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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作者:网站记者文章来源:水土保持局更新时间:2012年07月26日浏览次数:393许可事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许可对象:拟进行开发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许可条件: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单位(业主)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文件;(二)建设单位(业主)委托具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申请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单位(业主)申请变更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文件;(二)建设单位(业主)变更水土保持方案的说明文件;(三)建设单位(业主)委托具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的变更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许可费用:不收费许可程序:一、受理(一)岗位责任人:市水保局工作人员(电话:0730-3750026)(二)岗位职责与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作出处理:l、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临湘市水保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三)时限:即时二、审查(一)岗位责任人:市水保局负责人及承办人员(二)岗位职责与权限:1、技术审查一般应有项目业主、方案编制单位、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的代表和水土保持专家参加评审会,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实地踏勘。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编制单位应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形成该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3、水土保持局收到《开发建设项目本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一式三份后,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搞)进行校核,认定已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拟定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定。4、对没有按照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或者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搞),不予批复,并书面说明理由。(三)时限:12个工作日三、决定(一)岗位责任人:市水保局领导(二)岗位职责与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最终审定,对符合条件的,签发予以许可的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签发不予许可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对重大项目由领导集体审定,局长签发决定。(三)时限:3个工作日四、公告及送达(一)岗位责任人:市水保局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与权限:l、对准予许可的,及时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并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2、对不予许可的,及时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时限:7个工作日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临湘市水利局纪检监察室监督举报电话:0730-3766001
本文标题: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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