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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关年关,意思是“年”是很难跨过的一道关口。其实”年“真的是富人的年,对穷人来说,是一个关。听说到过年了也没拿到一年打工的钱,这样的农民工比比皆是。四川新闻里一个农民工,为了过年回家有个交代,为了讨要那血汗钱,农民工只好爬上高高的吊塔,要用生命换取自己仅仅2万元的血汗钱。就两万元,却要用生命去换才能要到,感觉农民工的确是太可怜了。好在当时那包工头就直接答应了不再克扣那位农民工的血汗钱,将他喊了下来。可是答应是答应了,那位爬上吊塔的农民工却下不来了,因为上去容易下去难,那一股气上来了就什么也不顾了,但既然能拿到血汗钱,就会在乎生命,战战兢兢体力不支,无法自己下来了。幸好有警察帮助他,首先喊来了他的包工头,答应了给他血汗钱,然后又帮助他下了吊塔。其实这里面大部分时候真正不给付工程款的,还不是包工头,而是建设单位拖欠了工人工资,包工头拖欠工资的情况也有,但往往连包工头也叫苦连天,说自己没有在甲方单位拿到工程款。最庆幸的是,今年国家加大了对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的处罚,专门出台了一系列处罚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条款,这让农民工和包工头都很高兴,有国家政策法律的支持,不怕你建设方违反合同反复拖欠工程款,不行就告你!好几个农民工包工头说,他们被逼的有家不能回,因为使用的民工堵了他家的大门,要求付工资,可是他又付不出来,被建设方拖欠一年、两年、三年的都有!现在做个工程可真难了,不但要给建设方垫付工程款,还要被拖欠应得到的劳务报酬。我就纳了闷:既然是国家的项目,为什么要工程队垫付工程款?国家项目都是立项同意并拨款才能开工的,没钱开什么工?如果国家项目资金早就到位,为什么又不及时付给工人工程款?要人家堵住大门,爬上高楼或者大桥或者吊塔去寻死自杀,等事情闹大了才有人出来答应给呢?这爬高寻死才能追到血汗钱的事件为什么总是年年上演?国家项目,有钱才开工,开工完成后就该付给工程款,这国家建设单位对工程款现在是一拖再拖,好像成了个规矩,有钱没钱都拖欠工程款,让那些靠出卖劳力的农民工始终无法正常得到工资,被反复剥削,有的单位竟然用实物抵扣应开的工资,据说一家单位竟然要用高级酒抵扣工资!这真是荒唐!哪个农民工舍得去喝800块一瓶的酒呢?再说了,酒不能给小孩买衣服、交学费、买过年的米和肉,这不是坑害农民工一家吗!(一)承包商垫资施工,导致无充足资金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现在建筑行业有这样一个不成文的“潜规则”,发包单位都将“施工企业先行垫付工程款”作为招标的一个必要条件,等工程进展到一定程度,发包单位再将工程款分期分批拨付给施工单位。这样的一种发包方式给施工单位带来了巨大的资金压力,只要资金链条出现问题,农民工工资就会第一个受到影响。法院受理的19位农民工诉某生态园项目拖欠工资15万元就是这种情形,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一直是自己垫资,由于资金不到位导致工程不断停工,农民工拿不到自己应得的工资。(二)层层转包未能禁止,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后不知向谁讨要。目前的建筑市场上,在层层转包的过程中出现的“猫腻”是非常多的,一些有关系的人从开发商手中拿到工程,转手给包工头,包工头再把活分给农民工做。这样一层层下来,一个工程可以转四五个圈。中间转手的大多是“皮包公司”,靠转包牟取暴利,出现问题就一走了之。而农民工是“工程金字塔”的最底层,一旦承包商出现资金困难或携款逃跑,农民工血汗钱就会打水漂。(三)农民工法律意识不强,导致出现拖欠工资后不知该如何维权。农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不少人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农民工求职心切,不知道在受雇佣的时候要和老板签订书面的合同,因此常常是以口头的形式和老板约定。一旦纠纷发生,却拿不出有效的证据,最后受伤害的还是农民工。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因其孤身在他乡,信息相对闭塞,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没有什么机构指导他们怎么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四)用人单位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农民工工资发放混乱。用人单位因经营管理不善,使农民工的工资不能按时领取,甚至出现农民工的工资被他人领取后不向农民工支付的情况。如法院受理的宁夏35名农民工诉某砖厂案,该砖厂在结算工资时将35名农民工的工资13万元支付给一名砖厂带班,而这名带班拿到钱后却携款潜逃、下落不明,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兑现。(一)政府加强对工程审批和施工单位的行政管理。政府应当履行起相应的职能,加强对新建项目相关的审批和工程管理,对于拖欠严重的企业,要规范其行为,停止其上新项目。严禁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如发现有上述情形时要及时予以行政处罚或者清理出当地的建筑市场。对拖欠工资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企业,按相关规定处罚外,还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应按规定向劳动主管部门交纳一定比例的用工保证金,一旦用工单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主管部门可以用保证金向农民支付工资,以便及时解决拖欠工资纠纷,保证农民工正常生活。(三)增强农民工维权意识。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教育的投入,建立农民工维权免费法律援助机构。举办各种针对务工的就业培训及法律普及培训,增强民工的法律素质,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同时还应当尽可能的收集相关就业及工作信息,以及在就业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的应对措施,特别是当工资遭受拖欠时,一定及时找相关工会或劳动部门解决,如不能及时取得应得的工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四)完善协调机制。应积极整合劳动监察、司法、信访、工青妇等部门资源,建立相互衔接、多方配合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从而保证农民工能尽早顺利拿到自己的劳动所得,不让农民工朋友流汗又流泪。
本文标题:87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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