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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学会计网(xuekuaiji.com)是会计人员网上交流学习探讨的专业网站,欢迎访问学会计论坛(bbs.xuekuaiji.com)和加入学会计QQ群(群号在论坛首页上有)。《税收相关法律》考情分析多年考试下来,税收相关法律的出题风格、套路、考查重心都已形成自己的特色。这些年命题人的命题思路一直是在稳中求变,但是不管怎么变化,试题中总有一些恒久不变的规律。一、命题规律税收相关法律试题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归纳下来,有以下四个特点:1.题型、题量、分值不变。2.试题基本不超过考试大纲的范围,紧紧围绕教材出题。在考查方式上,强调实务性和综合性。3.考查内容上重点恒重,注重对重点章节、重点内容的考查。80%的知识点集中在教材20%的内容。4.青睐新增知识点,考查考生的知识更新情况。下面我们就这四个特点作简要的分析:1.题型、题量、分值不变。10多年来,税收相关法律试题的题型、题量、分值一直保持不变:单选40题,每题1分,分值40分;多选30题,每题2分,分值60分;综合分析题20题,每题2分,分值40分。总共90题,140分。2.试题基本不超过考试大纲的范围,紧紧围绕教材出题。在考查方式上,强调实务性和综合性。尽管有个别年度的个别考题考到了当年教材中已删除的内容,但不能因此干扰我们的学习重点,仍应紧紧围绕教材与考纲学习。在考查方式上,强调实务性和综合性。(1)对于实务性,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与税收密切联系的法律,其着眼点在于税收与法律的结合上。因此在命题时往往会考查一些案例分析题。行政法律制度部分的案例分析题,案情往往会涉及到税务行政许可、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刑事法律制度的案例分析题往往会考查一些涉税犯罪。这类试题考核的目的就在于考查考生的实务操作能力。二是其他的题目如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部分也是通过案例来考察相关知识点,因此学习时要注重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2)试题的综合性主要有两方面的表现:一是综合分析题注重考查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考查的知识面宽,内容既涉及实体法,又涉及程序法。二是单选题和多选题对综合性试题的考核力度加大,注重考查相关知识点的联系,既有横向比较,如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相关问题的比较、不同规范性文件对听证问题的规定、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要求等。又有纵向串联,如行政复议网站:与行政诉讼的衔接、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等。目的就在于考查考生知识体系关联性和综合分析能力。3.考查内容上重点恒重,注重对重点章节、重点内容的考查。按照以前年度试题的分值分布情况,我们发现以下各章是考试的重点章:第一篇: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二篇:第四章、第八章、第九章,第一章、第二章次之。近三年分数有所增加。第三篇:第一章。对于重点章来说,分值比例高于非重点章,重要的知识点经常在试题中重复出现。4.青睐新增知识点,考查考生的知识更新情况。每年税收相关法律的教材都要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重新进行修订,教材中会增加和修改一部分内容,对于这些新增知识点,在命题时会有所侧重。比如,2008年教材增加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内容,命题时对这两部分内容有所侧重,2008年行政复议法律制度考试的分值高达18分,是第一篇分值最高的一章。2010年教材变化不大,第一篇第三章中增加了行政程序法的一些相关制度,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案卷排他性制度等,第三篇第一章中的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增加了渎职罪,这对今年的命题也会产生相应的影响。二、命题趋势尽管试题有规律可循,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每年的命题思路还是有一些细微的变化的。这些细微的变化也反映出考试的趋势。1.从命题的数量及分值看,民商部分比例基本维持在55%左右(其中,商法的考核力度增强,公司法和破产法近年作为考试的重点内容);刑事法律部分比例逐步减少,2009年创历史新低;行政法律部分基本维持在30%左右,但稳中有升,2009年创历史新高,达32.86%。预计2010年考试第三篇的分值会有所上升,尤其是对刑法分论(主要是逃税罪、渎职罪)的考查。编次2009年2008年2007年行政法律制度474040民商法律制度766870刑事法律制度2732302.从命题的思路看,行政法部分偏难,无论是题干还是选项叙述都很长,对考生理解题目造成比较大的困难,且往往综合考查多个知识点;民商法部分尽管题量大,但考核知识点基本属于最基础的知识,商法部分相对来讲也偏记忆;刑事部分题目难度不大,全部考题集中在刑法总论部分,但2010年随着涉税罪名的一些改变,估计会有对分论只是的考查。甚至可能与第一篇第五章的行政处罚结合起来出综合题。第一章行政法律制度网站:考情分析:行政法部分2010年教材与2009年相比变化不,只进行了微调。行政法部分包括行政法基本理论概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法律制度、行政处罚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共七章。后四章是该篇中的复习重点。从近四年考试情况来看,本部分所占分值比重平均约为30%。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概述本章重点掌握行政法的原则、渊源和行政法律关系这三个内容。本章2006年考查1分,2007年考查1分,2008年考查2分;2009年考查4分。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行政权1.行政,即“公共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或依法享有行政权的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2.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有三层含义:一是行政权来源于国家宪法和法律;二是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各司其职;三是行政权是国家政权组成之一。二、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熟悉)(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以下四层含义:1.行政法是设定行政权力的法(事前控权);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了行使行政权力的地方各级政府的设置、体制、职权等;《行政监察法》中涉及了该领域内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和职权;《行政处罚法》将某种权力授予某类行政机关等。2.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如何行使和运用的法(事中控权);如,规则分为两类:一类是分散在各个特别法、部门法中的规则,如《税收征收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分别是规范税收权力、警察权力行使的具体规则;另一类是统一规定于某一法律,各行政机关普遍适用的规则,如《行政处罚法》等,这类法律统一规范行政权力的运用及行使。3.行政法是监督行政权力的法(全程控权);如,在《行政诉讼法》、《刑法》中某些条款中有关于司法机关对行政权力监督的规定。4.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事后控权)。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二)行政法的特征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征:(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数量多。2.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征:网站:(1)行政法内容广泛;(2)行政法易于变动;(3)行政法中往往包含实体与程序两种规范。行政实体法主要体现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实体的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行政程序法主要体现为保障实体的职权和职责、权利与义务得以实现的法律规范,侧重体现为行政主体为实施行政管理目标而作出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的法律规范。【例题·多选题】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是规范行政权行使和运行的特别行政法。A.《行政监察法》B.《行政处罚法》C.《税收征收管理法》D.《治安管理处罚法》[答疑编号119010101]『正确答案』CD『答案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特别法,而《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是统一规范行政权力的运用及行使的普遍适用的规则。提示:复习时不能就题论题,要将试题中涉及的知识点进行全面、细致、准确的掌握,并能举一反三。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渊源(掌握)(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行政法治原则: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1.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简称合法性原则。提示: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不仅应遵循宪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既要符合实体法,又要符合程序法。合法性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行政权力的存在有法律依据;(2)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注意:合法行政原则讲的“是无法律无行政”的问题,即“法无授权即禁止”。与此相比,公民权叫“法无禁止即自由”。2.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合理性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例如:税务机关征税的目的是将税款收到国库后,再由国家进行再分配,即取之于民用网站:之于民。(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例如:派出所根据法律的授权,有500元以下的罚款。某个派出所行使该行政权力时,不进行个案区分,只要行为人有违法行为,就对其进行500元的罚款处罚。此种情况就属于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考虑个案相关因素,采用一刀切的执法方式,虽然合法,但是不合理。(3)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在相同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无论是赋予权利,还是设定义务,都不得因人因事因时因地而异,对相同事实与情况应相同对待,公正地对待所有的当事人。(4)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道德。3.行政应急性原则应急性原则,是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的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它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但应急性原则并非排斥任何法律控制,不受任何限制的行政应急权力同样是行政法治原则所不容许的。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应符合四个条件:(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2)非法定机关不得行使应急权力,否则无效,除非事后经有权机关作出特别决定予以追认;(3)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尤其是权力机关的监督;(4)应急性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例题·单选题】根据行政应急性原则,行政机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采取()的措施。A.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B.拒绝接受国家机关监督C.无需考虑负面损害大小D.排斥法律控制[答疑编号119010102]『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应急性原则。提示:重点掌握合理性原则与行政应急性原则。(二)行政法的渊源1.行政法的渊源(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各项立法的依据。(2)法律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律。在行政法律规范中:《企业所得税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属于基本法律;《税收征收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属于一般法律。(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税收网站: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4)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①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②地方规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规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解释:立法结构是“1+3的结构”。“1”是省一级的政府能够制定省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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