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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9日厦门主要内容二、出口水产品主管机构四、CHINAGAP一、水产养殖概述五、出口水产品监督管理和检验检疫要求六、出口水产品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面临的挑战三、出口水产品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简介一、水产养殖概述世界范围内可供开发的渔业资源正面临着过度捕捞的威胁。世界渔业资源衰退,捕捞量增长空间有限,国际水产品新增需求缺口将主要由人工养殖来填补。半个世纪以来的世界渔业资源的跟踪研究说明:全球渔业资源衰退是一个不可逆的历史演变进程。这必将促进世界水产养殖业的长期繁荣,而中国将是产业繁荣的最大受益者。引言引言水产养殖的历史、定义及特点历史:池塘养鱼的历史源远流长。有关池塘养鱼的记载,可以追溯到大约4000年前。早在中国的东汉中期(公元25-220年),池塘养鱼就和水稻种植结合,这大概就是最早的立体养殖了。罗马帝国统治时期,养鱼业已在地中海地区兴起,尔后,又成为中欧基督教修道院粮食生产的一部分。水产养殖的定义定义:世界粮农组织将水产养殖定义为水生生物养殖,包括鱼类,软体动物,甲壳类动物,以及水生植物等。养殖通过某种方式的干预在饲养过程中,以扩大蓄养群体的生产量并强化其所有权。水产养殖的特点特点:水产养殖与其说近似渔业,远不如说与农业和畜牧业更为相象,因为它涉及在限制环境中饲养和管理水生生物资源。水产养殖以保有生产设施和对所生产的产品拥有所有权为特点,这一特点对于水产养殖的成功与否是至关重要的,其重要性不亚于土地对于农业。水产养殖发展的意义主要的作用有:维持生物多样性;生产营养丰富的食品供人类消费;通过养殖业及相关活动,增加人口的收入和就业;促进捕鱼及垂钓业;养殖观赏鱼类以及美化环境;控制对人类或庄稼构成危害的水草或害虫;土壤改良(如盐碱地等)。世界水产养殖概况据FAO报告,二十世纪90年代末期,水生动物总产量中所占比率(重量):亚洲占90%,其次是欧洲(5.4%)、拉丁美洲(2%)、北美洲(l.8%)、非洲及中东地区(0.6%)、大洋洲(0.3%)。目前世界10大水产品生产国都在亚洲。中国是最大的生产国,占世界产量的63%。中国水产养殖业的现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水产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水产业在我国的国民经济,特别是农业经济发展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我国水产品出口金额连续多年位居全国大宗农产品出口首位。自1990年起,我国水产品总产量已连续20年固守世界榜首地位,并且成为世界上唯一养殖产量超过捕捞产量的国家。目前,我国水产养殖收入占世界的60%,成为名符其实的水产养殖大国。中国水产品产量分析养殖产量67.93%捕捞产量32.07%我国水产养殖业取得的巨大成就我国渔业之所以能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是因为水产养殖业的迅猛发展:1.水产养殖的生产领域大大拓展。科技的进步,提高了对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从而使许多从前未被利用或利用率很低的资源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利用,对促进我国水产养殖业的发展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2.水域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得以提高。由于各种综合高产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极大地提高了生产水平,使养殖生产的单产水平大幅度上升。3.新资源、新品种的开发能力大大增强。由于技术的突破,带动新产业的形成,改变了传统的生产格局。继20世纪50年代“四大家鱼”人工繁殖技术的突破带动了淡水养殖业的巨大发展后,海带、扇贝、中国对虾及海水鱼类人工育苗技术的突破和养殖技术的发展,为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海水养殖业的兴起和蓬勃发展奠定了技术基础。4.渔业生产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革。随着技术的进步,以牺牲自然资源和大量的物质消耗为主要特征的传统渔业生产方式得到改善,人工控制程度和现代化程度较高的各种养殖方式得到较大发展,持续发展已越来越被重视。展望-11.注重改善养殖生态环境,发展健康养殖展望-22.优化养殖品种结构,加强优良品种开发展望-33.加强水生生物营养与饲料研究,普及高效配合饲料展望-44.积极开发设施养殖技术,发展高效养殖业全球化视野下中国水产养殖业将享有巨大的发展契机应该相信,只要坚持持续发展的方式开发利用水域资源和水生生物资源,依靠科学技术,尊重客观规律,保护生态平衡,有效而合理地开发利用水域和渔业资源,21世纪的中国水产养殖业,一定会更加充满生机和活力。国家质检总局(AQSIQ)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负责全国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及与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有关的动物卫生和兽医公共卫生等工作,主管所有进出口商品包括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管。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二、出口水产品主管机构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动植物检疫监管司办公厅法规司计划财务司通关业务司卫生检疫监管司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国家质检总局(AQSIQ)产品质量监督司质量管理司检验监管司国际合作司计量司执法督查司国家标准委(SAC)国家认监委(CNCA)食品生产监管司监察司科技司人事司离退休干部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二、出口水产品主管机构2.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二、出口水产品主管机构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二、出口水产品主管机构35个直属局3万余人AQSIQ452个实验室检疫出证及监督管理6000人近300个检验检疫分支局和200多个办事处二、出口水产品主管机构2.2农业部(MOA)农业部渔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大陆水产品的养殖、捕捞、加工、流通、渔用船舶、渔港、远洋渔业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等渔业生产和行业的监督管理,制订水产品生产的有关行业法规、标准,开展有关水产品生产的安全质量控制、认证工作。各省、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的海域环境、捕捞渔业和养殖渔业的管理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药、饲料等水产养殖投入品的准入和监管。三、出口水产品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简介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出口水产品安全法规体系,包括5个层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3.1法律三、出口水产品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3.2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三、出口水产品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简介3.3行政规章《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0年第5号令)《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31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0号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52号令)《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第31号令)《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第22号令)三、出口水产品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简介3.3行政规章《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认监委2002年第3号公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认监委2002年第15号公告)《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85号公告)《饲料药物添加使用规范》(农业部168号公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176号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193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235号公告)《部分国家及地区明令禁用或重点监控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265号公告)《兽药停药期规定》(农业部278号公告)三、出口水产品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简介3.4有关标准3.4.1国际标准《国际水生动物法典(OIE)》《国际水生动物疾病诊断手册》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有关标准三、出口水产品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简介3.4.2国内标准3.4有关标准GB/T23871-2009《水产品加工企业注册管理卫生规范》GB/Z21702-2008《出口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GB/T20014-(13-24)水产GAP系列标准,参见CHINAGAP介绍GB11607-89《渔业水质标准》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GB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的限量》GB2733-2005《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SN/T1252-2003《HACCP原理及其应用指南》NY5070-2002《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5071-2002《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2-2002《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3.4.2.1水产行业三、出口水产品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简介3.4.2国内标准3.4有关标准SN/T0376-1995出口水产品检验抽样方法SN/T0384—95出口冻对虾检验规程SN/T0223—93出口冻生小虾仁检验方法SN/T0429—95出口冻鳕鱼片检验规程SN/T0431—1995出口冻银鱼检验规程3.4.2.2检验规程三、出口水产品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简介3.4.2国内标准3.4有关标准SC/T3018-2004水产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20361-2006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GBT20752-2006猪肉、牛肉、鸡肉、猪肝和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LC/MS/MS法)3.4.2.3药残检验方法三、出口水产品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简介SN0169-92出口食品中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杆菌检验方法SN0168-92出口食品平板菌落计数SN0170-92出口食品沙门氏属(包括亚利桑那菌)检验方法SN0172-92出口食品中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方法SN0173-92出口食品副溶血弧菌检验方法3.4.2.4微生物检验方法3.4.2国内标准3.4有关标准三、出口水产品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简介3.4.2.5重金属检验方法GB/T5009.11-2003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5009.12-2003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15-2003食品中镉的测定GB/T5009.17-2003食品中总汞及有机砷的测定3.4.2国内标准3.4有关标准二、出口水产品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简介《关于印发出境水产品追溯规程(试行)和出境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4]348号)《关于切实加强出口水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质检食函[2007]704号)《残留监控计划》3.5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规范性文件三、出口水产品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简介3.5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规范性文件三、出口水产品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简介《出境水产品追溯规程(试行)》出口水产品批次概念、识别代码确定和管理、追溯。《出境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试行)》养殖场备案,养殖、加工环节质量控制,检验检疫监管。3.6.1水产苗种3.6出口水产品不同环节法规的适用三、出口水产品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简介《渔业法》第十六条规定: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第四十四条规定: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对水产苗种生产的资质认可和生产活动有详细和明确的规定。《出境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试行)》规定:出口备案养殖场每一生产季投苗后需将投苗数量,估算产量书面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3.6.2水产养殖3.6出口水产品不同环节法规的适用三、出口水产品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简介《渔
本文标题:水产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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