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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林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2013年6月公司并购重组法规解析第一部分并购重组概述23一、基本概念•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不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只是市场的通常说法。•上市并购重组主要包括:上市公司收购(通常30%以上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购买、出售资产)、股份回购、合并、分立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结构、利润及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从我国证券市场来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发生最多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涉及上市公司股权变动,如收购、回购;另一类是涉及上市公司体内资产变动,如重大资产重组。并购重组概述4二、法规体系并购重组概述法规体系主要规范性文件法律《公司法》、《证券法》部门规章《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配套规定《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12号》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19号》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1-8号》等《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证监会、交易所其他上市公司监管指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规定是实务操作中最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第二部分重点法规解读5第一节《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解读67一、重要概念——收购人(1)•收购的含义:取得和巩固公司控制权;•收购人范围: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方式:(一)通过直接持股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二)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和其他安排等间接方式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重点法规解读8一、重要概念——收购人(2)•总体来说,现行规定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要求较为宽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的其他情形。重点法规解读9•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重点法规解读一、重要概念——一致行动人(1)10(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向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重点法规解读一、重要概念——一致行动人(2)11一、重要概念——被收购人的行为规范•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依照公司章程取得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重点法规解读一、重要概念——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重点法规解读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达到法定披露比例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括收购人和相关权益变动的当事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相关中介机构:包括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1213一、重要概念——上市公司控制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重点法规解读14二、权益变动披露——总体要求披露主体披露时点披露内容•披露量的界限•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同方式的特殊要求•权益变动披露的流程重点法规解读二、权益变动披露——披露量的界限(披露主体)重点法规解读增持股份(持股5%-30%)5%-20%(不含)情形•未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30%(含)情形•未成为第一大股东: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成为第一大股东: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财务顾问核查减持股份(持股5%以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15二、权益变动披露——披露内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重点法规解读投资者及一致行动人名称、住所;持股目的,未来12个月是否继续增持;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种类、数量和比例;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或者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化达到5%的时间及方式;权益变动发生事实之日前6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证监会、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16二、权益变动披露——披露内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重点法规解读除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必备内容外,还要披露: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取得相关股份的价格、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或者其他支付安排;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若存在,是否做出避免同业竞争和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应安排;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前24个月内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不存在禁止收购的情形。17二、权益变动披露——披露时点(二级市场举牌收购)重点法规解读披露时点: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达到5%、10%、15%、20%、25%...(5%的整数倍)•首次达到5%时事实发生之日(T)起3日内(T+3)报告监管部门、公告、通知上市公司;在此期间停止买入,未披露前也不得继续增持,不得卖出;•持股5%后,通过二级市场每增加/减少5%时T+3日内报告、公告,T+5日内停止买入,未披露前不得继续增持,不得卖出。18二、权益变动披露——披露时点(协议转让)重点法规解读包括:协议转让、行政划转、司法裁决、继承、赠与等披露时点: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达到或超过5%、10%、15%、20%、25%...(5%的整数倍)•持股达到或超过5%时事实发生之日(达成协议日T)起3日内(T+3)报告监管部门、公告、通知上市公司;在此期间停止买入,未披露前也不得继续增持,不得卖出;•持股达5%后,增加/减少达到或超过5%时T+3日内报告、公告,T+5日内停止买入,未披露前不得继续增持,不得卖出。19二、权益变动披露——流程重点法规解读20三、收购方式重点法规解读收购方式要约收购协议收购间接收购定向发行……21三、收购方式——要约收购要点(一)重点法规解读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包括:价格、期限、支付方式、分配比例等;要约价格:孰高原则:(1)收购人前6个月支付的最高价;(2)公告日前30各交易日均价;(3)不挂钩,财务顾问把关,陈述理由。要约期限:30-60日,有竞争要约的除外;要约收购最低比例:5%要约收购支付手段: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结合等多种方式。其中:以退市为目的的全面要约和证监会强制全面要约,必须采用现金方式;以证券为支付手段的,应当提供现金供选择;履约保证。(1)现金支付:20%保证金;(2)上市证券支付:全部保管;(3)非上市证券支付:需提供现金选择;换股收购。收购人提供该证券发行人近3年审计报告和证券估值报告。22三、收购方式——要约收购要点(二)重点法规解读允许有条件要约。允许收购人发出有条件要约,在取得批准或达到约定条件后,收购人再履行要约;要约撤销。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前,撤销要约的,12个月内不得再收购同一公司;要约收购期间,不得撤销要约;增减股份限制。要约期间,不得采取要约以外方式或超过要约条件增持,也不得减持;要约条件变更。要约期届满前15天不得变更,但出现竞争要约除外;保证退市时收购人与剩余小股东权利义务的平衡。可以要求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收购完成的具体时间、在此时点前,小股东有权将剩余股份按要约价格出售给收购人;对不履约或虚假要约收购人严惩。3年内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证监会不受理其申报文件,并追究未尽勤勉尽责义务财务顾问的法律责任。23三、收购方式——要约收购报告书重点法规解读收购人姓名、住所,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收购人收购的决定及收购目的、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名称、收购股份的种类;预定收购股份的数量及比例;收购价格;收购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及资金保证、或其他支付安排;收购要约约定的其他条件;收购期限;报送收购报告书时持股数量、比例;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影响分析,包括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等问题;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前6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全面要约的,需充分披露终止上市的风险,终止上市后收购行为完成的时间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出售剩余股票的其他后续安排;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24三、收购方式——要约收购流程(一)重点法规解读25三、收购方式——要约收购流程(二)重点法规解读26四、收购方式——协议收购重点法规解读协议收购是目前我们资本市场上最常见的上市公司收购方式,与要约收购相比,现行法规有一些特别规定:原控股股东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收购意图、诚信情况有调查了解义务;原控股股东未清欠解保的,不得转让;证监会审核:取得豁免后3日内公告;未取得豁免的,30日内发出要约或减持;不申请豁免直接发出要约的,无须编制收购报告书,协议后3日内发出要约提示性公告。27四、收购方式——间接收购重点法规解读间接收购是指通过协议安排,通过间接控制、支配表决权等方式来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间接收购与直接收购的披露原则和法定义务一致;通过间接方式可支配表决权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但未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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