屏计划事件发生后,引起了我国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论.社会舆论以及法学专家学者们对微软这一举动的性质众说纷纭.本文拟从垄断这一角度出发阐述微软黑屏计划的法律性质,继而分析我国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最后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和外国的立法实践,提出完善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立法的建议.7.学位论文许孝华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2006市场支配地位,又称控制市场地位,虽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竞争法中有不同的称谓,但在其基本含义上是一致的,它是指企业在相关市场上所拥有的决定产量、价格和销售等方面的控制能力。在现代各国的反垄断法中,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受反垄断法的禁止,但是其在确定垄断的存在与否时起着重要的作用。只有正确地认定一个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才能对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规制。在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首先要正确界定相关市场,相关市场分为产品市场和地区市场,一定情况下,还有时间市场。相关市场界定得过宽或过窄,都不能正确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其次,要在已确定的相关市场上运用一定的标准来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在这里,市场份额是一个关键性的标准,一定的情形下,也要考虑其它因素,即企业在综合经济实力或整体市场力量方面的地位。美国反垄断成文法对市场支配地位如何界定并无规定。实践中,《横向合并指南》关于市场界定、测量以及市场份额的规定对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有所帮助。布朗鞋业公司案和格林耐尔公司案则丰富与发展了相关市场的规则。与美国通过判例来确立规则不同,德国是以明确的法律规定来推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同时,德国法院在实践中也发展了一些有关界定相关市场的标准。目前,各国和地区的反垄断法一般只是根据本国情形列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典型表现,而无关于“滥用”的一般性定义。美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属于准结构主义的控制制度,其对垄断化或图谋垄断化的构成要件的认定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这也反映了不同时期美国反垄断法的
本文标题:论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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